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大隊長索要80萬,被毒販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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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與新聞》近日報道了一起涉毒案件。雲南一名毒販六年間累計販毒8050.87克(其中海洛因2773.78克、甲基苯丙胺5277.09克),最終因其有檢舉揭發他人的立功表現,被判無期徒刑。
被告人一審判死刑
杜某智因涉嫌販賣毒品罪於2019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因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罪被逮捕。
該案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無錫中院)經審理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間,被告人杜某智與段某良(另案處理)合謀共同販賣毒品,先後三次分別將11克海洛因和11克甲基苯丙胺、200.25克海洛因和99.87克甲基苯丙胺、60克海洛因以送貨上門或快遞的方式販賣給毒品買家戴某東。法院還查明瞭被告人杜某智於2013年8月底9月初夥同他人販賣、運輸2502.53克海洛因,以及於2013年11月底販賣、運輸5166.2克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實。
2020年12月30日,無錫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杜某智被法院以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審改死刑為死緩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杜某智表示不服,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蘇省高院)經審理後,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並將對杜某智的死刑判決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23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發回江蘇省高院重新審判。
江蘇省高院另查明:上訴人杜某智在二審期間檢舉雲南省某縣公安局禁毒大隊大隊長段某豔和律師楊某榮以公安機關要收取保證金的名義,向其家屬索要80萬元之事,經審查成立,段某豔和楊某榮目前均被立案審理。
江蘇省高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杜某智單獨或夥同同案被告人段某良等人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販賣、運輸毒品,其行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杜某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杜某智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
杜某智在部分販賣毒品犯罪中,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杜某智因犯罪被多次判刑,又實施本案毒品犯罪,可酌情從重處罰。杜某智販賣海洛因2773.78克、甲基苯丙胺片劑5166.2克、甲基苯丙胺111.92克,屬毒品數量大,依法應予嚴懲。
杜某智在二審期間供述段某豔、楊某榮以辦理取保候審的名義向其家人索取保證金80萬元的事實成立,應認定其具有立功情節。
江蘇省高院據此認定: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原審判決依法對上訴人杜某智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檢察院工作人員建議對杜某智改判死緩的意見,法院予以採納。
2025年1月,江蘇省高院公佈本案終審判決結果:一、撤銷無錫中院一審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杜某智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上訴人杜某智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