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瑋:“又不是沒進去過”這種話,不應再有下一次説出口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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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左瑋】
近期,幾起學生霸凌事件持續刺痛民眾的神經。施暴者不僅實施脱衣、抽耳光等暴力行為,更囂張宣稱“又不是沒進去過,你覺得我們怕你嗎?”而當警方通報對13歲參與者劉某乙僅作“批評教育”時,公眾再次對“年齡豁免”表示困惑與憤怒——“對於未成年的施暴者,我們只能束手無策?”
這個問題,直指我國當前懲戒鏈條的斷層:當“罪錯未成年人分級矯治”機制遇上現實困境。
本文將以一起典型的學生霸凌搶劫和故意傷害案為例,結合全國各地公檢法人員的反饋,做簡單説明。
01
中學生小蓉(化名)在獨自前往補習班的路上,偶遇同校同學和另外幾名中小學生在其上下學路線上遊蕩。自此,他被該團伙頻頻索要“保護費”的噩夢開始了。被掏空了零花錢、不堪其擾的小蓉將此事告知父親,其父勃然大怒,此後陪同小蓉上下學且刻意在該路段尋找那羣未成年人。
“離譜的是,後來在雙方相遇發生口角衝突時,那羣問題少年竟然‘搖人’,最後一羣未成年人對小蓉爸爸實施搶劫並將他打骨折了。”辦理該案件的檢察官告訴我。
公安機關很快破獲了這起霸凌、搶劫和故意傷害案。梳理此案:14歲主犯小C,在小A等5名中小學學生“把風”“壯場子”的情況下,夥同小B等6名中小學生對小蓉父親實施搶劫和毆打,另一名17歲職高生小D負責線上教唆及事後轉賣搶劫物品。
簡單來説,該案涉案罪錯未成年人共13名,其中真正實施搶劫或故意傷害的未成年人7名,跟風加入“幫派”的未成年人5名,幕後“指揮”1名。主要涉事者均存在校園霸凌、長期逃課、網癮等前科,主犯曾被公安機關訓誡後仍再犯。
該案覆蓋10至18歲未成年人全年齡段,且涉及罪錯行為升級鏈條(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違法行為→犯罪行為),有關部門根據涉案未成年人行為嚴重程度、心理偏常狀況、日常表現情況等,依法採取責令嚴加管教、訓誡、專門教育、刑法實刑等分級分類的干預措施,曾是當地分級干預並起到指導作用的典型案例。
第一級 責令嚴加管教的柔性與困境
司法機關對該團伙中“把風”“跟風混社會”(逃課、抽煙喝酒、網癮)但未參與搶劫傷害或不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2條不予處罰,按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8條“不良行為”進行教育矯治。
以小A為例,被批評教育後,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他的家長和所在學校被責令嚴加管教,小A父母必須接受公檢法機關和心理服務中心的“親職教育指導”(即《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家庭教育指導”)和“心理矯正指導”。例如,公安機關出具《警示通知書》,強制其父母定期到法院參加親職教育,如拒絕會被處1000元以下罰款;學校對小A放慢教學進度、降低課業難度、在延時時單獨補差,並安排心理教師介入,希望其脱離不良環境、迴歸正常的校園生活;此外,社區還組織司法社工、“五老”志願者(老幹部、老戰士、老教授、老專家、老模範)在節假日對其進行一對一監督教育等。
“這部分孩子罪錯情節輕微,且該年齡段對家庭的依附性很強,原則上不應脱離家庭環境、需要在親人配合下干預。”辦案檢察官告訴我,“家庭管教依靠於監護人的道德、意願和能力。大部分監護人被孩子不良行為驚醒後,會深刻反省很配合公檢法人員進行矯治。但這種柔和的方式缺乏威懾和強制力,遇到極個別沒有底線的父母,這條路就走不通了。”

第二級 當家庭失靈,國家監護的介入
