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審批將61份水稻種質資源攜帶出境,研究員符某某被判刑
guancha
微信公眾號“國家安全部”4月14日發佈國安重磅案例之“糊塗的研究員”。
全文如下:
種子是農業的“芯片”,關乎國家糧食安全,我國是種質資源大國,水稻等作物種質資源豐富。長期以來,一些國家不斷通過各種途徑,竊取我國農業種質資源,損害我國家安全和利益。與此同時,部分境內科研機構人員法律意識、國家安全意識淡薄,為達到個人目的,非法將我種質資源攜帶出境,對我種業安全、糧食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相關風險隱患不容忽視。
一年,我國某農業研究所研究員符某某,被單位公派赴外國某大學做訪問學者。訪學初期,符某某並沒有什麼具體研究項目。看到實驗室裏有許多先進設備,符某某覺得有些浪費,不自覺地產生一個念頭,為何不把國內的一些科研項目拿到這裏來,用這裏的先進設備做實驗呢?如果研究出一些新的成果,既能幫助自己完成科研任務,還能在同行面前風光一下。
着實對自己想法很滿意的符某某,隨即將這個主意告訴了自己的導師——某水稻專家、該大學農學部研究室教授宋某某。讓符某某沒想到的是,其導師也十分認同他的想法,並希望符某某能夠多帶去一些中國野生稻種質資源。眼看有了導師的支持,自己的願望很快能實現,符某某十分興奮地答應了。
符某某明知國內水稻種子不能私自攜帶出境,但為了自己所謂的科研成果,在此後的一段時間裏,頻繁往返於兩國之間,在未經審批情況下,先後分3次,將4批次61份我國水稻種質資源私自攜帶出境,提供給其導師宋某某等外方研究機構人員。符某某獲取種質資源的方式多樣,但都具有欺騙性。如在國內經正規審批手續申領用於研究,後將剩餘種子擅自收集留存,在單位實驗室田裏私自採取,或以科研為名向國內農研所、農學院的關係人索要。當關系人特別強調,提供的野生種質資源不能外傳,只能用於國內科研時,符某某滿口答應。
種業安全事關國家安全,特殊種質資源受國家嚴格保護。符某某向外國研究機構提供的61份種質資源,具有重要的科研生產價值,其中1份野生稻資源,是我國特有的珍稀資源,按照有關規定,嚴禁向境外提供。符某某向外非法提供的種質資源,一旦被外國研究機構用於水稻遺傳育種研究,將對我國種業發展和知識產權保護等,帶來不利影響和潛在隱患。

最終,人民法院以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罪,判處符某某有期徒刑2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符某某為自己的糊塗行為付出了應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