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最高補貼8萬元!上海發佈相關扶持辦法 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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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上海市發改委等八部門發佈關於印發**《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通知。

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推動我市充換電基礎設施高質量發展,更好地服務電動汽車快速推廣和產業升級,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9號)、《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本市進一步推動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辦規〔2022〕1號)、《上海市推動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高質量發展工作方案》(滬發改能源〔2024〕21號)、《上海市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發改規範〔2021〕5號)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一)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建設運營的充換電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站點、示範項目及其建設運營企業(以下簡稱“充電企業”),充電設施公共數據採集與監測市級平台(以下簡稱“市級平台”),支持居民區充電設施建設的業主大會,支持出租車電動化替代的駕駛員。
(二)本辦法所扶持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服務、維護管理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遵循市場化公平競爭原則,實現電能可計量,並將充電數據上傳至市級平台。設施包括:
1.自用充電設施:由個人用户向電網企業獨立報裝、專為個人用户提供目的地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2.專用充電設施:由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建設運營,為特定範圍內用户提供目的地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3.公用充電設施:由企業建設運營,為全社會或全行業電動汽車車主提供補電服務的經營性充電設施。
(三)本辦法所扶持的充電設施站點,應接受市級平台接入服務質量評價,站點評價等級應達到“三星”“二星”或“一星”。評價標準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制定,在市級平台官方網站滾動發佈。
(四)本辦法所扶持的充電設施示範項目,應達到相應認定標準。認定標準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制定後,在市級平台官方網站滾動發佈。示範項目包括:
1.共享充電樁示範小區(以下簡稱“示範小區”):取得區房屋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驗收意見、為居民提供目的地共享充電服務的專用充電設施站點。
2.出租車充電示範站:評價等級達到“三星”、為電動出租車提供補電服務的公用充電設施站點。
3.高水平換電站:通過市級平台後評估,為港口、物流、環衞、出租車等特定公共服務領域運營車輛提供換電服務的專用充電設施站點。
(五)本辦法所扶持的市級平台作為獨立第三方平台,對我市充電設施實施必要的數據採集和監測工作,按職責清單(見附件3)向相關部門、企業和個人提供公共服務,且不得利用公共服務職責從事經營性業務。
第三條(資金來源)
本辦法涉及的資金在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若有國家資金支持,優先使用國家資金。
第四條(支持方式和標準)
(一)示範項目補貼
1.示範小區。對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建成的示範小區充電設備,給予充電企業設備投資30%的補貼,直流、交流設施功率補貼上限分別為600元/千瓦、300元/千瓦;對示範小區業主大會,按新建充電車位數量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標準見下表。

2.高水平換電站。對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建成的通用型換電站(能夠實現跨品牌、跨車型服務,下同)、非通用型換電站的換電設備,分別給予充電企業設備(專指換電裝置充電系統和電池更換系統,不含電池)投資40%、20%的補貼,功率補貼上限分別為600元/千瓦、300元/千瓦。
(二)度電補貼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按站點服務質量評價等級給予充電企業度電補貼,補貼標準按下表執行。

