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女童16樓墜亡,當天發生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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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湖北孝昌3歲女童惠惠獨自一人跑到電梯過道處攀爬窗户,不幸從16樓公共區域的窗户墜亡。
事發後,惠惠的父母認為,小區的建築設計存在缺陷,且物業公司未能及時發現危險隱患並予以消除,應對女兒的死亡承擔部分責任,但對方堅稱無過錯。
不得已,惠惠的父母起訴了小區開發商、設計方、物業公司三方,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51萬餘元。
9月19日下午,該案在孝昌縣人民法院開庭,經過3個多小時審理,法院宣佈擇期宣判。

女童爬上滅火器箱,不幸從窗户墜亡。受訪者提供
幼童從16樓過道窗户墜亡
這起案件發生於湖北省孝感市孝昌縣花園鎮某小區。7月8日上午8時許,家住16樓的黃女士下樓丟垃圾,將不到3歲的女兒惠惠獨自留在家裏玩耍。在黃女士進入電梯26秒鐘後,惠惠便打開自家的入户門,跑向樓道尋找母親。
監控顯示,大約3分鐘後,惠惠從電梯旁的窗户墜落身亡。惠惠父親徐先生提到,女兒墜樓至樓下的私家車上,車輛天窗都被砸破。
孝昌縣公安局興城派出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顯示,事發後,警方接110指揮中心轉警,稱某小區有一名小孩墜樓,接警民警立即趕赴現場。經查,惠惠是從16樓樓梯間意外墜落,孝昌縣第一人民醫院醫務人員現場檢查無生命體徵。經調查走訪和現場勘查,屬非正常死亡。
由於16樓電梯過道沒有監控,徐先生夫妻無法得知惠惠墜樓前的行動軌跡。他們猜測,女兒走到電梯間後,可能是夠不到電梯按鈕,才走向電梯旁邊的窗户。
徐先生稱,惠惠身高僅有92釐米,原本無法爬上95釐米高的窗台。但不巧的是,窗台下方放置了一台約60釐米高的滅火器箱。“孩子可能是踩着滅火器箱,才爬了上去。”
在徐先生的印象裏,小區樓道里的滅火器箱的擺放並無相關規範和要求,“十多斤,成年人隨意拎,今天丟在這兒,明天放在那兒,物業也沒有重視這個(放在窗户邊)安全隱患”。
徐先生還認為,樓道窗户的設計缺陷也間接造成了女兒死亡。他提到,小區樓道的窗户並沒有安裝防護欄或限位器,也就是説,平時窗户可以向外打開90度,“頭都能伸出去,這種情況下,還沒有任何防墜落的安全提示”。
事發當天,小區多名業主曾在業主羣裏提出,希望物業能給樓道間窗台加設欄杆,同時重視相關安全隱患。但物業隨即解散了該羣。
中國新聞週刊嘗試聯繫該小區物業公司,電話未能接通。
徐先生表示,事發至今,涉事小區仍未對樓道間的窗户增設任何防護措施。

惠惠生前照片 受訪者提供
家屬起訴開發商和物業方
事發後,徐先生與小區物業、開發商進行了調解。他曾提出10萬元的賠償金,但物業方只願意支付1萬元的人道主義補償,“他們認為自己沒有任何責任”。
徐先生表示,女兒到今年8月才滿3歲,作為第一監護人,家長的責任不可推卸,但他們認為,小區開發商、設計方和物業公司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為此,徐先生夫妻對上述三方提起了民事訴訟。
《民事起訴狀》顯示,原告徐先生夫妻認為,小區設計方、開發商在開發建設中存在進户門向外平開、樓梯間窗台過低、樓梯間窗户向外平開窗、未安裝防護裝置等設計建設缺陷,也是此次悲劇發生的原因。
同時,徐先生夫妻還認為,物業公司未協助做好窗户防護、限位裝置、未裝貼警示標誌、隨意放置滅火器箱等管理過錯。因此,上述三方應對此次惠惠墜樓死亡承擔賠償的部分責任。
徐先生在起訴狀中提出了518322.25元的損失賠償。他表示,這是根據當地的收入標準計算得出,“我們只是追究這三方應該承擔的責任”。
根據我國住宅設計相關標準,樓梯間、電梯廳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沒有陽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樓面、地面的淨高小於0.9米時,應設置防護設施。
也就是説,徐先生所在小區的窗户高度符合標準,然而,滅火器箱的擺放位置、窗户未加裝限位裝置也是未能及時排除的安全隱患。
近年來,多地曾出現居民不慎墜樓的案例。
2024年11月,河南商丘74歲老人徐某不幸墜亡,家屬提起訴訟,向小區開發商及物業索賠34萬餘元。
法院在二審中提到,該意外事故的發生系徐某不慎所致,酌定由其自行承擔90%的責任。而涉案窗台淨高低於0.9米,因而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承擔5%的責任,分別賠償曹某等1.6萬餘元。
據漢濱區人民法院消息,2024年9月,張某夫婦年僅7歲的兒子隨父親到某小區送裝修材料。在張某送材料期間,孩子獨自玩耍過程中乘電梯到16樓,從電梯前室窗户翻越至窗外墜樓身亡。
經現場勘測,事發窗户下沿水泥牆與窗台間有枱面,從枱面到窗户高度僅0.65米,低於0.9米標準且未設防護設施,窗户推拉幅度大,存在安全隱患。
因此法院認為,開發公司應擔責,且物業公司未及時排查、處理隱患,未盡合理安全管理義務,也需擔責。最終,雙方賠償各項損失共25餘萬元。
中國新聞週刊梳理發現,在類似的意外墜樓案件中,法院往往認定,墜樓人員及其監護人承擔主要責任,小區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是否擔責,要看小區樓道窗户高度、推拉幅度、是否加裝防護欄、是否及時排查隱患等。
對於該案,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若經核查,樓道窗台高度、窗户開啓方式、未裝防護裝置等不符合《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等國家規範,則構成設計與建設缺陷,開發商與設計方需承擔責任,且通常責任比例可能在10%—30%。
“物業公司存在兩大明確過錯”,趙良善説,一是隨意擺放滅火器箱造成安全隱患,二是未及時處理窗户防護缺失、未貼警示標誌的問題,且事發後解散業主羣迴避責任,過錯較為明顯,責任比例可能在 10%—20%。
趙良善強調,滅火器箱是導致女童能爬上窗台的直接誘因,屬於物業公司管理失職的核心證據,會顯著加重其責任,使其在三方中可能承擔相對更多責任。
該案一審結束後,徐先生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小區開發商、設計方和物業公司三方的代理律師仍然堅稱他們無過錯,因此他決定不再接受調解,“我們接受法院的公平判決”。
(記者 王春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