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任何“不繳社保”的約定均無效
guancha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後文簡稱《解釋二》),針對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爭議問題,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解釋二》自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陳宜芳在發佈會上表示:《解釋二》明確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承諾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諾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該約定或者承諾無效。**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單位按照行政機關的要求補繳後,可以就其按約定支付的社會保險費補償款要求返還。
陳宜芳表示,此規則有利於維護社會保險統籌制度,切實保護公民社會保障權等基本權利,有效分散用人單位用工風險,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