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3.16億餘元,曾稱“當幹部不能太舒服”的劉星泰一審被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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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央視新聞客户端消息,2025年8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劉星泰受賄案,對被告人劉星泰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4年,被告人劉星泰利用擔任山東省無棣縣委副書記、縣長,無棣縣委書記,山東省委組織部副部長,山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山東省日照市委副書記、市長,日照市委書記,海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海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海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業務承攬、資金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16億餘元。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星泰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劉星泰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鑑於劉星泰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經查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5年5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劉星泰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劉星泰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和各界羣眾40餘人旁聽了庭審。

公開資料顯示,劉星泰生於1963年1月,早期在山東省工作,歷任山東省無棣縣委書記,淄博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山東省委組織部副部長,山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日照市市長、市委書記等職。
微信公眾號“日照日報”2017年8月曾發佈題為“當幹部就是不能太舒服”的時評。其中提到“市委書記劉星泰同志多次講,當幹部就是不能太舒服,幹部太舒服,老百姓肯定不幸福”。
劉星泰擔任海南省委政法委書記後,曾領導全省掃黑除惡工作。據公開報道,2020年5月,時任海南省政法委書記、省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組長的劉星泰,對媒體介紹了海南建省以來破獲的最大涉黑案——黃鴻發案。
2018年1月,劉星泰任海南省副省長、黨組成員,2018年7月任海南省委常委,後任省委政法委書記,2022年1月任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2024年5月22日,劉星泰被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4年11月18日公佈審查調查結果。
經查,劉星泰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履行管黨治黨政治責任不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在推進民生工程中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違反組織原則,作風專橫霸道,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將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交由他人支付,搞權色、錢色交易;違規融資舉債,干預、插手司法活動;家風不正,對家人失管失教;貪婪無度,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業務承攬、幹部選任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劉星泰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劉星泰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海南省第八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觀察者網綜合央視新聞客户端及此前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