“矯正嚴重的越軌行為,僅靠家庭管教是不夠的。國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終監護人,當家庭不能有效履行監護義務時,國家則會依法承擔。”檢察官的話點出了下一級干預的核心。
例如,該案中的小B已滿14歲但未滿16歲,他對蓉父實施毆打併搶劫財物,屬於違反治安管理法但未達刑事犯罪標準,處以“行政拘留不予執行”,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條“嚴重不良行為”進行干預。需要強調的是,新修訂的《治安處罰法》於2026年1月1日施行,對14-16週歲以及16-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14-16週歲一年以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執行拘留,也就是説屆時類似小B的情況將不再“不予執行”。
在辦案人員多次聯繫小B監護人配合調查,始終無法推進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委託社工圍繞小B家庭經歷開展社會調查,發現其父母離異,母親再婚不願再管,父親長期酗酒,都不具備家庭矯治的條件。同時期,心理中心對小B進行評估,分析報告顯示其存在需要藥物干預的衝動型人格障礙。最後,經當地“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5至7名專家表決,決定將小B送入專門學校進行矯治。
“在專門學校接受封閉式閉環教育,課程包含法治課,文化課,參觀監獄、勞動教育改造等實踐課。”一名正在參與當地新建專門學校的專家告訴我,“專門學校就是以前的工讀學校,很多人以為工讀學校取消了,實際上沒有。專門學校作為一種特殊教育學校,矯治效果還是非常明顯的。”
第三級 刑罰邊緣的矯治選擇
該案中,14歲女頭目小C搶劫致人輕傷,屬於觸犯刑法但“未滿16歲不承擔刑事責任”。
“她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並交由司法所矯正,”辦案人員告訴我,“司法所矯正效果雖好但成本高,她卡了14歲那個點,如果她也能被送入專門學校,那麼就能事半功倍。”
江油事件中的劉某甲將被送專門學校,但對於諸如此類的霸凌或者更惡劣的事件,全國存在“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實踐。例如,同一違法犯罪行為在甲地會送專門學校,乙地僅口頭訓誡等。這種差異,有時源於資源,有時源於理念。
第四級 刑罰實刑與未成年犯的矯治
在此案中,職高學生小D的線上教唆毆打和搶劫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十七條,雖未滿18歲,但因犯罪時已滿16歲,需承擔刑事責任;但在量刑時適用“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最終從輕判處2年有期徒刑。
在監獄矯治的小丁並非“一關了之”,他將與成年犯區分關押,投入未成年犯管教所,親屬也將參與“親情幫教”,如每月至少一次的“家庭見面會”。
02
該典型案件發生在2021年的C市,4年後,該地已有數所專門教育學校且還在新建中,且有配套的青少年違法犯罪聯合防範中心、全國示範級的幫教基地,對於罪錯未成年人矯治效果良好,展示了分級矯治機制在理想狀態下的有效運轉。
這説明我國法律對罪錯未成年人並非全無應對,而是設計了一套科學機制進行層層干預。然而,江油事件中那句“又不是沒進去過(派出所)”的狂言,又像一記響亮的耳光,無情地抽打在理論與執行的落差上,暴露出矯治體系脆弱的一環。
其中,專門學校作為其中的關鍵,提到這個話題,多位受訪人員的反饋令我五味雜陳:
在談及江油事件時,C市受訪檢察官十分憤怒:“有些地方還是一味寬容的老思想,不是沒有辦法的,送到專門學校,哪會給她一而再再而三欺凌他人的機會?”在他的辦案理念裏,“放任就是縱容”“懲戒才是真正的保護”。
