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瑋:部分罪錯未成年人“抓了放、放了抓”的時代,要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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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左瑋】
近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新法),共6章144條,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三審激烈討論期間,《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對特定嚴重違法未成年人依法執行拘留的條款是否會保留,引起了全國各地公檢法人員及專門教育人員的高度關注。
對於他們來説,新法的表決通過無異於一陣強心劑。這意味着,部分罪錯未成年人“抓了放、放了抓”的“行政拘留不執行”時代,終於要再見了!

01.失控的循環:看似寬容,實則縱容
提及這個話題,S省Z市的民警小貢分享了一個“拘留不執行”導致“抓了放、放了抓”從小錯到大惡的典型案例。
Z市當地少年小凱從12歲起便頻繁盜竊,因未達刑責年齡,公安機關只能批評教育後交家長管教。但因其父母常年在外務工,管教形同虛設。在小凱12至15歲的三年內,他因盜竊、打架被派出所傳喚、訓誡高達二十餘次,成為當地派出所的“常客”。
“每次苦口婆心的感化教育,換來的是對方對民警越來越變本加厲的蔑視和挑釁。”對紅線的麻木最終釀成大禍——15歲的小凱因瑣事將一名同齡人砍成重傷。他的犯罪經歷,清晰地勾勒出一條因早期干預失效、懲戒缺位而導致惡劣行徑逐漸升級的“罪錯曲線”。
審訊期間,小凱無知又麻木地説:“反正一抓又放出來了。” 實際上,自2020年《刑法修正案》第十一條將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降至12週歲後,持刀將同齡人砍成重傷的小凱自然不可能“一放了之”。但刑法雖對刑事責任年齡有所調整,適用條件仍非常嚴格。同時,大量罪錯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和違法行為未觸及刑法紅線,自然用不上刑法來懲戒。
以2020年為分水嶺,近5年12-16歲低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絕對數值呈現上升趨勢。其中,盜竊罪長期位列未成年人犯罪類型第一名。“屢次偷盜的未成年人,適用刑法的概率是極低的。”而治安管理處罰法素有“小刑法”之稱,其中一半以上的行為與刑法中的行為樣態相同,只是情節輕重不同。
“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或治安處罰法等規定,對未成年人偷盜、校園欺凌等行為的矯治責任主要在監護人和學校。指望父母幡然醒悟並嚴加管教,或者學校付出數倍的成本管理監督,並不現實。”L市女警小斐説,“所以抓捕之後,他/她有沒有得到實質性的懲戒,才是矯治的關鍵。”
然而令人沮喪的是,多年以來,各地派出所針對未成年人違法行為大多隻能“抓了即放、放了又抓”。這種“抓了放、放了抓”的惡性循環,使得越來越多罪錯未成年人視年齡為保護傘,即便在各地派出所留有案底也毫無顧忌。
更可怕的是隨之而來的“人傳人”現象,隨着網絡科技的發達,未成年人能夠接觸到的信息比過去任何時候都多且複雜。“在他們三觀不穩定的階段,一個好孩子接觸到這些因此變壞是很容易的。”一名曾在基層奮鬥十餘年、屢獲國家級表彰的公安領導告訴我,“‘警察管不到我們’的謬論在未成年羣體中傳播速度之快、影響之惡劣,令整個警察團隊都十分頭大。”
J省劉警官2018年處理的一個案件正是“傳播之快,影響之惡劣”的典型。對於他來説,辦理未成年人偷盜案件已非新鮮事,但那個案件的奇葩程度和惡劣影響卻令他難以忘懷。
該案犯罪手法並不高明,劉警官在分局的警力支援下,很快抓捕了犯罪嫌疑人——15歲的趙某帶着另一名兒童,精準地弄壞了步行街的監控和商鋪的捲簾門,偷了幾十部手機,涉案金額高達20多萬。最令劉警官詫異的是:被抓獲的兩個孩子,是發案一週內才被放走的另外幾個“低齡小偷”的“小夥伴”。
