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忙推進項目收取居間費,貴州商人被控“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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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十年前幫助他人推動政府融資採購項目履約,商人王東君被訴“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面臨12-13年的刑責。
2015年,王東君協助推動貴州凱里市一項融資租賃醫療設備項目的實施,並從中收取了10%的項目分紅,共計1300餘萬元。這場商業上的合作,在十年後讓王東君面臨十年以上刑責。
公訴方認為,王東君通過利用密切關係人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而王東君則認為,他只是幫助別人正常推動項目“落地”,1300餘萬元的“居間費”也是合法收入。
簽訂項目後卻遭遇“違約”
2015年,貴州省黔東南州凱里市衞生和計劃生育局(以下簡稱衞計局)年融資工作任務為3億元,其中有1.3億元融資用於醫療設備採購。
這筆融資要求無保證金、無手續費和諮詢服務費,資金使用成本年利率不超過5.5%。這個條件,吸引了當地經營醫療器械銷售的商人白忠誠。
白忠誠拉來了自己擔任董事的昂達融資租賃(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昂達公司),和衞計局達成了1.5億元的融資意向。為促成此事,白忠誠向昂達公司支付了5年貼息 890萬元。
凱里市衞生和計劃生育局文件(凱衞計呈〔2015〕225 號)顯示:為完成融資工作任務,我局與昂達融資租賃(深圳)有限公司初步達成融資1.5億元,融資意向平面利息 4.668%,無保證金、手續費及諮詢服務費等其他費用。
文件還説明了融資資金走向:“統一向資方指定有醫療設備銷售資質機構購買,按期支付設備購買款項。”
2015年12月16日,衞計局和昂達公司簽訂了《融資協議書》,用於購買醫療設備,並附上《採購需求表》。這之後,昂達公司按照協議要求將款項轉入衞計局財政賬户。
按照計劃,一旦融資款項到位,設備採購就應立即啓動。但時任凱里市衞計局相關負責人稱:“考慮到凱里市財政負擔比較大,近期沒有啓動採購項目的打算。”
一位知情人士向津雲新聞記者表示:“凱里市政府以購買醫療設備名義融資,融資到位後,卻説目前沒考慮採購醫療設備,當時已經拉來上億元資金的白忠誠就有些着急了。”
幫忙推動項目收取“居間費”,被控“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面對合同簽訂後的變故,白忠誠急於四處打探,希望能及時推進項目實施採購。
經人推薦,他聯繫到王東君。後者是凱里當地招商引資來的廣東籍商人,和當地政府官員比較熟悉。2016年3月,兩人第一次見面,白忠誠將該項目的概況全盤托出,並表示如果王東君能夠幫助推動項目順利履約,願意給其10%的項目分紅作為“居間費”。於是雙方簽訂了合作協議。

廣東籍商人 王東君
為使簽訂的合同儘快“落地”,王東君找到了當時分管衞計局的一位領導,希望能讓衞計局按照合同報批。該領導的瞭解情況後,指示衞計局按照合同條款,啓動項目並按程序報批。項目啓動後,白忠誠也按照約定的比例,支付給王東君500萬元的“居間費”。
2017年,衞計局再次採用融資租賃方式採購醫療設備,白忠誠聯繫上了江蘇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和凱里市衞計局達成了1.6億元融資協議。衞計局文件(凱衞計呈〔2017〕129號)顯示,融資到位後,“統一向資方指定醫療設備銷售資質機構購買”。
白忠誠再次請王東君推進項目,事後給了王東君項目分紅800萬元。
2023年12月29日,凱里市公安局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王東君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兩個月後,王東君的罪名更改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當事人“喊冤”,律師解讀“利用影響力受賄”定罪條件
面對整個案件過程,王東君的家屬認為:“只是正常幫助推動項目收取‘居間費’,沒有幹違法犯罪的事情。”
家屬告訴記者,2023年底王東君被帶走的時候,有關人員曾表示只要上繳“違法所得”即可回家。“當時説王東君是涉嫌‘非國家公務人員受賄罪’,違紀不違法。我們也聯繫不上他本人,不知道具體怎麼回事,只能先籌錢‘救人’。”
截至2024年6月,王東君家屬陸續上繳共計1300 餘萬元。王東君被解除“指居”後,同日又被刑拘,繼而被批捕、起訴。

家屬“退繳”的1300餘萬元,被公訴方認為“利用密切關係人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成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要證據。
“王東君只是普通商人也不是公職人員,因為幫忙推動項目就説‘利用影響力受賄’嗎?”王東君的家屬説,王東君和這位領導只是正常的交流和彙報項目的事情,要求按照合同進行履約,沒有任何違法違規的行為。
2024年10月10日,王東君被凱里市檢察院提起公訴。2024年11月20日,本案在凱里市法院一審開庭。王東君被“控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12至13年。
王東君當庭辯護稱:“對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我只是幫助白忠誠推進項目,不是不正當利益。”但公訴人對此並不認同,旁聽庭審的家屬告訴記者,公訴人在庭上表示:“王東君既不是政府工作人員,也沒有接受政府委託,他憑什麼推進項目?他憑什麼收那麼多錢?這就是不正當利益。”
津雲新聞記者嘗試聯繫白忠誠,截至發稿時,其手機一直處於關機狀態。
關於本案中雙方存在的爭議點,湖北賦兮律師事務所尚滿慶律師認為,“根據目前可見的案情資料,我認為王東君不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他解釋,“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前提是必須有行政機關人員在內,目前所見材料無法判定有行政人員主動或者被動參與其中。”
本案庭審中,公訴方提到“利用密切關係人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對此尚滿慶認為,界定該行為,首先要界定利益來源,“白在不認識王之前已經獨立完成融資租賃合同和資金墊付(利息),那麼其推動業務開展應當是合法合規行為,其依據合同所獲取利益屬於合法來源。”
而關於“居間費”的合法性,尚滿慶也給出了法律解讀,“收取居間費是合法的。《民法典》及之前民事合同類型都有單獨居間類型,只是對居間費沒有比例和數額要求。”
(津雲新聞記者 韓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