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主播拒絕擦邊被公司索賠10萬元,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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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發佈“民法典頒佈五週年典型案例”,專題為“傳承中華美德,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其中有經紀公司要求網絡主播違背公序良俗直播,主播拒絕履行,不承擔違約責任——某傳媒公司訴段某經紀合同糾紛案。
據介紹,2023年2月,某傳媒公司與段某簽訂了《主播藝人經紀合同》,約定段某簽約成為該公司旗下主播藝人,通過公司指定的平台進行各種內容的視頻、音頻直播活動;段某有權拒絕色情、暴力、違規、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及其他有損其人格、名譽或不健康的表演和工作,並不得擅自解約,否則構成違約,違約金為雙方約定的年收入的3倍。段某簽約後,根據該公司的安排,在某視頻平台上進行直播或發佈影音視頻。在直播過程中,某傳媒公司負責人對段某的主播活動進行指導,要求段某隱瞞已婚事實,用各種話術與觀眾保持曖昧聯繫。段某明確拒絕該公司的指導意見並要求解除合同。因雙方未能協商一致,段某停播。某傳媒公司以段某違約為由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段某支付違約金10萬元及律師費。
生效裁判認為,某傳媒公司要求解除與被告段某簽訂的《主播藝人經紀合同》,段某也同意解除,故依法予以支持。根據雙方簽訂的《主播藝人經紀合同》,藝人有權拒絕色情、暴力、違規、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及其他有損人格、名譽或不健康的表演和工作,並有權要求賠償。某傳媒公司要求段某用各種話術與觀眾保持曖昧關係,違背公序良俗,同時也違反了雙方約定,屬於違約在先。段某明確拒絕某傳媒公司的指導意見並要求解除合同,在多次協商無果後停播,並不構成違約。因此,對某傳媒公司要求段某支付違約金及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據介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強調“支持和規範發展新就業形態”。隨着直播行業的興起,部分網絡經紀公司要求網絡主播通過低俗表演吸引流量、誘導打賞等問題時有發生,不僅損害了網絡主播的合法權益,而且違背公序良俗,阻礙網絡直播行業的良性發展。
本案中,某傳媒公司要求主播用各種話術與觀眾保持曖昧聯繫的行為有損主播人格尊嚴,有害網絡文明,有悖公序良俗。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該公司關於認定拒絕擦邊直播的主播構成違約的訴訟請求,在依法保護網絡直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同時,鮮明表達了依法規範網絡直播行業秩序,助力營造積極向上、健康有序、和諧清朗的網絡空間的司法立場,有力弘揚了民法典關於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的立法精神和價值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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