亦有其他專家坦言:“悄悄説,有些不信奉‘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針的頭鐵辦案人員,會將這種孩子送到專門學校關到16歲,如果懲治效果不好或者出來再犯,又直接送到少管所關18歲……”有些話她不能言明,但在多年採寫中我已能明確感知——涉及嚴懲未成年人的判例,因未成年人保護的特殊性及擔心引發輿情,不能對外公佈更不能高調宣傳。即使有相關報道,也多體現“温情”而收起“牙齒”,加上網絡有放大惡性事件而忽略客觀報道的特點,因此,這種“倖存者偏差”(指公眾只看到被輕縱的案例而看不到被嚴厲矯治的案例),讓一些未成年人有恃無恐,也讓很多民眾誤會有關部門只會批評教育。
當我轉述C市檢察官的憤慨時,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受訪者頗為無奈。“説實話,我們抓到14歲以下霸凌者,除了批評教育確實沒辦法啊!又不能關進局子,又沒有專門學校!”一名派出所所長如是説,對當地“人口大市卻沒有一所專門學校”的狀況,他顯得格外煩悶。
一名受訪者甚至直言不諱,“如果這事沒有引發輿情,也不會被送入專門學校,因為名額真的太少了,她是因為輿情鬧大了‘插隊’。”輿情,有時成了打開稀缺矯治資源的鑰匙,這本身就是一個值得深思的悖論。
總而言之,機制設計得科學有效,但現實卻如骨鯁在喉:雖然最高檢要求“應收盡收”,落地基層時卻根本“無校可去”,大量罪錯未成年人仍遊離在有效矯治體系之外。

檢察院相關人員到專門學校開展法治教育
從目前情況來看,我國專門學校面臨着三重困境:
第一,“僧多粥少,旱澇不均”。據2025年3月的公開報道顯示,截至2024年底,全國專門學校數量為230所,較2022年底的119所增幅明顯,但仍存在供需不平衡問題;同時各地區之間差異極大。以2023年數據為例,上海已有專門學校10所,在校生0.07萬人,部分專門學校因生源不足已停止收生。同時期,全國很多省份甚至是人口大省比如河北、山東、內蒙古、青海、甘肅等卻沒有一所真正符合標準、嚴格意義上的專門學校;
第二,“資源困頓”。運行中的專門學校也面臨着諸多資源困境,不僅體現在專業教官、特殊教育教師和匹配的心理工作者不足的“師資缺口”,要達到“閉環”要求的硬件設施和課程體系的專業性也有待提升。
第三,惡意阻撓。這體現在家長百般阻攔不願孩子入學的“生源困境”。許多家長視專門學校為“少管所”的別稱,寧願鴕鳥心態忽視孩子在歧途上滑落,也不願接受懲罰性的、必要的、帶有一定強制力的專業矯治,這種根深蒂固的觀念成為一道無形的牆。

數據來源教育部,截至2022年12月28日
03
如今,我國未成年人司法保護脈絡已從過去的“感化教育”向“預防就是保護,懲治也是挽救”的寬嚴相濟政策方面轉化。
在國家最高意志的法律和機制方面,不管是《刑法修正案(第十一)》將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降至12週歲,還是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告別部分未成年人“行政拘留不執行”時代,亦或是越來越科學嚴格的罪錯未成年人矯治和監護人階梯式懲戒與支持體系,已清晰傳遞出“真正的拯救,絕非無底線的寬容”的強烈信號,正努力長出更鋒利的牙齒。
然而,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執行,矯治的成效繫於資源。這正是江油事件令人憤慨之處——施暴者那句“進去過”的輕蔑狂言,拷問着矯治體系落地基層的效能。如此惡劣、如此囂張的霸凌,當地有關部門最初僅以輕飄飄的“批評教育”處置13歲的劉某乙,暴露了典型的懶政思維和對分級矯治機制的誤讀。這絕非簡單的“資源不足”可以搪塞,更深層次是責任擔當的缺失與執法理唸的偏差。
矯治的威懾力要真正觸及靈魂,增加專門學校數量並均衡佈局或是關鍵;也可通過公開成功案例、展示教育成果,為專門學校“正名”,消除誤解與歧視,讓家長敢於將問題孩子送入其中接受必要矯治,同時也應增強專門教育的強制執行力。
希望刑罰與矯治的威懾力真正觸及靈魂,讓諸如“又不是沒進去過”的狂言,不再有下一次説出口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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