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強姦案”二審宣判現場:女方未出庭,審判長介紹房本加名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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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山西陽高“訂婚強姦案”二審刑事、民事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男方親屬及辯護人當庭提出申訴,男方席某某刑事、民事宣判過程中始終低頭。
記者從參與庭審的旁聽人員處瞭解到宣判的全過程。

**庭審經過——**旁聽人員坐滿40個旁聽席,席某宣判期間全程低頭
本案在大同市中院第十四審判庭宣判。上午8時30分許,大同中院法律訴訟服務中心附近已有媒體等上百人。40分左右,男方母親鄭女士進入庭審現場。
據參與庭審的旁聽人員介紹,審判庭內40個旁聽席坐滿了旁聽人員。法院工作人員説,這些人來自人大、政協、親友代表等。
在民事、刑事宣判過程中,男方席某身着藍色衣服,頭髮很短,全程駝背低頭,顯得有些不知所措;女方人員未出庭。
**民事宣判——**男方要求歸還彩禮無果,向一審法院提出立案申請
審判長:女方不想再被這件事打擾
據央視報道,民事判決中,二審法院審理查明,一審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將10萬元彩禮款及兩枚戒指退至婚介機構,婚介機構通知男方領取,男方拒不領取,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男方關於返還婚約財物的訴訟請求。二審期間,法院為做到案結事了,通知保管方將彩禮款及戒指送至法院,男方仍不領取。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旁聽人員描述道,民事審判長系一位女性,還有兩名審判員。她在宣判時表示道,男方在2023年12月向婚介所提出,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等,婚介所通知女方後對方説“知道了”。2024年1月25日,男方以女方拒不歸還彩禮為由,向陽高縣法院申請立案。在立案審查期間,女方歸還了彩禮。男方仍堅持起訴。
2025年3月25日,民事二審庭審後,因男方提出要求女方出具調解協議,大同中院找到女方溝通,對方説,“我們是從婚介所收的錢,錢退到婚介所了,我們不想再受這件事打擾。”
**提出申訴——**男方申請立案後,法院立案前,女方退還彩禮
中院曾主動聯繫保管方送彩禮至法庭,但男方不領取
旁聽人員説,在民事宣判後,代理律師殷清利向審判長及審判員提出申訴,後審判長及審判員退席。
男方代理律師殷清利向旁聽席解釋道,“我們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對方遲遲不還。我們申請陽高縣法院立案,法院也遲遲不立案,結果女方退還了彩禮。”他認為,男方希望通過法院合法的判決,拿回彩禮合情合理,也避免了彩禮、金戒指返還過程中,可能存在的糾紛問題。
對此,法庭工作人員將代理律師殷清利及男方母親鄭女士請至律師休息室。
另據《大同中院審判長答記者問》一文顯示,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為了實質化解糾紛、促進案結事了,二審法院又主動聯繫保管方將上述款物帶至法院,但男方仍未領取。二審法院認為,男方本可以通過領取該款物實現返還彩禮的訴訟目的,但卻以各種理由推託不予領取,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並無不當。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刑事宣判——**審判長:席某不顧吳某反抗,脱其褲子性侵
事後吳某清洗下體;拖拽後席某送吳某回家
旁聽人員介紹道,刑事庭審現場,亦有一名審判長和兩名審判員,審判長系男性。審判長最終駁回了男方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該審判長介紹法院查明事實道,2023年5月2日中午飯後,席某與被害人吳某一同來到陽高縣某小區14樓室內,二人室內休息至當日17時許,席某向吳某提出發生性關係,因吳某不願在婚前發生性行為而遭拒絕。席某不顧吳某反抗,將吳某褲子脱掉,強行與吳某發生了性關係。
期間,吳某一隻手被席某抓住,用另一隻手推擋席某,反抗過程中,將榻榻米上的窗簾拉下一半。事後,吳某到衞生間沖洗下體,穿上衣服後情緒激動要求回家。席某阻止吳某出門,控制吳某手機並將吳某反鎖在屋內,自行下樓取車。
席某返回後,吳某用點燃的衞生紙燒榻榻米旁的櫃腳,又用打火機點燃客廳窗簾。席某取水滅火時,吳某趁機跑出房間,通過步梯下至13層並呼救,被席某追上拽回電梯內。電梯到14層後,吳某坐電梯內用腳蹬電梯轎廂子以抵抗。席某抓吳某手臂將其拖出電梯,強行拽回室內,應吳某再次要求,席某開車送吳某回家。
《大同中院審判長答記者問》一文顯示,審判長稱,被害人在事前明確表示反對婚前性行為,事中具有明顯反抗行為,事後反應強烈,足以認定席某某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係。
**協商房本加名——**女方以“家醜不可外揚”為由要求房本加名
審判長説,返回途中,吳某母親給吳某電話,席某將手機交還。吳某稱自己遭遇強暴,其母擔心家中三個兒子和席某發生衝突,遂在自家院門外等候二人,並讓席某開車到偏僻處商談善後事宜。
吳某母親認為,家醜不可外揚,邊安撫一直哭泣的吳某,邊與席某商議提前落實訂婚承諾,提出在“五一”假期結束後,就領取結婚證,並在房屋產權證上添加吳某名字。席某認可和吳某發生性關係的事實,並承諾回家與其父母商量,節後立即辦理結婚登記和房屋產權添名事宜。當晚,吳某母親分別電話聯繫席某母親和席某,詢問商量情況,因未得到席某的答覆,吳某與其母親,於5月2日22時52分撥打110電話報警,稱吳某被席某強姦。
5月3日,吳某大哥去席某家中協商無果。當晚,吳某大哥與席某通話時表示,為促成二人婚姻,儘可能減少對吳某造成的傷害,要求席某於次日早晨針對承諾事項予以確認,同時表達,為避免給席某家庭增加負擔,之前商定的其餘彩禮可暫不予給付。席某同意吳某大哥的意見,表示力爭次日早上給出答覆。
5月4日下午4時,吳某在等不到男方答覆的情況下,遂到公安機關控告席某強姦。陽高縣公安局5月5日立案偵查。
**曾擬緩刑——**本案有別於普通強姦案件,席某曾向吳某寫悔過書
席某拒不認罪,不符合適用緩刑
關於2025年3月21日大同市中院委託陽高縣社區矯正管理局的《委託調查函》顯示:我院審理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席某某強姦一案,根據上訴人席某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擬對其適用緩刑,進行社區矯正。
《大同中院審判長答記者問》一文顯示,本案社會關注度高,社會影響大,為進一步查明事實、審慎裁判,二審期間,合議庭圍繞席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三十餘項申請逐項予以審查。鑑於本案有別於普通強姦案件,為切實化解社會矛盾、修復社會關係、釋放司法善意,二審法院多次與雙方溝通交流,釋法説理,做了大量工作;席某也曾自書悔過書向被害人賠禮道歉。審理期間,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延長審理期限,嚴格履行了審批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以及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四項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二審法院綜合考量席某某在偵查階段經電話通知主動到案接受調查、二審期間曾有悔過表現,且犯罪情節較輕,曾考慮通過適用緩刑促進雙方當事人儘早以較好的方式迴歸社會生活。依照法律規定,二審法院委託社區矯正機構對席某某的社會危險性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進行調查評估,席某某父母接受評估機構調查時表示不同意對席某某判處緩刑,不接納、不配合監管;社區矯正機構認為,席某某不認罪悔罪,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諒解,不符合社區矯正要求。二審庭審中席某拒不認罪。綜上,席某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二審法院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刑事裁定書》顯示,席某在二審期間書寫悔過書證實:席某就本人及網絡對吳某造成的傷害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