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未成年人違法家長鬚賠償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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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近年來相關話題頻繁進入公眾視野。
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淮安市新安小學黨委書記張大冬在接受中國新聞週刊採訪時表示,隨着生活條件的改善,目前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心智普遍早熟,低齡未成年人犯罪人數呈上升趨勢。
因此,今年兩會期間,張大冬建議制定“未成年人懲戒法”,作為對刑法相關規定的補充,旨在專門對已涉嫌犯罪但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改造,通過立法形式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實現分級處置,從而達到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標。
同時,他還建議通過立法強化監護人責任追究機制,明確家長必須承擔賠償孩子違法犯罪給被害人帶來的各方面經濟損失,並將其履行情況納入個人徵信系統。
除了張大冬,全國人大代表張伯禮院士也在今年兩會期間提交了一份與校園霸凌及建立分級追責機制相關的建議,建議在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的基礎上建立分級追責機制,將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刑事責任年齡從14週歲降至12週歲。
建議儘快制定“未成年人懲戒法”
張大冬對中國新聞週刊表示,他去地方檢察院調研時,當地檢察官為他列舉了多起真實案例,有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因為知道相關法律規定而肆無忌憚地實施盜竊行為,甚至在犯罪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以示挑釁;有未成年人明確制定了自己在滿16週歲之前要盜竊的目標金額;在公安機關抓獲的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中,多人盜竊金額已累計高達100 餘萬元,這些錢財均被他們揮霍一空。
張大冬説,某地檢察機關辦理的一起輪姦案中,一名積極參與作案的未成年人因未滿14週歲而無法採取任何強制措施,案發後該未成年人的家長沒有任何道歉的態度,亦拒絕給被害人任何經濟賠償,被害人家長對此反應異常激烈,但司法機關除了將之送入本地專門學校外,再無其他手段予以懲戒。
一位基層檢察院檢察官對中國新聞週刊表示,在實際司法執法中,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如何處置,主要依據涉案未成年人的年齡。如果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比如盜竊時未滿16週歲,即使金額很大,公安機關也無法對他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因此抓到了也只能放掉,或者送專門學校接受矯治教育。
他説,移送檢察院的孩子,都是已經達到相應刑事責任年齡的,檢察院會根據具體情節做出三種處理:情節較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訴處理;情節較重的要向法院提起公訴;還有一種就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觸犯了《刑法》分則第四、五、六章的罪名,如果起訴可能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且具有認罪悔罪表現等條件的,檢察院可能對他們做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即給予他們六個月到一年不等的考驗期,在此期間內如果沒有新的違法犯罪行為,考驗期結束後檢察機關將對他們宣佈不起訴決定。
“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對除了刑法明確規定的幾種罪名以外的犯罪行為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這就導致了部分違法未成年人對實施犯罪行為有恃無恐。”張大冬説,因此在此次兩會中,他建議儘快制定“未成年人懲戒法”,對已經涉嫌犯罪但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改造。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苑寧寧長期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在接受中國新聞週刊採訪時他表示,通過對各地低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情況調研,他們發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呈現出以下特徵:首先是失學失管問題突出,約80%—90%的低齡犯罪未成年人處於失學狀態,多數在小學五、六年級至初中一、二年級便脱離學校。同時,約70%—80%來自隔代撫養家庭、留守流動兒童家庭、單親家庭、非婚生子女家庭以及離異家庭,家庭監護與教育存在嚴重不足、偏差或者缺失,導致孩子處於自我野蠻生長狀態。其次,該羣體普遍長時間使用手機等智能終端上網,沉迷網絡遊戲現象嚴重。不少未成年人還接觸到網絡中的色情、暴力視頻等不健康內容,網絡中的不良因素與他們的違法犯罪行為存在較強關聯性。此外,作案呈現團伙化,年齡較小的孩子通常不會單獨作案,約70%的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為2—3人或更多人共同作案,且部分團伙中可能存在成年人。
專家: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
