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心:“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是否適用南昌景區兇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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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關心】
年僅19歲的大學生劉某某在南昌景區遊玩時慘遭殺害,令人痛惜,但警方通報中關於行兇者席某某有“精神疾病診療史”的信息,更讓人心塞。行兇者會不會因此逃避死刑甚至刑責,是人們最關心的問題。
有網友擔心,警方通報中的“精神疾病診療史”信息,是不是為將來的從輕或免除刑責做鋪墊。需要説,這種擔心是沒有必要的,這只是一個事實陳述,可能與案情有關,因此通報滿足大眾知情權,但不會影響最終的判決,更不意味着他可以逃過一死。
我國《刑法》第十八條已構建了精神病人犯罪三級責任框架:完全喪失能力者免責但需強制醫療;間歇性患者正常時犯罪擔全責;部分喪失能力者需擔責但可從輕。這清楚地表明,精神病人並不等於免罪免罰。我國刑事立法明確採取醫學標準與法學標準相結合的混合標準認定精神病人的責任能力:既要依據醫學診斷——罹患精神疾病,同時又要參考法學標準——喪失了辨認或控制能力,才能夠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

“8·10南昌景區女大學生被男子捅傷致死事件”警情通報
本案可參照2020年的李某鋒搭訕遭拒刺死女大學生案,儘管李某鋒主張“醉酒精神分裂症”,但因鑑定顯示作案時精神正常,最終被判處死刑。本案席某某同樣因為搭訕遭拒而行兇,犯罪行為是有邏輯的。僅憑病史記錄,並不自然產生“免責”的結果,其中需要經歷大量的醫學和司法程序。由於本案受到輿論的高度關注,該程序必須經得起最嚴格的檢驗。
一方面,當前精神疾病診療領域存在隱患:診斷標準的主觀性和不統一、鑑定機構水平的參差、診療記錄真實性的存疑,為責任認定埋下不確定性。實踐中,“臨時性精神病”、“間歇性發作”等模糊概念常被濫用,甚至滋生“花錢買證明”的灰色產業鏈。這種醫學層面的不嚴謹,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到法律執行的公信力。
另一方面,法律的執行存在難點。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關於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判斷尚無標準,基本依賴相關司法人員的主觀經驗和認識,也取決於能否對事件發生經過進行真實、細緻的還原。同一案例,在不同鑑定機構進行評定時未必意見一致,初鑑與重新鑑定的結論也未必一致。所以,經常有控辯雙方申請重新鑑定的情況;而最終是否採納,需要法官結合所有的證據材料,進行綜合判斷,這當中又存在一定的主觀因素。
公眾對惡性犯罪“從輕處罰”的天然牴觸,極易引發對司法公正的質疑。從目前公開的信息來看,南昌案的嫌疑人針對完全無辜的陌生學生施以極端暴力,持剪刀連續捅刺,手段兇殘且目標明確。其行為模式展現出的目的性與控制力,很難説符合“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的法定免責標準。若因其“精神病史”獲得從輕甚至免罰,不僅是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可能加劇公眾對法律漏洞的擔憂,甚至引發對真正的精神疾病患者羣體的誤解與歧視。
中國人常常有一句“不殺不足以平民憤”,這是樸素而基本的正義觀,本案審理時也應有這方面的權衡。這種情緒,既是對無辜生命驟逝的樸素憤慨,更是對法律守護社會最基本安全底線的強烈訴求,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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