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檢察機關依法對李剛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guancha
微信公眾號“最高人民檢察院”7月24日消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央組織部紀檢監察組原組長李剛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剛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李剛利用擔任四川省大邑縣委常委、副縣長,温江縣委副書記、縣長,成都市温江區委副書記、區長,温江區委書記,四川省招商引資局黨組書記、局長,四川省巴中市委書記,四川省自貢市委書記,四川省政府副省長,雲南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消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央組織部紀檢監察組原組長李剛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剛作出逮捕決定。
經查,李剛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搞投機鑽營,結交政治騙子,對抗組織審查;罔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背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廉潔底線失守,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貪慾膨脹,將公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大肆收錢斂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李剛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李剛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二十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資料顯示,李剛,男,漢族,1965年7月出生,四川大邑人,1982年12月參加工作,1986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電子科技大學工商管理專業、中央黨校經濟學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工商管理碩士。

李剛(資料圖) “政事兒”
他曾長期在四川省工作,曾任巴中市委書記,自貢市委書記,省發展改革委主任、黨組書記,四川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等職務。
2021年,李剛任雲南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2023年9月,58歲的李剛奉調進京任職,出任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央組織部紀檢監察組組長。
2024年1月報道顯示,李剛已任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央組織部紀檢監察組組長。2024年9月30日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官宣李剛被查。
2025年4月7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李剛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觀察者網綜合微信公眾號“最高人民檢察院”、“政事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