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被弟舉報職務侵佔案重審被判四年三個月,不服判決將再上訴
guancha
因弟弟範某明的舉報,遼寧省鞍山市台安縣女子範麗梅被牽入刑事案件,延宕近13年曆經多次審理,最近案件又有了新的進展。
2025年6月7日,範麗梅的家屬收到台安縣法院於5月30日作出的重審判決,法院仍認定範麗梅構成職務侵佔罪,但其侵佔公司財產降為223萬餘元,因此刑期也降至四年三個月。
此前,2023年11月,台安縣法院一審認定,2009年1月至2011年1月期間,範麗梅在擔任通正華公司現金員期間侵佔公司財產253萬餘元,構成職務侵佔罪,判處範麗梅有期徒刑四年半。
範麗梅上訴後,鞍山市中級法院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於2024年3月22日裁定撤銷原判決,將案件發回台安縣法院重新審判。
範某明原是台安縣通正華運輸有限公司(下稱:通正華公司,該公司已於2022年10月9日註銷)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範某明向警方報案稱,其親姐姐範麗梅侵佔公司財產。
2012年10月,範麗梅因涉嫌職務侵佔罪被台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範麗梅的丈夫周先生提供的多份材料顯示,在此後近10年時間裏,台安縣檢察院曾多次不批准逮捕範麗梅,鞍山市檢察院亦認為範麗梅不構成職務侵佔罪。直到2022年7月,因“發現新證據”,範麗梅再次被刑拘,台安縣檢察院也撤銷原不起訴決定。同年底,台安縣檢察院向台安縣法院提起公訴。
範麗梅的家屬表示,他們不服重審判決,將再次上訴。

台安縣檢察院曾多次因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批捕。本文圖片均由受訪者供圖

鞍山市檢察院作出的《複核決定書》,認為範麗梅不構成職務侵佔罪。
警方曾四次報捕未獲準
範麗梅的丈夫周先生告訴澎湃新聞,範麗梅今年55歲,家中兄弟姊妹三人,範某明是範麗梅的親弟弟。
2007年3月,範某明的岳母出資成立通正華公司,公司股東為範某明、樸某哲,由範某明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業務主要有掛靠車服務、代收代繳各項費用、檢車等。公司成立一兩年後,範某明想讓範麗梅來公司幫忙。範麗梅一開始不太想去,因為其有自己的工作。後來在其父母的勸説下,範麗梅才同意去到通正華公司當現金員。
周先生稱,2012年10月,範某明向警方報案。同月22日,範麗梅第一次被台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2年11月28日,台安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範麗梅涉嫌職務侵佔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不予批准逮捕。同日,範麗梅被取保候審。

台安縣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
台安縣公安局分別於2013年4月7日、6月20日、10月13日向台安縣檢察院提請批捕,台安縣檢察院分別於2013年4月17日、7月3日、10月28日決定不批准逮捕,理由均為範麗梅涉嫌職務侵佔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在台安縣檢察院第四次不予批捕後,台安縣公安局向台安縣檢察院申請複議。經複議,台安縣檢察院仍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維持不予批捕決定。台安縣公安局仍不服,向鞍山市檢察院申請複核。鞍山市檢察院複核認為,範麗梅不構成職務侵佔罪,遂於2013年11月22日決定維持台安縣檢察院對範麗梅的不批捕決定。同月28日,因取保候審屆滿,範麗梅被解除取保候審。
檢方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不起訴
時隔6年後,案件再次啓動。2019年7月8日,範麗梅第二次被刑拘。同月,台安警方第五次向檢方提請批捕,台安縣檢察院仍不予批捕。此後,範麗梅被取保候審。
2020年5月,台安警方直接將範麗梅涉嫌職務侵佔案移送台安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台安縣檢察院兩次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020年7月21日,因取保候審屆滿,範麗梅被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
台安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範麗梅在擔任通正華公司現金員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大量侵佔通正華公司資金。經審計,通正華公司在2009年1月至2011年1月期間收入大於支出408萬餘元。從審計報告明細看,通正華公司兩年間正常收入管理費79萬餘元,支出30萬餘元,餘額48萬餘元。期間,通正華公司三台掛車盈利154萬餘元。據此,範麗梅共計侵佔公司資金203萬餘元。
同年10月,台安縣檢察院經審查並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認為,案件仍存在審計報告證明力弱、證據未形成完整鏈條和體系、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涉案款項去向不明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情形,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範麗梅不起訴。
警方第二次移送審查起訴後,一審法院認定構成犯罪
不過,該案並未隨着台安縣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而終結。
2022年7月2日,台安警方以“發現新證據”為由,將正在天津看病的範麗梅刑事拘留,這已經是台安警方第三次將涉嫌職務侵佔罪的範麗梅刑事拘留。
這一次,台安檢方批准逮捕了範麗梅,並撤銷該院此前作出的不起訴決定。2022年10月8日,台安縣公安局第二次將案件移送台安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值得一提的時,2022年10月9日(移送起訴次日),通正華公司註銷。
台安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台安縣法院於2023年11月24日作出的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範麗梅在擔任通正華公司現金員期間,未履行現金員義務,不如實登記進賬、出賬。經審計公司審計,通正華公司2009年1月至2011年1月期間收入大於支出408餘萬元。經該院審核認定,範麗梅任職期間為通正華公司及範某明的個人支出金額為154萬餘元。範麗梅侵佔通正華公司財產253萬餘元。
台安縣法院判決,範麗梅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責令範麗梅退賠被害人範某明、樸某哲經濟損失253萬餘元。
鞍山中院發回重審後,台安法院調整侵佔資金
範麗梅上訴後,鞍山市中級法院於2024年3月22日作出裁定:以原判決事實不清為由,撤銷原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台安縣法院重新審判。
台安縣法院於5月30日作出的重審判決顯示,該院認為審計公司出具的其中一份審計報告可能存在損害審計獨立性的情形,因此對該份報告不予認可。經審理查明,範麗梅侵佔公司的資金數額為223萬餘元。法院判決,範麗梅構成職務侵佔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及退賠範某明、樸某哲損失。範麗梅的家屬表示,他們不服重審判決,將再次上訴。
重審判決顯示,關於範麗梅及其辯護人提出範麗梅不具備犯罪構成的四要件、不構成職務侵佔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審,有證人範某明、樸某哲、周某春等人證言,範麗梅的供述、賬目、審計報告等證據可以證實,範麗梅於2009年1月至2011年1月期間,實際負責管理公司財務、登記賬目及資金收支等工作,履行公司財務管理職責,但其未對公司賬目進行規範、完整、全面地登記和管理,並利用公司管理漏洞,侵佔公司財物,其行為已符合職務侵佔罪的犯罪構成。
範麗梅的辯護人認為,從程序上看,本案中,台安縣人民檢察院作出撤銷不起訴決定有誤,程序違法,導致一審判決不具有合法的基礎,影響判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從實體上看,台安縣公安局在2022年重新偵查後的證據並沒有新的證明內容,不屬於實質上的新證據,無法與之前證據形成對應關係,對範麗梅犯罪事實更不具有證明力。 範麗梅在公司沒有任何職務,與職務侵佔罪的主體不符;範麗梅沒有非法佔有的意圖,在通正華公司的幫忙性質也不允許其產生侵佔的意圖。此外,範某明將通正華公司註銷後,意味着本案“被害人”滅失,且關鍵證據被毀,基本事實就此無法查清,無法達到刑事責任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