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首起反規避調查,商務部發聲
guancha
9月4日,商務部網站發佈了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就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相關光纖產品反規避調查裁決答記者問。
問:我們關注到商務部網站發佈公告,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相關光纖產品採取反規避措施,能否介紹相關情況?
答:2025年3月4日,應中國國內企業申請,商務部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相關截止波長位移單模光纖產品發起反規避調查。該案是中國首起反規避調查。
立案後,商務部依法依規開展了調查,調查程序公開透明,充分保障了各利害關係方的權利。經過調查,證據顯示,美國出口商通過對華出口相關截止波長位移單模光纖,規避了中國對美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品的反傾銷措施。根據調查結果,商務部發布公告,決定自2025年9月4日起實施反規避措施。

以下是商務部同日發佈的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相關光纖產品採取反規避措施的公告原文:
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48號 公佈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相關截止波長位移單模光纖反規避調查的裁決
【發佈單位】貿易救濟局
【發佈文號】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48號
【發文日期】2025年09月03日
2025年3月4日,應長飛光纖光纜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商務部發布2025年第1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相關截止波長位移單模光纖可能規避對原產於美國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措施進行調查。
商務部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相關截止波長位移單模光纖是否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三十六條所規定的規避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行為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務部裁定,美國光纖生產商和出口商通過改變貿易模式的方式向中國出口相關截止波長位移單模光纖(G.654.C光纖),不具有充分的商業合理性,削弱了現行反傾銷措施的實施效果,構成了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措施的規避。
二、現行反傾銷措施
2011年4月21日,商務部發布2011年第17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徵收反傾銷税,實施期限為自2011年4月22日起5年。2017年4月21日,商務部發布2017年第20號公告,決定自2017年4月22日起,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繼續徵收反傾銷税,實施期限為5年。2018年7月10日,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53號公告,將美國公司所適用的反傾銷税調整為33.3%—78.2%。2023年4月21日,商務部發布2023年第16號公告,決定自2023年4月22日起,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繼續徵收反傾銷税,實施期限為5年。
適用現行反傾銷措施的產品具體描述如下:
中文名稱: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
英文名稱: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體描述: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通常被稱為G.652光纖或G.652單模光纖。它同時具有1550nm和1310nm兩個窗口。零色散點位於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減位於1550nm窗口。其特點在設計和製造時的波長在1310nm附近時的色散為零,1550nm波長時損耗最小,但色散最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在上述兩個窗口的損耗典型值為:1310nm窗口的衰減在0.3~0.4dB/km,色散係數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減在0.19~0.25dB/km,色散係數在15~18ps/nm.km。
主要用途: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具有內部損耗低、帶寬大、易於升級擴容和成本低的優點,能廣泛應用於高速率、長距離傳輸,如長途通信、幹線、有線電視和環路饋線等網絡。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税則》:90011000。不包括該税則號項下其他種類的光纖和光導纖維束及光纜,不包括ITU-T G.657 A/B型光纖產品。
三、反規避措施
根據調查結果,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提出調整徵税範圍的建議,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税法》第五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五條相關規定,自2025年9月4日起,將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現行反傾銷税税率適用於原產於美國的進口相關截止波長位移單模光纖。
適用反規避措施的產品具體描述如下:
產品名稱:相關截止波長位移單模光纖(G.654.C光纖)
英文名稱:Certain Cut-off 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G.654.C Optical Fiber)
產品描述:相關截止波長位移單模光纖(G.654.C光纖)是G.654光纖或G.654單模光纖的子類。G.654.C光纖在1550nm窗口的典型值為:1550nm窗口的衰減在0.14~0.20dB/km,色散係數不超過20ps/(nm×km)。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税則》:90011000。該税則號下的其他產品不在本次反規避措施範圍之內。
對各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税税率如下:
1.康寧公司 37.9%
(Corning Incorporated)
2. OFS-費特有限責任公司 33.3%
(OFS Fitel, LLC)
3.德拉克通信美國公司 78.2%
(Draka Communications Americas, Inc.)
4.其他美國公司 78.2%
四、徵税方法
自2025年9月4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美國的相關截止波長位移單模光纖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税税額。反傾銷税税額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税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税税額=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税價格×反傾銷税税率。進口環節增值税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税價格加上關税和反傾銷税作為計税價格從價計徵。
五、措施期限
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相關截止波長位移單模光纖反規避措施實施期限自2025年9月4日起至2028年4月21日,即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措施到期之日。
六、複審
反規避措施實施期間,有關利害關係方在經過合理時間後,可向調查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對繼續按照本公告規定的形式和水平實施反規避措施的必要性進行審查。
七、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對本反規避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八、本公告自2025年9月4日起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相關截止波長位移單模光纖反規避調查的裁定.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