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立:強姦沒有“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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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林立】
多年以前,在一場央視舉辦的律師辯論賽上,某律師就婚內強姦的辯題提出了“結婚證不是‘強姦許可證’”的觀點,當時還不是律師的我微笑贊同,卻沒想到多年以後,比辯題更復雜的問題照進了現實——“訂婚強姦案”。
沸沸揚揚的山西“訂婚強姦案”終於在法律上劃上了終審的句號,但圍繞本案產生的各種爭議卻未落下帷幕。
在案件的相關討論中,性同意權、性別對立、彩禮等再次成為了社會聚集的熱點,網絡上的“民意”再次形成兩極分化。
有的網友認為,即便存在婚約或彩禮問題,女性仍擁有隨時拒絕性行為的權利。
有的網友認為,訂婚不代表性同意,不應屈從於“訂婚等於結婚”的民間觀念或陋習。
有的網友認為,女方“騙婚”,利用性同意權謀取財物(如彩禮、房產加名),尤其是女方母親要求“領證後仍分居”的錄音曝光後,質疑女方家庭“借婚姻斂財”。
有的網友認為,案件三次延期、男方被羈押約700天未決、二審法院曾考慮適用緩刑等情況表明,司法機關迫於壓力“硬定罪”。
一般情況,我對於自媒體時代各媒體有意或無意製造的各種“震驚體”標題不太“感冒”——無非是吸引眼球而已。但是,這一次,我覺得有必要就“訂婚強姦案”這個醒目標題講一點基本的法律概念。
我不喜歡“訂婚強姦案”這個説法,不是因為它聳人聽聞,而是因為它模糊了訂婚與強姦之間的真實關係。
在這個案件中,訂婚與強姦是時間順序關係,不是因果關係。也就是説,訂婚與否,不決定強姦罪成立與否。

什麼是強姦罪?強姦罪是指行為人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或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劃重點了,重點是“違背婦女意志”。在強姦罪的認定上,關鍵是性關係的發生是否違背了婦女意志,而不是發生的時間點和發生雙方的關係。
強姦是犯罪,沒有“許可證”。也許在古代、近代曾有過。比如,美國實行奴隸制時期奴隸主對女奴隸事實上的“性權力”。但是,在今天的中國,沒有什麼“強姦許可證”,訂婚沒有,結婚也沒有。
有網友可能會有疑問:“難道我和我未婚妻或妻子每次發生性關係前,都得徵得她的性同意?是不是得讓她籤份性同意書?但如果這樣,訂婚、結婚還有什麼意義?廣大男同胞豈不是隨時都可能陷入強姦罪的疑雲之中?”
事實是,訂婚與結婚之間,在法律上從來就不是等號或約等號。簡單地説,結婚才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訂婚不產生法律效力,只是民間風俗,但民間風俗也必須服從法律。
所有的男同胞們,無論你是和女朋友、未婚妻,還是和你妻子,每一次發生性關係前,都應徵得對方的同意;反之,對女性來説,亦然。因為,性同意權,任何時候,都無條件地屬於個人,而不屬於他人,也不因任何關係和任何時間發生任何改變。
但是,性同意書什麼的,大可不必。行為或語言就可以表達同意或不同意。如果你不確定,就別“硬來”。這是對他人的尊重,也是對自己的負責。至於所謂“對方可能事後反悔,反手就是誣陷或藉此訛詐”的情況,也不用擔心,涉嫌強姦的案件,法庭審判不是隻看一方説辭,更看重證據鏈的完整性,正如本次案件這般。
當然,婚內強姦案與訂婚後的強姦案還是存在一定區別的,因為它發生在法律保護的婚姻關係中,在舉證方面存在困難。目前,司法實踐中,我國法院一般只對在婚姻關係的特殊情形(如離婚判決生效前、分居生活等)發生的強姦案作出有罪判決。
在這個所謂“訂婚強姦案”中,還有不少爭議,其中一些是關於彩禮、房產加名的。