原來,此前因盜竊該店鋪被警方抓住的未成年人周某,在被放走後立即將街道和店鋪信息,以及“警察抓了就會放”“警察不敢管我們”等“情報”告訴了趙某等人,趙某隨即“復刻”周某行為,倒黴的商鋪老闆時隔幾天又遭瘋狂盜竊,步行街商鋪更是風聲鶴唳、羣眾怨聲載道。

“當時,我們只能遵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作口頭批評處理。”劉警官嘆了口氣,“那些孩子是典型的‘候鳥少年’,父母都是在各地流動的打工者或者離異夫妻,我找到他們督促盡到撫育義務、承擔責任,他們就訴苦或擺爛。”
新法施行前,對於16-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行政拘留處罰不予執行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非初次違法的,一般從輕或減輕處罰;對於14-16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對於不滿14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
對此,一名受訪專家坦言:“雖説未滿14歲絕對禁止行政拘留,但實際上對16歲的也呈現出‘原則不拘留,例外極謹慎’的態度,可以理解成,在多年實踐中16歲以下都會‘一刀切’不執行。”
民警阿南所在轄區學校密佈,他對懲戒的失效有着切膚之痛:“説老實話,即使是很頑劣的熊孩子,比如校園小惡霸,第一次觸及法律被帶到派出所時也是緊張崩潰的。我見過不少以為自己要在拘留室關一晚上就嚇得哇哇大哭的,那種失去自由的恐懼和無助很深刻。但得知拘留不執行後,有些孩子臉上‘就這?’的錯愕、慶幸和得意也是很真實的。”阿南感慨,罪錯成本的低廉,讓一些孩子在派出所“七進七出”成為常態。談及新法,阿南如釋重負:“我就等着法案明年實施呢。”
02.徹底扭轉
新法的修訂,是對上述沉痾痼疾的精準回應。
“這次修訂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條款有不少實質性的變化。”一名未檢檢察官告訴我。“新法對預防懲治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工作,作出一系列部署和要求。”
新法基於現階段未成年人羣體的身心發育、行為模式和特點等,針對過去的痛點,適當調整了“拘留但不執行”的規定,加大懲處力度。修改之後,對於14至16週歲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執行拘留。同時,14至16週歲以及16至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若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同樣可以依法執行拘留。
這一改變徹底扭轉了以往這兩類未成年人通常不執行行政拘留的慣例,填補了現行法律執行的巨大空白,強化了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銜接,使矯治措施真正具備了可操作性。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新法明確了學生欺凌的法律責任,將學生欺凌行為(如毆打、侮辱、恐嚇等)納入治安管理處罰範圍;同時規定學校須依照規定報告,如隱瞞不報或不處理嚴重的學生欺凌事件,校方將承擔相應責任。這一規定有助於強化學校的管理職責,與公安機關形成治理合力,減少校園暴力事件。

“我市教育系統成立了專門教育科室,聯動的各部門都有相應的舉措和專家支持,2024年底我參與新建了一個專門教育學校。”C市一名實踐派專家告訴我,“實質性懲戒一個,教育一大羣,遠比普法宣講百次的效果好。”
新法不僅強調了司法剛性,也彰顯了對未成年人羣體司法温度。例如,優化了未成年人處罰程序。新增“監護人不能到場時,可通知成年親屬或學校代表到場”,確保未成年人權利不受侵害;新增“拘留前可申請聽證”等程序性保障,在聽證過程中更好教育違法未成年人,樹立敬畏法律的法治意識。再如,嚴厲打擊未成年人有償陪侍。將組織、脅迫未成年人在酒吧、歌廳等場所從事陪酒、陪唱等行為納入治安處罰,淨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
據悉,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二審稿在中國人大網公開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4762人提出的8805條意見,另收到羣眾來信56封。部分社會民眾的意見經研究予以採納,回應了社會關切和民眾呼聲。
