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食品安全檢查隊伍,市場監管總局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guancha
市場監管總局9月14日發佈公告,就《食品安全檢查員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5年10月13日。
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管隊伍建設,提升食品安全檢查人員專業化水平,市場監管總局在充分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食品安全檢查員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起草情況説明如下。
一、起草必要性
2017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對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強調要建設職業化檢查員隊伍。2018年中央巡視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黨組反饋問題中,將食品安全檢查員隊伍建設列入巡視整改重點任務。2019年5月印發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中發〔2019〕17號)要求,依託現有資源加強職業化檢查隊伍建設,提高檢查人員專業技能。2019年10月頒佈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檢查員制度,依託現有資源加強職業化檢查員隊伍建設,強化考核培訓,提高檢查員專業化水平。2025年3月印發的《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全鏈條監管的意見》指出,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檢查履職能力建設,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檢查員制度,做好許可審查、監督檢查、註冊核查等專業檢查工作。強化培訓考核和統一調配使用,提升專業檢查能力和水平。
2019年4月,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於加強食品檢查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市監人〔2019〕73號),對食品安全檢查員隊伍建設工作進行部署。各地市場監管部門結合地方實際在加強檢查員隊伍建設方面積極探索,取得一定成績。但各地做法不盡相同,考核標準參差不齊,使用管理要求不一,距離專業化職業化食品檢查隊伍要求還有一定差距。因此,有必要加強頂層設計,制定全國統一的食品安全檢查員管理辦法,完善食品安全檢查員管理制度,統一考核培訓標準,明確使用管理要求,強化制度保障,着力推動建立一支政治過硬、忠於職守、業務精湛、結構合理,與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實際相適應的食品檢查隊伍,提升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和水平。
二、起草過程
(一)開展書面調研。全面梳理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批示、中央文件、法律法規和總局規章中關於食品安全檢查隊伍建設的相關要求,明確工作目標和依據。收集分析全國31個省(區、市)食品安全檢查員建設指導意見、辦法、通知等相關文件資料,研究分析各地具體做法特點。借鑑國家藥品檢查員隊伍建設經驗,收集主要發達國家食品安全檢查員隊伍建設相關制度,在調研基礎上,形成起草思路和框架。
(二)開展實地調研。赴北京、廣西、安徽等地開展實地調研,與地方各級監管機構人員座談交流,瞭解基層監管工作和人員現狀,聽取檢查員隊伍建設意見建議。
(三)開展全面調查。組織各省局對地方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現狀、食品安全檢查員隊伍現狀開展全面調查統計,研究分析地方各級監管機構中食品安全監管人員構成、學歷、專業、崗位情況,以及地方已建立的食品安全檢查員隊伍人數、構成情況,更加全面地把握食品安全檢查員隊伍建設的人員基礎、目標方向,對基層同志關心的焦點、難點問題進行研究。
(四)開展專題研討。先後7次召開專題研討會,通過線上線下形式分別組織北京、天津、河北、內蒙古、吉林、上海、江蘇、安徽、貴州、福建、陝西、內蒙古、廣東、重慶、甘肅、寧夏16個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和40多名食品安全監管業務骨幹、相關專家針對文稿研提修改意見,逐條反覆修改,形成徵求意見稿。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36條。第一章為總則,明確了食品安全檢查員及食品安全檢查定義、職責分工、管理機構等,包括目的依據、相關定義、職責分工、管理機構、信息化管理5條具體內容。第二章為資格條件,規定了食品安全檢查員來源組成、基本條件、分級分類管理和資格標準等,包括人員範圍、基本條件、分類分級、分級標準4條具體內容。第三章為培訓考核,規定了食品安全檢查員培訓考核的具體要求,包括總體要求、考前培訓、考核內容和方式、報考要求、證書頒發、日常培訓、延續與註銷、證書變更8條具體內容。第四章為使用管理,明確了選派原則、優先原則、統籌調配、工作紀律以及延續與註銷食品安全檢查員資格證書等要求,包括使用部門、取得執法證、選派原則、優先原則、統籌調配、工作職責、結果使用、工作紀律8條具體內容。第五章為履職保障與監督管理,規定了地方應完善保障措施,建立激勵及盡職免責機制,為食品安全檢查員履職提供條件,包括地方責任、裝備保障、激勵機制、薪酬保障、人員管理、處理要求、盡職免責7條具體內容。第六章為附則,明確相關專業範圍,對現有從事食品安全檢查工作的人員轉化進行了補充,規定具體落實和解釋權限要求,包括相關定義、現有人員轉化、解釋權限、實施日期4條具體內容。
