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犬撕咬路人致死,狗主人辯稱“狗咬死的,我沒罪!”法院判了
guancha
8月11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豫法陽光”披露一則案例:
高某在某村頭附近的羊場內飼養有三隻大型烈性犬,雖然飼養期間多次撲倒、咬傷他人,但高某不以為意,並未採取任何防範措施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某日,馬某從高某羊場門口路過時,高某飼養的一隻狼狗突然從狗籠底部竄出,撕咬馬某頸部及面部致馬某當場死亡。經現場勘查,該狗籠放置於土質地面上,底部無鐵網阻斷,籠子與地面銜接處空隙較大,犬隻可輕鬆從中逃脱,籠子頂部也無鐵絲網,僅用建材板簡易搭蓋。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豢養的三隻大型烈性犬具有很強的攻擊性,案涉犬隻雖然關於籠中,但籠底與土質地面銜接處空隙較大,犬隻可以輕易從籠中逃脱,很容易發生傷人危險,且案發前,高某飼養的烈性犬已經多次發生撲倒、咬傷路人事件。高某作為正常的成年人,應當預見大型烈性犬疏於監管會發生咬死他人這一現實危險,只是根據以往犬隻僅僅發生撲倒、咬傷他人賠錢了事的經驗,以為只是小事,並未引起足夠重視,因疏忽大意造成了馬某死亡結果的發生,存在刑法意義上的過失。高某的過失行為與馬某的死亡結果發生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高某所提"馬某系被狗咬死的,與其無關"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根據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高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法官指出,公民有養犬的自由,同時也應兼顧社會公德,避免發生噪音擾民、污染環境、甚至驚人或傷人事件。依法文明養犬既是社會責任,也是法律義務。飼養犬隻造成他人損害的,飼養人、管理人需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遛狗不牽繩或放任犬隻恐嚇他人,可能面臨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故意或過失造成人員傷亡的,甚至可能面臨刑事追究。呼籲廣大愛狗的朋友平衡愛犬自由與公共利益,共同維護和諧人居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