03.落地考驗
法律的修訂是明燈,但照亮基層的每個角落仍需破除諸多迷霧。“可能後面會有一陣適應期和陣痛期,但無論如何,這都是一次重要的糾偏。”一位受訪者的感慨道出了新法落地的現實挑戰。
首先是標準之惑:新法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未成年人可執行拘留,但未明確具體標準。各地實踐時,如何避免執法尺度不一,防止“選擇性執法”,考驗着各地根據實踐細化規則的能力與智慧。
其次是資源之困:雖然新法強調專門學校等矯治措施,且近兩年專門學校增加了百餘所(截至2025年6月27日,全國專門教育學校數量增至230所),但當前專門學校、社會觀護等配套資源仍顯不足,整體呈現“僧多粥少”的局面。
最後,更大的挑戰來自輿情之壓。在人人皆可發聲的網絡時代,未成年人被執行拘留極易引發輿情風暴。民眾是否能分辨家長或有心之人炮製的網絡小作文的真偽,媒體如何切入或引導,公安領導有無輿情擔當等因素,都會影響新法落地基層的執行力度。
“為什麼現在的老師普遍不敢管學生、喪失懲戒權了?因為一些家長極其護犢子,動不動就鬧。”Q市的吳警官擲地有聲,“作為公安部門,一定要有擔當。不管他/她年齡大小,觸及紅線就該懲戒。如果連國家暴力機器對此都有諸多顧慮,不懲戒或者懲戒力度太低,實際就是縱容孩子往懸崖狂奔,對不起這個孩子,更對不起社會民眾。”
B市的一位派出所所長表達了同樣的決心,話語樸素卻力透紙背:“對於我來説,不存在增加顧慮和工作量。比起只能批評教育就放人的無力感,我是希望有實質性的懲戒讓那些孩子及時‘剎車’的。一個簡單的道理,法律應該讓人敬畏,而不是給三觀不穩定的孩子提供走上歧路的空子。”

每年的6月是未成年人保護宣傳月
04.嚴管才是厚愛
回望過去多年,在罪錯未成年人矯治領域,“福利主義”“感化教育”的理念一度佔據主流,把“教懲並重主義”打得節節敗退,造成了諸多“家長不好好管、教師不敢管、專門教育沒學校、行政拘留不執行”的治理怪圈。
本次修訂體現了立法機關對未成年人違法問題的精準回應,這並非對“教育、感化、挽救”方針的背離,而是對其內涵的深化——寬容不縱容,厚愛又嚴管。
這彰顯了一種更為成熟、更負責、更有格局的未成年人保護:保護,不僅意味着只呵護其權益,也非粗暴地以罰代教、一關了之,而是為那些在歧途上越走越遠的少年設置一個“強力暫停鍵”,使其在強制隔離與約束環境中獲得冷靜、反思、改造的寶貴空間。
它實質屬於罪錯未成年人矯治中“分級干預、階梯遞進”的科學體系的組成部分:對初犯、輕微行為者,教育感化仍是首選;但當行為性質嚴重或既往干預失效時,適度的懲戒措施便成為必要且關鍵的干預手段。這如同一把精密的手術刀,在病灶剛開始時以最小代價精準切除,阻止擴散與轉移。
縱觀近年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律體系的革新脈絡,不管是《刑法修正案(第十一條)》將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降至12週歲,還是《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意在讓“戒尺”不再燙手重回講台,亦或此次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這些制度革新必將對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格局產生深遠影響。
首先,它向社會傳遞了清晰信號:法律庇護的邊界不容肆意踐踏,未成年人的身份絕非再是違法的“護身符”。其次,對行為人而言,及時懲戒能使其為自己的罪錯行為買單,為後續教育改造創造不可或缺的心理基礎。更重要的是,這為構建更加系統、科學的未成年人罪錯行為矯治機制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石,為各地探索矯治措施創新提供了上位法依據並旗幟鮮明地指引了正確的方向。
或許,在新法實施多年以後,當一些曾誤入歧途的少年重新站在陽光之下,他會感激國家曾在他墜入深淵前,用法律的準繩拉住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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