食品安全檢查員管理暫行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管隊伍建設,提高食品安全檢查員專業化水平,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全鏈條監管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相關定義】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檢查員是指通過市場監管部門考核,具有開展食品安全檢查專業資格的人員。
食品安全檢查是指市場監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餐飲服務及食品生產、加工、儲存、運輸及銷售等全鏈條相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
食品安全檢查包括日常監督檢查、飛行檢查、體系檢查、風險排查以及註冊核查、許可現場核查等。
第三條 【職責分工】市場監管總局負責指導全國食品安全檢查員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國家層面食品安全檢查員隊伍的建設與管理,負責本級食品安全檢查員的培訓、考核、管理和調配使用等工作。
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檢查員隊伍的建設與管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檢查員的培訓、考核、管理和調配使用等組織工作。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檢查員隊伍的建設與管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檢查員的管理和調配使用等工作。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檢查員的調配使用。
第四條 【管理機構】市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明確相應機構,負責食品安全檢查員管理。
第五條 【信息化管理】市場監管總局依託信息化手段,對食品安全檢查員信息實施全國統一的動態管理。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六條 【人員範圍】食品安全檢查員應當從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及其所屬機構工作人員中考核產生。
第七條 【基本條件】食品安全檢查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廉潔自律,遵紀守法;愛崗敬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從事食品安全監管崗位工作1年以上;
(三)具有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5年以上食品安全監管相關工作經歷;
(四)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具有良好業務素質;
(五)身體健康,能適應食品安全檢查工作。
第八條 【分類分級】食品安全檢查員實施分類分級管理。按照從事專業領域的不同,食品安全檢查員分為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含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餐飲服務、特殊食品等類別,每個類別包括初級、中級、高級、專家級4個級別。檢查員可以按照規定取得多個類別資質。
第九條 【分級標準】各級食品安全檢查員除滿足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工作經歷和專業能力:
(一)初級食品安全檢查員:具有一定食品安全現場檢查能力,且初級食品安全檢查員等級考核結果為合格;
(二)中級食品安全檢查員:具有3年以上初級食品安全檢查員資格,或者具有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及5年以上食品安全監管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具有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具有較強的現場檢查能力,且中級食品安全檢查員等級考核結果為合格;
(三)高級食品安全檢查員:具有5年以上中級食品安全檢查員資格,或者具有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及10年以上食品安全監管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具有相關專業副高級職稱,具有承擔較為複雜的食品安全檢查任務能力,且高級食品安全檢查員等級考核結果為合格;
(四)專家級食品安全檢查員:具有5年以上高級食品安全檢查員資格,或者具有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及15年以上食品安全監管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具有相關專業正高級職稱,具有承擔複雜的食品安全檢查任務、參與食品安全形勢分析及政策研究能力,且專家級食品安全檢查員等級考核結果為合格。
第三章 培訓考核
第十條 【總體要求】建立統一規範的食品安全檢查員培訓和考核體系。
市場監管總局負責編制食品安全檢查員考核大綱,建立考試題庫,組織遴選教師和課程,統一食品安全檢查員培訓和考核要求,指導地方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相關工作,同時組織本級食品安全檢查員培訓考核工作。
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制定培訓考核計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組織相關人員參加培訓考核,做到應考盡考。
