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對原產於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繼續徵收反傾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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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網站3月22日公佈對原產於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複審裁定。

全文如下:
2013年3月22日,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13號公告,決定自2013年3月23日起,對原產於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徵收反傾銷税,實施期限為5年。其中日本公司税率為40.5%,美國公司税率為30.1%。2019年3月22日,商務部發布2019年第1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繼續徵收反傾銷税,實施期限為5年。
2024年3月22日,應中國間苯二酚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2024年第9號公告,決定自2024年3月23日起,對原產於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由於美國已停止生產間苯二酚,申請人未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提起反傾銷措施期終複審調查申請,自2024年3月23日起,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到期終止。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的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間苯二酚產業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作出複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複審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間苯二酚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5年3月23日起,對原產於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繼續徵收反傾銷税,實施期限為5年。
徵收反傾銷税的產品範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3年第13號公告中的產品範圍一致。具體如下:
中文名稱:間苯二酚,又稱1,3-苯二酚、雷瑣辛。
英文名稱:M-dihydroxybenzene或Resorcinol。
分子式: C6H6O2
化學結構式:

物理化學特徵:外觀通常呈白色針狀結晶體,暴露於空氣當中會逐漸變紅,易溶於水、乙醇、乙醚,溶於氯仿、四氯化碳,不溶於苯。
主要用途:間苯二酚是一種重要的化學合成中間體和精細化工原料,主要用於橡膠黏合劑和紫外線吸收劑的生產。此外,間苯二酚還可用於生產木材黏合劑、阻燃劑和各種醫藥、農藥的中間體等。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税則》:29072100。該税則號項下的間苯二酚鹽不在本次被調查產品範圍之內。
根據商務部2013年第13號公告和2019年第10號公告的規定,對日本各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税税率如下:
1.住友化學株式會社 40.5%
(Sumitomo Chemical Company,Limited)
2.三井化學株式會社 40.5%
(Mitsui Chemicals, Inc.)
3.其他日本公司 40.5%
三、徵收反傾銷税的方法
自2025年3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日本的間苯二酚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税。反傾銷税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税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税税額=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税價格×反傾銷税税率。進口環節增值税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税價格加上關税和反傾銷税作為計税價格從價計徵。
四、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本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25年3月23日起執行
附件:商務部關於原產於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複審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2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