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心:“訂婚強姦案”的本質不會因彩禮而模糊
guancha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關心】
備受輿論關注的山西大同“訂婚強姦案”今天迎來二審,案件相關媒體話題持續佔據微博“熱搜”榜。由於連帶着“彩禮”和“男女對立”的話題,對該案件的討論逐漸走偏。男方已被羈押690天,終審判決遲遲未來,側面反映了司法難題。
本案在法律層面是強姦案,在社會層面是彩禮糾紛。
2023年1月30日,男方席某某與女方通過大同陽高縣某婚介所相識,隨後建立戀愛關係。5月1日雙方訂立婚約。5月2日下午,在陽高縣某小區的房屋內,被告人不顧被害人的反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係。被害人於當晚打電話報警。6月27日,陽高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強姦罪,向陽高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這是該案件的本質——強姦案。在本案中,雙方訂立了婚約,但實際上並沒有領證,尚未真正形成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係。但哪怕是在婚姻關係中,違背女性意志強迫實施性行為,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婚內強姦也是強姦,這已經體現在了中國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是司法的進步。
由於強姦案的特殊性,法院為照顧被害人隱私,實行不公開審理。而作為被害人的女方和女方家屬,在情理上也不可能公開去討論案情,無論何種形式的公開傳播對被害人都是一種二次傷害。所以,在客觀上,接受媒體採訪的都是男方家屬,這形成了一種不對稱的輿論壓力。
這就帶出了該案的另一層“剪不斷、理還亂”的彩禮問題。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男方給付女方的彩禮款10萬元及2枚戒指應認定為彩禮範疇。女方已於立案前將該彩禮退還至婚介服務部,婚介服務部工作人員通知男方母親領取該彩禮但其拒絕領取。法院亦在案件受理後再次告知,男方母親仍拒絕領取。故男方在女方已退還上述彩禮且通知其領取的情況下,仍堅持通過訴訟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請求已無事實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彩禮本身屬於落後的時代產物,只是時代的變遷需要時間,眼下在一些地方還由於各種各樣的因素持續存在着。婚姻不光是純粹的愛情連接,必然還會在現實層面涉及財產歸屬和分割問題。但“彩禮”本身不等於“性同意”。婚姻不和諧可以離婚,訂婚後雙方因為種種原因撕毀婚約的例子,也是存在的。將彩禮等同於“性同意擔保”的邏輯,實質是將女性身體物化為可交易的商品,更不能將性暴力案消解為庸俗的情感鬧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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