第十一條 【考前培訓】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考核大綱,結合本行政區域內人員和監管工作實際,採取集中培訓、線上教育、實操訓練等形式組織開展總學時不少於40學時的考前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能培訓。
第十二條 【考核內容和方式】食品安全檢查員資格考核設置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能2個科目。按照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特殊食品等類別和初級、中級、高級、專家級別進行分類分級考核。
理論知識科目內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專業知識等,採取閉卷方式進行考核。
專業技能科目內容為綜合運用理論知識開展食品安全檢查的實踐能力,採取實地檢查、模擬檢查、案例分析、面試答辯等方式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報考要求】食品安全檢查員可以參加不同類別和級別的考試,考核合格後取得相應類別和級別的《食品安全檢查員資格證書》。
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每年至少組織2次考核,申請食品安全檢查員考核人員可以一次報考全部科目或者分次報考,順序不限,考試成績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內2個連續考試年度內有效。
第十四條 【證書頒發】通過食品安全檢查員全部科目考核的人員,由組織考核的省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頒發《食品安全檢查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證書”),證書式樣和編號規則由市場監管總局統一制定,有效期為5年。
第十五條 【日常培訓】食品安全檢查員取得證書後,應當每年接受繼續教育,參加不低於40學時的日常培訓,脱產學習專業知識,提高專業水平。
省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結合監管工作需要,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檢查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能的日常培訓,提升食品安全檢查員專業能力和水平。每年組織的脱產日常培訓應當不少於40學時。
鼓勵食品安全檢查員參加各類實訓培養和食品安全相關專業的學歷教育。
第十六條 【延續與註銷】食品安全檢查員實施嚴格考核、動態調整。證書有效期屆滿的,經發證機構審核後予以延續,並換髮證書。
食品安全檢查員有以下情形的,由發證機構註銷其證書:
(一)2年內未從事食品安全檢查工作或者未參加日常培訓的;
(二)每年參加食品安全檢查少於5次的;
(三)調離市場監管部門的、辦理退休的;
(四)其他不得擔任食品安全檢查員的情形。
第十七條 【證書變更】食品安全檢查員因工作調整等原因,不在證書發放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工作的,其證書有效,由新工作崗位所在地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換髮同類別同級別的證書。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使用部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監管事權,統籌選派食品安全檢查員開展食品安全檢查工作。
第十九條 【取得執法證】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及時組織取得《食品安全檢查員資格證書》的食品安全檢查員參加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取得食品監督管理相關行政執法證。
第二十條 【選派原則】選派食品安全檢查員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食品安全檢查員專業能力與檢查任務相適應;
(二)應當選派具有行政執法經驗的食品安全檢查員;
(三)赴境外開展食品安全檢查的,應當選派具備一定外語能力的食品安全檢查員;
(四)對食品安全檢查員選派有其他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優先原則】中級以上食品安全檢查員選派應當遵循以下優先原則:
(一)開展飛行檢查、靜態風險等級為Ⅲ檔或者Ⅳ檔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許可現場核查、對風險等級為C級或者D級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監督檢查,優先選派中級及以上食品安全檢查員參加;
(二)開展體系檢查、特殊食品註冊現場核查,優先選派中級及以上食品安全檢查員參加,並且應當選派至少一名高級及以上食品安全檢查員;
(三)重大案件查辦、重大食品輿情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市場監管總局組織的全國範圍內的專項督查工作、赴境外開展食品安全檢查優先選派高級及以上食品安全檢查員參加。
第二十二條 【統籌調配】建立食品安全檢查員統一使用調配機制。根據工作需要,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調配使用下級市場監管部門的食品安全檢查員,下級市場監管部門可申請上級市場監管部門選派食品安全檢查員,同級市場監管部門可商請相互調配食品安全檢查員參加檢查工作。
第二十三條 【工作職責】食品安全檢查員應當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參與檢查計劃或者方案的制定;
(二)根據檢查計劃方案,實施檢查任務,發現食品安全違法違規情形的,應當依法採取處置措施;
(三)如實記錄檢查過程,規範填寫檢查文書;
