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企業涉嫌非法銷售查封財產,嚴重影響法院執行,檢察院卻不予起訴
guancha
“非法銷售法院查封的財產,警方也審查認定了,檢察院卻不予起訴,讓犯罪嫌疑人就這樣‘逃過一劫’?”對於檢察院的決定,山西坤澤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坤澤集團”)相關負責人邢先生感到匪夷所思。
邢先生稱,2015年,山西坤澤集團與山西郡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郡宇公司”)負責人張某華因借款糾紛而訴諸法院。2017年,法院終審判決張某華、山西郡宇公司需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計近4億元。經公安機關認定,判決生效後,張某華及山西郡宇公司利用他人賬户通過“體外循環”方式走賬12億元以規避執行,並在省高院查封涉案樓盤期間,擅自將查封上鎖的樓盤私自對外銷售,非法收取的房款通過他人賬户走賬用於他用,嚴重干擾法院執行。然而,在公安機關以張某華涉嫌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後,2021年11月,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不予起訴,之後該案便無疾而終。
在檢察院不予起訴後,2023年,山西坤澤集團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張某華拒不執行判決罪刑事責任。2024年底,法院針對其中一起案件作出終審裁定,張某華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免於刑事處罰。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判決中認定了“張某華未徵得省高院同意即在已被該院查封的土地上進行商業開發”的事實。
“既然已經認定了有非法變賣法院查封財產的事實,為何司法機關會不了了之?”邢先生稱,張某華及關聯公司至今仍在設法逃避債務,還有約2億元的欠債未還。針對張某華涉嫌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拒不執行判決罪等,他們會將收集的犯罪線索進行舉報。
擅自銷售查封樓盤,嚴重影響法院執行
案件起因是涉事雙方因借款合同糾紛引發。2015年,山西坤澤集團法人代表邢某承與山西郡宇公司負責人張某華因借款合同產生糾紛,最後雙方對簿公堂。案件經多次審理,2017年12月,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晉民初字第4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張某華及實控的包括山西郡宇公司在內多家公司在該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向邢某承償還借款本金2.94億餘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月23日本息共計近4億元)。後經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55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張某華、山西郡宇公司等沒有主動履行生效判決,邢某承向省高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8年4月,邢某承向山西省高院申請依法拍賣此前訴訟中被查封的山西郡宇公司所屬的兩宗涉案土地(“朝陽一號”項目)用以償還其債權。省高院發現,山西郡宇公司在其查封的涉案土地上擅自公開出售在建房屋,省高院下達執行命令後遭到山西郡宇公司無視仍公開對外出售。省高院又於5月在“朝陽一號”售樓部張貼查封公告,張某華指使“朝陽一號”項目銷售人員將該查封公告掩蓋。8月,省高院對“朝陽一號”售樓部進行公開查封,並通知省內外相關媒體予以公開報道,9月中旬又將“朝陽一號”樓盤進行查封並將售樓部上鎖。10月,張某華安排人將已上鎖的售樓部大門擅自打開,重新銷售。經查明,涉案期間,張某華及山西郡宇公司出售“朝陽一號”房屋近200户,除部分退房外,已簽訂的購房合同共137户,收取房款也通過該公司財務人員個人賬户和張某華控制的其他公司進行走賬用於他用,嚴重影響了法院執行工作。以上事實均由省高院及太原市公安局認定。

法院查封公告被海報遮擋
此外,省高院還認為,被執行人張某華和山西郡宇公司在有足夠支付能力的前提下,故意規避和抗拒法院執行,在長達一年多的強制執行期間,僅履行執行標的的26.7%,嚴重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另外,被執行人故意欺騙佔有社會公眾錢財的行為極可能因購房人不能取得所購房屋引發社會矛盾,並將該社會矛盾指向政府,故意製造社會不穩定因素,必須引起政府相關部門的關注。
2019年3月,山西省高院將被執行人張某華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犯罪,移交山西省公安廳刑事立案偵查,省公安廳指定太原市公安局辦理,2019年5月,太原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張某華被刑拘,後被取保候審。該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後,2021年7月移交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1年11月,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作出不起訴決定。

“至於為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書中沒有任何解釋,我們問檢察院也不予回應,就這麼生硬地駁回了。”邢先生稱,由於這是公訴案件,駁回後司法機關也沒再重新起訴,該案就沒有下文了。
債權方提起刑事自訴,拒執罪成立免於處罰
新黃河記者注意到,在2021年11月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中,對於太原市公安局認定的張某華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檢察院同樣以“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作出不起訴決定。此前,太原市公安局認定,在山西省高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後,法院以(2018)晉執2號執行裁定要求被執行人張某華履行還款義務。然而,在規定期限內,張某華既沒有主動履行執行通知書確定的還款義務,也沒有按期如實向省高院報告財產。張某華為了逃避執行義務,採取“體外循環”的辦法,命公司員工馮某等人利用太原奇異鳥商貿有限公司等公司賬户和使用馮某等人的個人銀行卡為張某華的公司運營及個人進行走賬。2018年以來走賬共計約12億元。

