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公斤黃金抵押品被扣14年,瀋陽一寄賣行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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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1日,孫景龍向遼寧省瀋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請求返還被該局扣押14年之久的1570克黃金製品。
25日,瀋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工作人員稱,該局已收到孫景龍的國家賠償申請,將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覆。
這批黃金共12件製品,因涉及一起挪用資金被扣押。孫景龍認為,自己作為善意第三人並不知曉對方挪用的單位的黃金進行借款,法律也應當保護其合法權益,因此要求賠償。
寄賣行收到12件金幣作為押品,後因涉挪用資金案被扣
孫景龍向澎湃新聞反映稱,他和妻子多年前在瀋陽市和平區經營一家寄賣行(現已倒閉)。2010年,經朋友介紹,他認識了自稱在北京開食品廠的男子付某元。次年,付某元稱其急用錢,想用此前購買的一些黃金紀念幣作抵押向寄賣行借款。“當時的金價大概是260元/克,我們協商好按照220元/克來抵押作價。”孫景龍稱,2011年1月至3月,付某元分5次將12件黃金紀念幣拿到寄賣行,共計1570克,寄賣行則分5次向其借款共34.5萬元。
沒過多久,付某元涉嫌挪用資金被抓。孫景龍介紹,2011年3月11日,瀋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一位民警帶着付某元,前往寄賣行取走了涉案紀念幣。隨後,和平警方在北市派出所將涉案紀念幣全部扣押,並向孫景龍出具了《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
和平區法院於2012年12月1日作出的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1日,付某元在擔任深圳市某公司遼寧區域經理期間,利用負責將公司的黃金製品送往銀行的職務便利,將從公司取出並應送往銀行的黃金製品私自挪用,後將上述黃金製品在瀋陽市和平區等地的兩家寄賣行和三家典當行抵押,獲取118萬餘元后,全部用於賭博,上述黃金製品合計價值近234萬元,至案發前尚未歸還公司。和平區法院認為,付某元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澎湃新聞注意到,判決書顯示,孫景龍作為付某元犯挪用資金罪一案的證人提供了證言。不過,判決書未載明案涉黃金製品如何處置的問題。
孫景龍認為,在付某元質押黃金借款時,其作為善意第三人並不知曉付某元挪用的是單位的黃金,法律也應當保護其合法權益。孫景龍稱,據其瞭解,其他寄賣行或典當行都是深圳某公司派工作人員將借款及利息償還後,取走抵押物。此後多年,孫景龍持續向和平公安分局多次反映無果。今年8月,他向和平公安分局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
2025年8月25日,瀋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工作人員稱,該局已收到孫景龍的國家賠償申請,將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覆。
專家: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應得到保障
湖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展鵬賀認為,根據判決書中記載的孫景龍的證人證言,付某元分五次將黃金製品抵押給孫景龍經營的寄賣行、並按照市場價格獲取34.5萬。付某元和寄賣行之間已產生民事法律關係,在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孫景龍作為善意第三人,應有權向公安機關申請國家賠償,返還被扣押的黃金。
展鵬賀認為,根據寄賣、典當行業的特殊性質,經營者應當負有一定的審查注意義務,但此類注意義務不會無限拔高。本案中,紀念幣類型的黃金製品屬於民間交易中較為常見的抵押物,且付某元是分五次進行抵押,如果事實證明孫景龍已經盡到一般注意義務,且確實不知付某元抵押的紀念幣是非法所得(挪用公司),則孫景龍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否則不利於保障正常民間交易行為的穩定性。
展鵬賀表示,至於孫景龍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是否能得到支持,則需要公安機關根據《國家賠償法》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