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依法對孫玉寧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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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7月15日消息,海關總署原黨委委員、副署長孫玉寧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合肥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孫玉寧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孫玉寧利用擔任長春海關黨組成員、副關長,滿洲里海關黨組書記、關長,鄭州海關黨組書記、關長,大連海關黨組(黨委)副書記、關長,海關總署黨委委員、副署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截圖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顯示,2024年9月24日,孫玉寧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2025年3月14日,孫玉寧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通報內容顯示,經查,孫玉寧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安排,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在幹部選拔任用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搞錢色交易;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干預公共財政資金分配;貪婪腐化,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孫玉寧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孫玉寧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年3月26日通報,孫玉寧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孫玉寧作出逮捕決定。

孫玉寧資料圖
公開簡歷顯示,孫玉寧,1965年7月出生,吉林舒蘭人。1985年8月參加工作,曾任長春海關關税統計處綜合統計科副科長、長春海關綜合統計處副處長、長春海關貨運監管處副處長等職,到2004年時,已任長春海關副關長、黨組成員。2012年,孫玉寧離開了任職多年的長春海關,開始擔任滿洲里海關關長、黨組書記,2015年起,任鄭州海關關長、黨組書記。
2018年起,孫玉寧任大連海關關長、黨組副書記,2019年起任大連海關關長、黨委副書記。2020年10月起,孫玉寧開始擔任海關總署副署長、黨委委員,直至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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