邢先生説,在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後,2023年9月,公司老闆邢某承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請求以被告人張某華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年9月,萬柏林區人民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作出刑事裁定不予受理。邢某承不服裁定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太原市中院於2023年11月作出刑事裁定,指令萬柏林區法院立案受理。2024年7月10日,萬柏林區法院經審查認定:張某華將其本人及涉案公司的往來資金通過其公司財務人員張某等人及其實際控制的“太原奇異鳥商貿有限公司”公户等關聯賬户走賬以“賬外賬”“體外循環”的方式規避執行;同時,張某華未徵得山西省高院同意即在已被該院查封的土地上進行商業開發,其資產變動及損益情況也未及時全面向法院報告,張某華的上述行為系對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法院同時認為,在太原市公安局對其立案偵查一週後,張某華將剩餘執行款全部支付邢某承,鑑於自訴人的勝訴權利得以全部實現,可以對張某華酌情從寬處罰。最終,判決張某華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免予刑事處罰。
萬柏林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雙方均不服提出上訴。邢某承認為張某華量刑畸輕,張某華則堅持無罪辯護,其認為:2017年實際控制的公司涉及被執行案件200多起,一時無力履行,“體外循環”是為了保障公司運轉的唯一選擇,唯有這樣才能逐步履行法院的付款義務;在查封土地上進行商業開發不是拒執行為。
2024年11月,太原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事實交叉兩起案件,為何作出相反判決?
記者瞭解到,該案還關聯着另一起鉅額執行案件:在2018年山西省高院立案的“(2018)晉執2號”案同期,山西省高院還立案了一起“(2018)晉執3號”案,涉及張某華及關聯公司、徐某等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的債務糾紛,標的近2億元,後來該債權轉讓給了山西坤澤投資集團,2號案、3號案兩案合併執行標的近6億元。此前,太原市公安局調查認定,在該起債務糾紛裁定案件過程中,張某華等人同樣拒不執行省高院裁定。截至2019年5月,這筆標的近2億元執行款尚未支付。

根據2019年6月張某華、山西郡宇公司向山西省高院出具的《承諾書》顯示:貴院於2018年作出(2018)晉執3號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張某華等6單位(個人)履行償還全部債務的義務,現被執行人張某華承諾,願意積極配合貴院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各項義務。張某華擔任法人代表的山西郡宇公司願意協助張某華履行上述全部義務。具體情況如下:待坤澤十里城、翰林華府項目工程款結算完畢後,張某華、山西郡宇公司承諾用上述工程款償還案涉全部債務;如上述工程款不足以償還案涉全部債務,張某華、山西郡宇公司願意從其他項目籌措資金,補足未償還的差額部分,履行完畢全部義務。
“然而迄今為止,3號案涉及的2億元執行款,他們一分錢都沒還過。”邢先生説,針對這筆拒執的欠款,2023年9月,山西坤澤集團同樣以張某華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萬柏林區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法院隨後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坤澤集團不服裁定提出上訴,太原市中院於2023年10月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坤澤集團繼續提出申訴,太原市中院於2024年7月作出刑事裁定書,指定萬柏林區法院立案受理。

令山西坤澤集團意外的是,2025年7月2日,萬柏林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張某華被判無罪。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人張某華作為被執行人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案件執行期間,張某華未履行還款義務,安排山西郡宇公司的財務人員馮某等將往來資金通過馮某個人賬户及被告人張某華實際控制的太原奇異鳥商貿有限公司公户等賬户走賬,但山西郡宇公司並非本案被執行人,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執行該公司的財產,自訴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認定上述資金系被告人張某華個人所有,亦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張某華有能力履行而實施了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等拒不執行的行為,導致了法院裁定無法執行的後果,且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故自訴人控訴張某華犯拒不執行裁定罪證據不足,不能成立。
“張某華涉及省高院作出的2號執行裁定書和3號執行通知書,兩個執行案件的事實、證據具有交叉關係不可分割,張某華及山西郡宇公司利用他人賬户通過‘體外循環’走賬12億元、非法建房出售所得,這裏面既有償還2號案債務的責任,也有償還3號案的責任,其執行能力對應的執行義務包括兩案,張某華並未履行全部執行義務,至今還欠款近2億元未還。另查明,山西郡宇公司由張某華持股95%。法院偷換被執行主體概念,以山西郡宇公司並非本案被執行人為由駁回起訴,實在令人難以理解。”邢先生説,山西坤澤集團不服一審判決,已經提起上訴。
此外,日前,山西坤澤集團已將張某華涉嫌拒執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貸款詐騙罪等犯罪線索和證據材料,向上級公安、檢察院等部門提交了舉報材料。記者瞭解到,上述部門已接收了相關材料,正在核查中。
7月31日,對於邢先生的指控,記者致電山西郡宇公司負責人張某華,對方表示,3號案涉及的這筆2億多的款項不應由他這位擔保人來償還。對於2019年個人簽署的《承諾書》,張某華強調,當時的表述是基於法律條款和合同規定配合履行,但這筆款項存在虛假和欺詐行為,他們正採取措施應對。
此外,張某華還否認存在拒執行為,稱2018年4月20日已將4個多億全部還給對方,不存在拒絕執行。“檢察院也出具了不予起訴的決定書,對方不服提起自訴後,法院也有相應判決。”對於撕毀法院封條、售賣法院查封財產等指控,張某華表示,一切以法律判決和相關文件為準,對方的説法不成立。
8月1日,新黃河記者致電山西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對於被指2號、3號案出現自相矛盾的判決,相關工作人員稱,該案是依法依規進行判決。“目前自訴人已上訴,已進入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此前的判決還未生效。”
(新黃河記者:李慶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