(三)電動出租車駕駛員充換電補貼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執行政府指導價的電動出租車駕駛員,通過市級平台向充電企業支付兩類費用的,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支付時按扣除補貼後的價格與充電企業結算。
1.支付充電費用的,給予0.4元/千瓦時專享度電補貼;
2.支付換電包月費用的,給予包月費用10%的專享一次性補貼,補貼上限200元/月。採用包月模式的出租車,其補能方式應主要為換電。
(四)市級平台補貼。自2024年起,對市級平台所承擔的公共服務,經考核合格並審計其合理運維費用後,每年按實際運維成本給予補貼支持,補貼上限不超過700萬元/年。
第五條(部門職責)
(一)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財政局、市規劃資源局、市房屋管理局、市公安局、市電力公司共同組成市推進充換電設施建設工作小組,統籌推進全市充電設施建設,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
(二)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支持政策;推進充電設施互聯互通,定期發佈充電企業及站點評價結果;負責充電設施建設相關的資金審核管理工作;負責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的統籌安排,並下達資金使用計劃。
(三)市交通委負責推進電動汽車公共充電設施(含公用和專用充電設施,下同)建設,指導市級平台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制訂公共充電設施建設計劃並協調實施;指導各區開展公共停車場(庫)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管理。
(四)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按照本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技術標準,指導新建住宅落實配建及安裝條件預留要求;負責在具備道路停車條件的地方,結合道路合杆、架空線入地與合杆整治等,組織推進一體化充電設施建設。
(五)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智能化充電設施相關技術標準制訂,結合新能源汽車推廣普及智能化充電設施應用,結合本市新能源汽車專用牌照額度確認憑證審核發放,督促指導汽車廠商為消費者提供智能化充電設施。
(六)市財政局負責預算和資金撥付審核,組織開展資金使用情況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加強評價結果運用。
(七)市房屋管理局負責督促區房屋管理部門,指導物業服務企業配合推進既有住宅小區充電設施建設管理工作。
(八)市科委、市規劃資源局、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總隊、市商務委、市綠化市容局等部門按職責做好相關工作,支持充電設施規範有序建設。
第六條(預算編制)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級平台等有關單位,根據本市充電設施站點及示範項目建設運營情況測算所需資金,提出年度資金需求,按要求編制預算,報市財政局審核後,按規定納入年度預算。
第七條(資金申報)
申報單位需符合信用狀況良好的基本條件,填寫申請表提交市級平台,並同步提交相關材料。具體要求見附件2。
第八條(資金審核)
(一)市級平台負責對企業資金申報材料進行技術審核,定期彙總通過審核的材料,與初審意見一併報送市發展改革委,抄送市交通委。其中,電動出租車駕駛員充換電補貼彙總材料和初審意見按半年度上報,示範項目補貼、度電補貼、市級平台補貼彙總材料和初審意見按年度上報。市發展改革委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根據審核情況明確資金金額。
(二)市級平台按年度將平台補貼申報材料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委託第三方機構,按公共服務職責清單對平台工作內容及成效開展考核,並對運維費用進行審計,根據考核和審計結果明確資金金額。
第九條(資金撥付)
市發展改革委按照流程對資金金額進行公示確認,經委主任辦公會審議後,下達資金使用計劃,並向市財政局提出撥款申請。市財政局按照相關要求審核後撥付資金。
第十條(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交通委等有關單位加強資金監督管理。對提供虛假申報材料(包括虛假髮票、包月模式出租車不以包月換電為主要補能方式等)、存在騙補行為的企業和個人,一經查實後取消其所有當年補貼,並視情節嚴重程度取消3年內補貼資格,同時依照有關規定將失信信息上傳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第十一條(績效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項目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強化績效結果運用,提高資金使用收益。
第十二條(實施期限)
本辦法自2025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22年9月26日印發的《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滬發改規範〔2022〕12號)同步廢止。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若原辦法規定的補貼及其標準高於本辦法規定的,仍按照原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根據微信公眾號“上海發佈”信息,上海市發展改革委介紹,為推動我市充換電基礎設施高質量發展,更好地服務電動汽車快速推廣和產業升級,我市多部門及單位研究修訂了《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在設備補貼、度電補貼標準及電動出租車駕駛員充換電補貼等方面都有新變化,**以下為具體政策解讀:
《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一是行業發展呈現新趨勢、新變化。2013年以來,本市已先後出台了4輪扶持政策。政策推動下,2023年底全市充電設施已達84萬個,車樁比1.6:1,居全國領先水平。建成54個示範站、125個示範小區,充電保障能力較快提升。我市充電設施發展已經由“從無到有”邁入“從有到優”的新階段。
二是國家層面明確新導向、新要求。隨着全國建設規模的快速提升,國家對於充電設施發展的導向也逐步從全面推進、以建為主,轉向為聚焦重點、建管並重。更加突出車網互動的調節作用,更加註重特定領域的換電發展。
《辦法》在設備補貼方面有哪些變化?
一是加大公共服務領域高水平換電站支持力度。通用型、非通用型換電站設備補貼分別由30%、15%提升至40%、20%。
二是共享充電樁示範小區50%設備補貼退坡至30%。
三是出租車充電示範站、“慢改快”改造示範的30%設備補貼不再發放。
四是將小區智能樁300元改造補貼、智能車網充放電互動示範30%設備補貼調整到其他政策中另行研究明確。
《辦法》在度電補貼標準方面有哪些變化?
度電補貼標準分2024—2025年、2026—2028年兩階段逐步退坡。

《辦法》在電動出租車駕駛員****充換電補貼方面有何變化?
駕駛員0.4元/千瓦時充電專享度電補貼、包月費用10%換電專享一次性補貼維持原標準執行至2025年底,其後不再補貼。
若新、老《辦法》補貼標準不一致,如何執行?
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若原《辦法》規定的補貼及其標準高於本《辦法》規定的,仍按照原辦法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