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老虎”王波被公訴:以民間借貸獲大額回報,長期對其子失管失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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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眾號“最高人民檢察院”4月10日消息,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波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由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宜昌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波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王波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赤峯市委常委、副市長兼市城市基礎設施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赤峯市委副書記,包頭市委常委、副市長,巴彥淖爾市委副書記、市長,呼和浩特市委副書記、市長,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主席,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開資料顯示,王波,男,漢族,1958年10月生,內蒙古翁牛特旗人,在職研究生學歷,工商管理碩士,高級工程師,1986年4月入黨,1977年7月參加工作。
他長期在內蒙古工作,先後擔任過赤峯市委常委、副市長,赤峯市委副書記,包頭市委常委、副市長,巴彥淖爾市委副書記、市長,呼和浩特市委副書記、市長等職,2011年11月升任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2018年當選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2022年年初卸任。
王波曾因一起特別重大煤礦事故被國務院處分。2016年12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赤峯寶馬礦業有限公司煤礦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致32人遇難,20人受傷。事後追責中,王波被國務院調查組給予通報處分。
國務院調查組認定,王波作為自治區政府黨組成員、副主席,分管國土資源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安全監管局等部門。但是,其對自治區國土資源部門未認真履行礦產資源開發管理、查處煤礦超層越界職責和自治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赤峯市人民政府未認真履行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職責失察。
2024年6月,王波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4年12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公佈了立案審查調查結果。經查,王波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私營企業主提供的住房、宴請和服務安排;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金,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權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家風不正,長期對其子失管失教;將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王波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王波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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