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申音|破解“誰弱誰有理”,上海案例寫入兩高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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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處,行人闖紅燈致電動車駕駛員摔倒,轎車司機駕車避讓不及軋死了電動車駕駛員,法院認定司機無事故責任,卻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行人有期徒刑2年6個月。這起發生在上海的“行人闖紅燈致他人摔倒被軋身亡案”,不僅在網絡上引發討論,更是寫入了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有很多司法裁判樹立社會規則、傳遞價值取向的鮮活案例,報告指出:“小案件、依法理、講情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主義法治精神。”
“一個案例勝過一沓文件。好的案例,能指引法治路徑、引領社會風尚。”全國政協委員、金杜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張毅認為,該案件之所以能寫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其背後的參考示範價值不言而喻,也彰顯了最高人民法院注重“判決一案、治理一片”的法治教育意義。
普陀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判員薛依斯介紹,事故發生時,馬路東西向紅燈正在倒計時,即將變為綠燈,騎電動車的凌某某卻已駛出停車線,這時南北向綠燈變紅燈,行人周某剛則衝向斑馬線。兩人相撞後,凌某某連人帶車摔倒在機動車道,劉某駕駛的小客車左前方,只有一個身位的距離,劉某躲避不及,汽車軋過凌某某,行人周某剛見狀逃離現場,凌某某不久後救治無效死亡。法官認為,周某剛在沒有觀察路口紅綠燈且沒有注意來往車輛的情況下闖紅燈,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去年9月,普陀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周某剛有期徒刑2年6個月,凌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機動車駕駛人劉某無事故責任。
判決隨即引發社會關注,很多人“網絡斷案”,認為“馬路上車子強勢、行人弱勢,只有機動車駕駛員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張毅提出,這是一種錯誤的認識,事實上因行人違法引發的各類交通事故屢見不鮮,甚至成為治理頑疾。因此,如果一味將行人作為弱者“保護”而不追究其違法責任,在社會價值導向上可能導致更多人無視交通法律法規,反而增加了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傷害的風險。司法判決,必須在保護和責任之間找到平衡,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主任、最高法工作報告起草組負責人林文學這樣解讀:判決明確了行人違反法律會構成犯罪,機動車司機守法不承擔刑事責任,引導全社會共同維護交通秩序和出行安全。通過這樣的司法政策和典型案例,引導訴訟預期,明確行為規範,引領社會風尚。
因此,本案的審理也向社會進一步明確,行人也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周某剛應當預見自己的違法行為可能會導致交通事故,卻仍然闖紅燈,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此外,他在事故發生後,也沒有及時採取救治措施和報警,而是直接逃離現場,對凌某某的死亡負主要責任,其行為應當構成交通肇事罪。
張毅認為,法院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打破了“誰弱誰有理,誰強誰擔責”錯誤認識,不和稀泥,是對全社會進行的一次普法教育,有利於全民交通法規意識和法治思維的培養,有利於安全的道路交通秩序的建設,從長遠看也有利於對作為“弱者”的行人的保護,充分體現出司法嚴肅性的價值導向,也正是法治實施精細化的最佳詮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