苑寧寧表示,現有的法律法規對於未成年人犯罪,已有一套嚴謹且較為完善的處置措施。我國在修改法律的時候,堅持了矯治、懲罰兩條腿走路的思路。一方面,在2020年修訂、2021年6月1日施行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對於沒有達到處罰年齡的未成年人,規定了一個從輕到重的矯治措施體系,加強對低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矯治力度,避免再犯。另一方面,2020年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有限的情況下降低了刑事責任年齡。
具體來説,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意味着,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12至14週歲未成年人同樣要承擔刑事責任。
然而,苑寧寧指出,實踐中這些措施的執行情況並不理想,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對於低齡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很多時候因未達處罰年齡,只是簡單地進行批評教育後便交予家長,未真正落實法律規定的矯治教育措施。考慮到這類未成年人普遍存在失學失管問題,這種處理方式效果甚微,導致他們反覆、持續違法犯罪,直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後被移送檢察院、法院定罪量刑。
苑寧寧認為,造成執行不理想有以下幾個原因。首先是法律銜接存在問題,他説,《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矯治教育措施,與《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處罰措施在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與分歧,導致《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措施難以有效落實。其次,部分基層執法人員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其相關措施瞭解不足,執法理念有待提升。同時,由於執法工作受考核指標影響,對於低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後適用矯治教育措施,是否構成案件以及如何在執法人員的考核指標中體現,目前缺乏有效量化計算方式,導致基層執法人員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主動性和積極性受挫,在精力有限的情況下往往選擇迴避。
苑寧寧還指出,在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執行矯治教育措施時,如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以及社會觀護等,面臨諸多實際困難。心理輔導與行為矯治機構缺乏、費用承擔主體不明確,以及社工數量不足、分佈不均等問題,致使這些措施在大部分地區難以有效實施。
前述檢察官也表示,當前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如何處置問題,在《刑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中有相應的規定,但很多規定是原則性的,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還面臨諸多困惑,處置力度也相對不足。比如,送相關未成年人到專門學校是否需要監護人同意?監護人不同意時司法機關能否強制送校?學生入出專門學校需要具備哪些具體條件?從專門學校畢業後如果再犯罪且依然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該如何處置?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孩子侵犯了他人人身、財產權利後,家長不願承擔賠償義務該如何處理?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進行明確。
他還指出,目前大多數專門學校都是近一兩年剛建立不久,有些地級市還沒有專門學校,再加上專門學校的招生規模較小,這就導致有些未達到相應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在犯罪後因無法採取有效管教措施從而繼續混跡社會反覆作案。此外,專門學校是新生事物,其實際教育效果如何還有待觀察。而未成年人犯罪呈持續增長態勢,從國家層面探尋解決之道顯得非常緊迫。
該檢察官還表示,目前要想解決實踐中存在的諸多問題,要麼儘快彌補相關法律規定中不明確的地方,但相關規定分散在多部法律中,修訂起來有一定難度;要麼新制定一部法律,將目前分散在多部法律中的涉及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進行分級干預的相關措施進行系統化整合和補充完善,這樣既便於實踐操作,也有利於進一步加大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力度,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居高不下的現狀,回應社會關切。從這個角度看,有代表提出制定“未成年人懲戒法”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在應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上,業內普遍認為預防大於一切。苑寧寧認為,由於未成年人無法天生熟知法律,成年人有責任為其提供全面、準確的法制教育,因此還需進一步加強普法教育,向社會公眾清晰傳達低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並非無須承擔後果,且部分後果極為嚴厲。
張大冬指出,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持續增長的背後是諸多家庭教育的缺失。他建議可以通過立法強化監護人責任追究機制,明確規定相關家長必須承擔賠償孩子違法犯罪給被害人帶來的各方面經濟損失,並將其履行情況納入個人徵信系統,以法律的強制手段督促相關父母承擔起監護職責,強化對已經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矯治,預防他們再犯。
(作者:陳淑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