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補班1天被員工舉報,反手取消14天年假福利和所有額外假期?
guancha
國慶假期臨近,某公司員工卻收到“假期福利收回”的通知。“因颱風停工兩天,公司要求週六補班一天,有員工直接向勞動部門舉報了。”9月27日,深圳市疆拓商貿有限公司的一份內部通知在網絡上迅速傳播。
該公司負責人表示,倉庫已快爆倉,國慶前擔心無法及時出貨,整體貨物安排都會受到影響,這才決定讓員工在週六補班一天。然而,這看似合理的安排卻引發了意想不到的結果。
在勞動部門介入後,公司隨即取消了補班安排,但同時宣佈取消員工14天年假福利及所有額外假期。該公司所謂的“14天年假”遠高於國家法定標準,這一“反擊式”調整在網上引發熱議。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明確規定,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職工就該享受帶薪年假,公司不能隨意剝奪。對於法定標準外的14天額外年假和節日假期,雖然法律不強制要求,但一旦公司長期穩定提供,就構成了‘約定福利’。”9月28日,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邱潔告訴封面新聞記者,公司如果沒有合法理由單方面取消(員工假期),可能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若取消行為具有明顯的報復性、懲罰性,則可能構成“變相解除勞動合同”或“打擊報復投訴人”,員工可依法維權。
律師:公司如因颱風停工需要補班須與員工協商一致
因颱風“樺加沙”過境,導致深圳疆拓公司在9月23日至24日停工兩天,且未安排居家辦公。隨着國慶假期臨近,為確保貨物及時發出,公司決定讓員工在9月27日(週六)補班一天。
然而,這一決定遭到員工反對。有員工向勞動局舉報投訴,稱調班影響休息調整。經勞動部門溝通後,公司被迫取消補班安排。
對此,丁邱潔告訴封面新聞記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也就是説,颱風停工屬於‘非勞動者原因造成的停工’,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這種情況只要沒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公司不僅不能要求補班,還得按正常工作時間發工資。”丁邱潔指出,公司如因颱風停工需要補班,必須與員工協商一致,不能單方面強制安排。而在本次事件中,公司並未徵得員工同意,直接通知“9月27日補班”,因此違反了上述規定,員工有權拒絕並向勞動國家監察委員會投訴,該投訴行為合法合理。
公司取消該員工所有額外福利是否違法?
在取消補班安排後,深圳疆拓公司發佈通知稱:“由於大家希望公司的放假制度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安排,公司將取消為期14天的年假安排,具體的年假放假時間可以參考國家規定。同時公司將取消之後所有的額外假期。”
該公司提供的額外假期包括:9月3日(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上午放假半天;萬聖節、聖誕節放假半天;年底放假兩週等。
法律專家指出,法定帶薪年假是職工的基本權利,企業不能隨意剝奪。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假期加班應該如何計算工資?
隨着國慶假期臨近,加班工資計算標準如何界定,對勞資雙方都至關重要。
2025年國慶節、中秋節連放8天假,放假時間為10月1日(週三)至8日(週三)。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工資支付日遇法定休假節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這意味着如果公司是每月的1—8日發放工資的,9月底就會發放10月工資。
國慶、中秋假期加班工資計算分為兩種情況:
10月1日、2日、3日、6日屬於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這4天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 支付工資,且不能以補休替代。
10月4日、5日、7日、8日屬於放假期間的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 支付工資。
加班費具體計算方法分為兩部分,法定節假日: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休息日: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社交媒體上,有網友表示:“法定權利就是底線,補班違法就是違法,跟福利多少沒關係。公司拿福利當籌碼報復,格局太小。”對此,法律專家提醒,員工遇到類似情況應保留停工通知、調休文件等證據,先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可向勞動國家監察委員會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封面新聞記者 邊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