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女生被造網絡黃謠,平台未及時處理被判賠8000元
guancha
高中女生被同學造黃謠,造謠者因真誠悔過未被追責,而前期未主動攔截、收到投訴後又未及時下架侵權內容的網絡平台被法院判處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
這一判決並非“有違常理”,而是基於法律對未成年人權益的特殊保護——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平台對涉及性謠言、隱私泄露等明顯侵害未成年人的信息負有主動審查和快速處置義務,若未能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則需承擔連帶責任。
北京互聯網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涉案視頻包含未成年人清晰面部特徵及露骨低俗內容,平台本可通過技術手段識別並主動攔截,卻僅在次日接到投訴後刪除,放任侵權信息傳播3.5萬次。
此案不僅贏得業內專家學者的廣泛好評,還作為維護未成年人權益典型案例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近日,《法治日報》記者走進北京互聯網法院,深入瞭解這一判決背後的法律邏輯和對未成年人利益保護最大化的深刻考量。
女生被造黃謠網絡傳播
對高中生李小花(化名)來説,那天永遠是個噩夢。
“小花,你快看我給你發的鏈接,你的照片怎麼被人髮網上了。”那天正值假期,在家休息的李小花收到同學的信息後,趕忙點開鏈接,裏面是一段視頻——視頻裏有5張圖片,其中一張是其微信個人信息頁面截圖,包括她的姓名、所在地區等,還有一張是她的正面面部近照,並配有“我嘴上長了小××”“快加我微信讓你×”等黃謠內容,以及可能被誤以為是“招嫖”的極端下流、低俗的文字。
李小花頓時蒙了,死死握着手機,既驚恐又憤怒。她實在無法面對這一切,擔心同學和老師看到這條視頻後會怎麼議論她,更不知道第二天去學校如何面對老師和同學。她蜷縮在牀頭,身體因害怕和恐慌而顫抖,淚水滾下臉頰。
緩過勁後,李小花將這件事告訴了母親。母親趕緊將其父親從單位叫回家,夫妻二人報了警。在此期間,不斷有人申請添加李小花為好友,申請欄不乏污言穢語。
李小花父親告訴記者,這件事對孩子的影響很大,她很長一段時間都未觸碰手機及相關電子產品,也不願意出門,基本和外界斷絕了交流。父母每天輪流給孩子做思想工作,持續半年之久,孩子的情況才有所好轉。
經警方調查,始作俑者很快被找到——李小花的同班同學小麗。原來,因校園糾紛,為了報復李小花,小麗通過小濤在某App製作並上傳一段帶有李小花校服照的黃謠視頻,為泄憤將該視頻轉發至朋友圈。雖然小麗很快將朋友圈中的視頻刪除,但已經有不少好友看到了視頻內容,且某App中的原視頻未刪除。
意識到自己犯了大錯,小麗和父母一起向李小花及其家人鄭重道歉並請求原諒。考慮到小麗真誠認錯,又是未成年人,以後還要繼續在一個班上學,李小花及其家人決定不再追究小麗、小濤的責任。
而讓李小花父親不滿的是,上傳黃謠視頻的某App平台,在他們投訴後未及時處理,直到第二天才下架該視頻。其間,該視頻瀏覽量飆升至3.5萬。“作為傳播視頻的網絡平台,如果他們能在視頻上線之前加強審核或接到投訴後立即下架,也許這場悲劇就不會發生。”
於是,他們一紙訴狀將平台所屬的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
平台辯稱已盡刪除義務
北京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北京市轄區內特定類型的涉網案件。李小花的視頻在App上製作併發布,被侵權人李小花是未成年人,法院遂將案件交由綜合審判三庭(少年法庭)進行專門審理。
“我們的App只是為用户提供圖片、視頻製作功能。用户小濤製作併發布了視頻,李小花與小濤、小麗的糾紛已經公安機關處理,達成和解。我們建立了接受通知的機制,在App中,每一個作品的左下方均有按鈕,該按鈕可以選擇舉報,我們有專人處理舉報,在接到舉報後已經刪除了涉案視頻,並且屏蔽了相關用户。平台已經盡到了通知刪除義務,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該科技公司辯稱。
“根據以往裁判情況來看,平台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如果盡到了‘通知—刪除’義務,大多被認定為不承擔責任。”負責審理此案的北京互聯網法院少年法庭庭長顏君告訴記者,這也是這起案件審理過程中最大的難點。
經過調查,顏君陷入沉思——現有法律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户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户承擔連帶責任。目前案件多以受害人向平台投訴來判斷平台是否“知道”,但是對於受害者來説,“通知”後“刪除”往往已經造成了難以挽回的損失。除了事後的通知刪除,法律針對未成年人進行了特別的保護,還規定了平台應健全預警預防、識別監測和處置機制等措施,如何才能讓這些“沉睡”的法律“被喚醒”呢?