(四)參與撰寫檢查報告,真實完整報告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交檢查結果並提出工作建議;
(五)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置並提出建議;
(六)參與食品安全政策法規、標準技術等研究和食品安全形勢分析;
(七)參與食品安全檢查員培訓計劃制定、課程開發、教學等工作;
(八)其他工作任務。
第二十四條 【結果使用】各級食品安全檢查員提交的檢查報告和相關文書作為市場監管部門監管執法和立案調查的依據和證據。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食品安全檢查員專業特長、培訓考核、執行檢查任務情況實施動態管理,作為調配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工作紀律】食品安全檢查員應當嚴格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一)服從選派,認真執行檢查任務;
(二)遵守廉潔紀律規定,不得以權謀私、收受賄賂、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三)對檢查發現的問題,不得隱瞞不報;
(四)與檢查對象存在親屬或者利害關係時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五)執行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檢查對象商業秘密;
(六)不得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履職保障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地方責任】地方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食品安全檢查員隊伍建設工作作為重要工作部署推動,完善工作制度機制和食品安全檢查員履職保障措施,加強食品安全檢查員培養、使用與監督,保持食品安全檢查員隊伍相對穩定。
第二十七條 【裝備保障】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組織食品安全檢查員進入企業開展實地檢查工作時,應當提供必要的工作裝備,如:工作服、安全帽、防水靴、照明、錄音、錄像等裝備。
第二十八條 【激勵機制】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激勵機制,保障食品安全檢查員依法依規享有下列待遇:
(一)培訓考核、繼續教育所需時間、經費;
(二)與檢查工作相應的調(補)休、津(補)貼;
(三)執行檢查任務時的專業能力和工作實績作為推優評先、職級調整、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的重要參考;
(四)執行檢查任務中工作業績突出的,視情通過通報表揚等形式予以激勵。
第二十九條 【薪酬保障】鼓勵市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建立職業化食品安全檢查員隊伍,完善薪酬保障機制,構建向現場檢查一線傾斜的薪酬激勵機制。依法組織食品安全檢查員參加工傷等保險,鼓勵通過人身意外傷害商業保險提高職業傷害保障水平,保障現場檢查期間人身安全。
第三十條 【人員管理】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通過處理投訴和舉報、接受聘用機構和被檢查單位反饋等方式收集信息,對各級別食品安全檢查員持續保持其能力和個人素質以及遵守行為規範等情況加強監督。
第三十一條 【處理要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檢查員管理,食品安全檢查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視情形予以提醒批評、暫緩晉級、降級或者註銷證書,並依規進行相應的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證書,或者塗改、轉借證書的;
(二)無正當理由1年內3次拒絕執行檢查任務的;
(三)使用證書從事與食品安全檢查無關活動的;
(四)檢查過程中違反相關規定給檢查對象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因履職不到位對食品安全工作帶來不良影響的;
(六)違反保密規定或者廉潔自律相關規定的;
(七)弄虛作假、篡改檢查報告等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工作紀律的。
第三十二條 【盡職免責】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健全食品安全檢查員盡職免責機制,逐步建立食品安全檢查員履職正面清單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檢查員在履行檢查職責的情況下,不因企業違法行為和相關後果承擔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相關定義】本辦法中相關專業是指教育部規定的《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中食品、生物、化學、輕工、計算機相關專業以及醫學、農學、法學門類下的相關專業。
第三十四條 【現有人員轉化】本辦法發佈實施前已經通過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培訓考核的食品安全檢查員,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對照本辦法審核認定或者考核,頒發相應級別證書。國家層面食品安全檢查員由市場監管總局及其所屬食品安全檢查機構統一考核並頒發證書。
第三十五條 【解釋權限】本辦法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實施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