婚姻不是“純愛”,也不是“愛情的墳墓”,是包括人身關係(夫妻、子女等)和財產關係(個人財產、共同財產等)在內的一種法律關係。婚姻必然涉及財產,但不能等同於財產,更不能將財產的贈與或讓渡(比如彩禮、房產加名)視為性同意。
之所以我想強調在這個案件中訂婚與強姦的時間順序關係,是因為強姦的發生已經成為客觀事實,強姦之後發生的事實不能改變強姦這個已經發生的客觀事實。
即使婦女事後同意結婚,也不能改變強姦這個事實。甚至有的婦女基於社會輿論、貞操觀的影響,被迫同意與強姦犯結婚,這實際上是在精神上和肉體上對受害婦女的“二次強姦”。
女方母親在強姦案發生後,要求男方“房產加名”,提出“領證後仍分居”。個人以為,其行為並不可取,這表面上是為女兒爭取經濟上、名譽上的補償,實際上是對強姦行為的“默許和縱容”,某種程度上是一種“助紂為虐”的行為。
性同意權也只屬於自己,不屬於任何人,包括自己的父母,任何人都沒有權利代他人行使性同意權。女方母親在強姦案發生後的行為,既不能視為女方在性關係發生時的性同意,也不能作為席某某不構成強姦罪的證據,更不能因此將強姦罪合法化。
關於這個案件的其他法律爭議,二審的審判長在回答記者問時基本上都講了,也都講清楚了,我不想再説太多。我只想講一點本來不想講、但覺得還是得講一講的“處女膜”問題。
武俠小説中有“守宮砂”的神奇玩意,大概就是女子在自己手臂“種”上“守宮砂”,一旦發生性行為,“守宮砂”就會消失,用來證明女子是不是處女。
“守宮砂”就相當於“處女膜”,裏頭裝的其實不是什麼硃砂,而是有些中國男性的處女情結。
“守宮砂”不是處女的醫學證明,“處女膜”也不是。二審審判長在答記者問中講得很清楚:
“強姦案件中處女膜狀況,屬個人隱私,不應公開披露。發生性行為是否導致處女膜破裂,與性行為本身的程度和個體差異有關。處女膜狀況不能證明是否發生性行為,國內外醫學界對此已形成共識。處女膜狀況不能作為認定或否定強姦罪行的依據,我國相關司法文件和案例對此也已明確。”
其實,“處女膜”只是一層生物上的“膜”,有沒有並不重要;但有的男人心理上有一層“膜”,有可能是“捅”不破的。比如,嫌棄女友不是處女、將女友虐待至死的北大牟林翰。

牟林翰嫌棄包麗不是處女的聊天記錄
這層在少數人心中可能“捅不破”的膜,或許才是我們在這個案件中應當反思和“捅破”的。也許只有捅破了這層膜,我們才能理性地迴歸到對法律的認識、對權利的尊重。
儘管在這個案件中,網民的“民意”再一次表現出了巨大的撕裂和對立,但我覺得這未必是壞事。“鑼不敲不響,理不辨不明”,也許對這個案件的討論,可以引起人們對性同意權、婚內強姦等敏感社會問題的關注。
婚內強姦,在世界各國都是敏感問題,但大多在發生變化。
英國1991年上議院裁定婚內強姦構成犯罪,徹底廢除“婚姻豁免權”,明確“婚姻關係中的性行為必須基於雙方同意”,1994年通過的《刑事司法與公共秩序法》將婚內強姦與普通強姦罪同等處罰。
美國至1993年,所有50個州均廢除婚內強姦豁免權,但部分州仍保留特殊限制(如需證明暴力或分居狀態)。
德國1997年修訂《刑法典》第177條,刪除“婚外性關係”作為強姦罪的前提條件,婚內強姦明確入罪。
法國1994年修訂《刑法典》,將強姦罪定義為“任何違揹他人意願的性侵行為”,不再區分婚姻內外。
日本2023年修訂《刑法》,明確婚內非自願性行為可構成“強制性交等罪”,但需證明存在暴力或脅迫。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多次敦促各國廢除婚內強姦豁免權,認為其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多個國家和地區在婚內強姦這一問題上立法的變化,不僅是法律條文的調整,更是社會文明的試金石。我國2020年施行的《民法典》明確將反對性騷擾寫進法典,也反映了我國對性權利的尊重和保護。
我們可能討厭將婚姻物化,我們可能討厭彩禮的風俗,我們可能討厭性別對立,這些都沒問題。但我們至少應當同意:訂婚、婚姻不應是性暴力的庇護所,同意才是性行為的唯一前提。
強姦沒有“許可證”,訂婚沒有,結婚也沒有,在我們的心裏也不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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