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男子與父親起衝突致其病發身亡,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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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佈的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甘肅省榆中縣男子柳某因瑣事指責其父柳某清,並用拳頭毆打其頭面部。柳某清隨後因受傷導致身體出現異常而猝死,經鑑定,誘發因素為生前遭受的鈍性外力及情緒波動。檢察機關對柳某提起公訴,法院一審判定柳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
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柳某,男,1999年3月20日出生,甘肅省榆中縣人,中專文化,農民,住榆中縣。2025年2月11日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榆中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經查明,2025年1月7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柳某酒後與其父柳某清發生口角,柳某因瑣事指責柳某清,柳某清隨即用手打了柳某臉部,後柳某用拳頭毆打柳某清頭面部,其家屬發現二人衝突後將柳某勸離現場,後發現柳某清因受傷導致身體出現異常,家屬遂撥打120急救電話,醫護人員到達現場後,確認柳某清已死亡。
2025年1月23日,經甘肅方圓司法鑑定所鑑定,被害人柳某清符合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合併高血壓性心臟病而猝死。生前頭面部及頸部遭受的鈍性外力及情緒波動屬誘發因素。
案發後,被告人柳某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榆中縣人民檢察院以榆檢刑訴﹝2025﹞1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柳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向甘肅省榆中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甘肅省榆中縣人民法院審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於2025年4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榆中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長戚福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柳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述事實,被告人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案件來源、到案説明、住院病歷、通話記錄、諒解書、户籍證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説明、情況説明,證人王某秀、漢某軍、漢某琰、柳某海、柳某萍、柳某成、劉某紅、嶽某凱、金某、張某的證言,鑑定意見,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及被告人柳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甘肅省榆中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柳某遇事不冷靜,因疏忽大意的過失誘發他人心臟病病發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柳某案發後經公安機關傳喚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柳某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柳某已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柳某認罪悔罪,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可宣告緩刑。公訴機關關於對被告人柳某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採納。
甘肅省榆中縣人民法院為嚴肅國法,確保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打擊刑事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柳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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