“只有給予受害者靠前一步的保護,才能真正讓網絡暴力銷聲匿跡。”顏君認為。
平台應盡更高注意義務
為了破局,顏君一次又一次打開卷宗,仔細研究案情,尋找突破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第六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户利用其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作出指引性規定,歸納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形。
“本案特殊之處在於該網絡信息為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違法信息,需要將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歸入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中進行考量。”顏君説。
在這起案件中,涉案視頻中的未成年人特徵明顯。“視頻中李小花的面部近照非常清晰,從面貌特徵上可以推知,信息主體是未成年人的可能性是較高的。”顏君説,通過和合議庭成員一起反覆查看證據,討論案情,大家一致認為,“涉案的信息不僅可能引發人肉搜索和侵擾私人生活安寧、侵犯隱私的風險,還明顯是涉黃謠言,嚴重侵害了女性未成年人名譽權。而且這樣的侵權內容是顯而易見、易於判斷的。”
此外,涉案視頻的瀏覽量大、影響範圍廣。視頻從發佈到刪除,一天時間就產生了3.5萬次的瀏覽量,在非公眾人物、非熱點事件,且涉案App並非大眾通常所用的社交應用軟件的情況下,引發了相對較高的網絡關注和社會影響。
“某科技公司對網絡用户上傳的信息進行了一定的處理,也對用户上傳的信息具有一定的認知,有義務在相應的環節採取相應的預防侵權措施。並且在這種瀏覽量短時間飆升的情形下,應該更容易觸發技術監測和響應或人工審查,進而提升平台知曉涉案信息的可能性。”顏君説,然而,經過反覆詢問被告,被告既未建立針對未成年人網絡欺凌信息的預警預防和主動監測機制,涉案違法信息經案外人舉報後才被刪除,也拿不出任何進行過平台審查的有力證據。
最終,合議庭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認定平台對涉及隱私、涉黃謠言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違法信息審查,應盡到更高的注意義務。涉案平台符合法律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的情形,在知道或應知相關侵權行為的情況下,經案外人舉報才於次日刪除視頻,屬於未及時有效採取必要措施,平台應承擔侵權連帶責任。
2024年6月,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涉案平台賠償李小花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和律師費。一審宣判後,當事人均未上訴。
“孩子現在已經上大學了,學的是師範類專業。這件事雖然影響並困擾了孩子很長時間,但她仍然希望從事教育工作,渴望當一名教書育人的好老師,讓她的學生遠離校園霸凌,有一片更藍的藍天。”採訪結束時,李小花父親對記者如是説。
判詞摘錄
本案涉案視頻中有清晰的李某面部近照,從面貌特徵上可推知信息主體系未成年人的可能性較高,視頻使用了極端惡俗、下流的語言針對女性未成年人進行人格侮辱和人身攻擊,還披露了李某姓名、微信號等個人信息,不僅可能引發人肉搜索和侵擾私人生活安寧、侵犯隱私的風險,還嚴重侵害女性未成年人名譽權。涉案侵權內容違法性顯而易見、易於識別判斷,視頻在短時間內即引發了較高的網絡關注,同時,被告未能證明其採取了關鍵詞篩查、人工審查等合理措施。因此,本案符合法律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户侵權的情形,在網絡服務提供者未採取必要措施的情況下,應當與網絡用户承擔連帶責任。
阻止涉未黃謠傳播,網絡平台須擔起責任
張鴻巍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網絡平台在民事侵權領域通常須承擔直接侵權責任或間接侵權責任,後者主要涉及網絡平台對網絡用户利用其網絡服務所實施侵權行為而未採取必要措施所應承擔的相應民事責任。
對於此類間接侵權責任,民法典第1194至1197條採用“通知—刪除”規則要求網絡平台承擔責任,即權利人在向網絡平台舉報、發出侵權通知後,網絡平台應及時刪除、屏蔽、斷開鏈接。適用上述法條時,難點之一即在於對第1197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户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户承擔連帶責任”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內涵之釐定,以確定網絡平台與用户承擔連帶責任。
北京互聯網法院秉承“給予受害者靠前一步的保護”理念,明確網絡平台應對涉未成年人隱私信息負有更高注意義務。該案中,法院認定涉案視頻中的未成年人特徵明顯,涉案網絡平台符合第1197條規定之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情形;但經案外人舉報才於第二天刪除視頻,屬“未採取必要措施”而應與相關網絡用户承擔連帶責任。判決公平公正,有力維護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為避免此類網絡欺凌侵權案件再度發生,平台亟待建立健全完善的網絡治理體系,承擔互聯網企業/行業的社會責任,以確保對未成年人進行充分且持續的網絡保護。
首先,網絡平台對“未成年人應受特殊、優先保護”的責任意識須不斷加強,尤其在承擔審核及刪除等特定注意義務方面更是責任重大。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強調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而這些權利的充分與完整實現有待於包括網絡平台在內各個社會主體的義務履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明確“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該條特別強調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應當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此處“特殊保護”“優先保護”,必須結合“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統合考量,即面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人格尊嚴、隱私權之事件時,所提供保護力度應顯著高於對成年人的保護。具體到本案中,民眾與法律對網絡平台審查涉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未成年人網絡欺凌行為之義務有極高期待,因而須進一步提高網絡平台的職業素養和責任意識。
其次,網絡平台應當不斷健全涉未黃謠預警預防與識別監測機制,進一步優化相關算法模型,以期內容審核和識別更加嚴格、精準。網絡技術日新月異,信息存儲、內容輔助生成、模板生成視頻等技術不斷成熟,在降低用户使用專業門檻的同時,亦可能造成技術被濫用。網絡平台可採用基於人工智能的數據分析技術與人工審核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網絡欺凌信息的識別監測,開發識別和分類涉及未成年人黃謠內容的算法,及時監測可疑的在線活動,儘早儘快識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多種形式的未成年人黃謠信息。
最後,網絡平台應當建立健全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訴、舉報渠道,以便及時處置和有效應對涉未黃謠傳播。在接到用户舉報或權利人通知後,網絡平台應立即停止傳輸相關信息,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有效措施,防止已確認的未成年人黃謠信息進一步傳播擴散。同時,網絡平台應及時處理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未成年人黃謠信息的網絡平台賬號,根據情節輕重採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服務、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及時向網信、公安等部門報告。
(作者系北京理工大學(珠海)長聘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