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6170萬!王春雷獲刑14年,此前被通報目無法紀、酒後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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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微信公眾號“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消息,2025年8月11日,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文化演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王春雷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春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王春雷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24年,被告人王春雷利用擔任共青團貴陽市委副書記,貴陽市花溪區委副書記,貴陽市文化局局長,貴安新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貴安新區開發投資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多彩貴州文化產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貴州文化演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公司和個人在徵地拆遷、土地獲取、工程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170萬餘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春雷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王春雷部分犯罪系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王春雷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公開資料顯示,王春雷,男,苗族,1970年5月生,大學,中共黨員,歷任貴陽市文化局局長、貴安新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貴安新區開發投資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貴州文化演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等職務。
2024年4月,王春雷官宣“落馬”。2024年4月29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貴州文化演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王春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貴州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4年11月1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王春雷被開除黨籍和公職。此外,通報還提到王春雷存在長期搞政治攀附、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酒後駕駛機動車等多方面問題。
通報指出,經查,王春雷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為謀求職務升遷,長期搞政治攀附,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熱衷迷信活動;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遊和娛樂活動安排,謀求特殊待遇;罔顧組織原則,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廉潔底線失守,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搞權色交易;道德敗壞;目無法紀,酒後駕駛機動車;權力觀扭曲,將手中的公權力作為謀私斂財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土地獲取、工程項目承攬等事項上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王春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貴州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貴州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春雷開除黨籍處分;由貴州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