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一家長“發朋友圈評論教體局長免職”被拘4天,警方已撤銷處罰決定並賠償
guancha
9月20日下午,“發朋友圈評論縣教體局長免職被拘4天”一案當事人高光華告訴澎湃新聞,雲南元江縣公安局已撤銷此前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向其支付了1902.08元國家賠償金。

“元江縣公安局一副局長當面向我道歉了,並稱會調查辦案的相關人員。”談及行政處罰被撤銷一事,高光華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坦言,自己內心五味雜陳,當時朋友圈所發內容措辭過於絕對。他透露,這段時間以來,自己揹負着沉重的心理壓力,工作與個人生活均受到了不小的衝擊,“警方既然撤銷了處罰,説明我的行為並不構成違法,已建議他們以後辦理此類案件要慎重。”
元江縣公安局9月20日作出的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該局澧江派出所辦理的高光華涉嫌誹謗他人案,經調查存在程序違法、處罰不當,根據《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規定》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撤銷元公(城)行罰決字〔2025]182號行政處罰決定。

高光華的代理律師、雲南金東方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具堆向澎湃新聞表示,《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元江縣公安局主動撤銷行政處罰決定,行使的是行政機關自我糾錯的職責,有利維護了行政機關的公信力。對此,作為代理人也對元江縣公安局“有錯必糾”的擔當和責任表達敬意。
高光華的另一名代理律師、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稱,元江縣公安局能夠主動糾錯,這是依法行政的體現。希望通過該案能提醒各級公安機關,針對涉及公共事件討論的案件實施行政處罰,必須秉持審慎態度,切實防止公民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9月1日,得知縣教育體育局局長李文剛被免職的信息後,高光華在微信朋友圈發佈一條評論稱“因為打卡的事造成重大輿情 李局長被免職了,我不是故意的,但希望分管教體和文旅的楊副縣長也免職”。
今年7月,高光華因質疑元江縣要求學生家長暑期在手機上每日兩次安全打卡屬形式主義,向多部門舉報並引發媒體關注。“打卡”一事被披露後,元江分管教育體育的副縣長楊三保與縣教體局局長李文剛約高光華見面“談心”。
不料,高光華這條涉事朋友圈發佈後,李文剛即於當日晚間報警。元江縣公安局因此認為高光華誹謗,9月3日對其違法行為處以行政拘留四日的處罰。
9月17日,高光華認為雲南玉溪市元江縣公安局此前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明顯不當,將正常的公眾監督認定為違法犯罪,向元江縣人民政府申請了行政複議,請求予以確認元江縣公安局行政處罰違法並索賠1902.08元,以及1元精神撫慰金。
此外,另據云南元江縣委宣傳部官微“熱情元江”9月20日對外發布的兩則“人事事項”信息披露,李文剛被免去縣教育體育局局長職務兩天後,即履新縣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主任。
(澎湃新聞記者 史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