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文:政府採購中,依法對本國產品給予價格評審優惠
方周“实习中”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在政府採購中實施本國產品標準及相關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政府採購活動中既有本國產品又有非本國產品參與競爭的,依法對本國產品給予價格評審優惠,對本國產品的報價給予20%的價格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本國產品標準適用於貨物,包括政府採購貨物項目和服務項目中涉及的貨物。
那麼,如何認定是否為本國產品?《通知》明確,政府採購中的本國產品標準,是指產品在中國境內生產,且產品的中國境內生產組件成本佔比達到規定比例要求,對特定產品還要求其關鍵組件、關鍵工序在中國境內生產、完成。該標準適用於政府採購貨物項目和服務項目中涉及的貨物。
《通知》強調,政府採購支持政策對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等各類經營主體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不得出台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政策措施,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不得指定品牌或者限制品牌註冊地、所有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投資者國別以及其他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我國政府採購市場規模龐大,根據財政部已披露數據,2023年全國政府採購規模為33929.6億元。為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政府採購市場體系,構建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財政部研究起草並於去年12月5日發佈了相關征求意見稿。
此前,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解讀道:政府採購中實施本國產品政策是世界主要經濟體的通行做法。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積極推進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一直是中國深化政府採購制度改革的重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十條規定,政府採購應當採購本國產品,本國產品的界定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要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在政府採購領域實現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穩定可預期的制度環境。《紮實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資行動方案》(國辦發〔2024〕9號)明確要求“加快制定出台政府採購本國產品標準”。借鑑國際經驗,制定出台《通知》,是細化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要求,是完善政府採購制度的重要舉措,也是落實政府採購領域外資企業國民待遇的務實行動,對加快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政府採購市場體系,保障各類經營主體平等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持續建設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針對後續安排,財政部相關負責人介紹,《通知》施行之日起5年內,財政部將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分產品制定各類產品的“本國產品標準”,並依據不同行業發展實際,設置3—5年的過渡期,逐步建立健全標準體系與動態調整機制。在分產品的中國境內生產組件成本佔比要求,以及對特定產品關鍵組件、關鍵工序的相關要求實施前,只要是符合在中國境內生產要求的產品,在政府採購活動中即視同本國產品。
光大證券分析稱,新標準的推出意味着在未來採購的評審過程中,本國產品競爭力將顯著提升。從行業層面看,信息技術設備、醫療設備、辦公設備、交通設備以及工程設備等領域在政府採購中佔有較高比重,政策的實施將有助於提升這些行業的市場份額和競爭力。隨着政策的逐步落實,國產設備相關行業將迎來新的發展機遇,預計在政策的推動下,國產設備行業技術創新和產品質量將得到顯著提升,行業整體競爭力將得到增強。
(觀察者網綜合財政部網站、經濟參考報、央視新聞客户端等)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政府採購中
實施本國產品標準及相關政策的通知
國辦發〔2025〕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政府採購市場體系,完善政府採購制度,保障各類經營主體平等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在政府採購中實施本國產品標準及相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國產品標準
本國產品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生產
產品應當在中國境內生產,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實現從原材料、組件到產品的屬性改變。
屬性改變是指經過製造、加工或者組裝等工序,產生完全不同於原材料、組件的新產品,並具有新的名稱和特徵(用途)。屬性改變不包括以下細微操作:
1.為確保產品在運輸或者儲存期間保持某種狀態而進行的操作;
2.為產品運輸或者銷售進行的包裝或者展示;
3.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粘貼或者印刷品牌、標誌、標識以及其他用於區別的標記;
4.簡單的上漆、磨光和分裝;
5.其他不屬於屬性改變的情形。
(二)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組件成本佔比達到規定比例
產品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組件成本佔比應當達到規定比例,計算公式為:

財政部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分產品確定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組件成本佔比應當達到的規定比例。在分產品的中國境內生產的組件成本佔比相關要求實施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條件的產品在政府採購活動中視同本國產品。
(三)特定產品的關鍵組件、關鍵工序符合相關要求
對特定產品,在符合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條件的基礎上,應當符合財政部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確定的其關鍵組件、關鍵工序在中國境內生產、完成等要求。
財政部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5年內,在充分徵求有關內外資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等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分類施策、穩妥推進,分產品確定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組件成本佔比要求,以及特定產品的關鍵組件、關鍵工序相關要求,並根據不同行業的發展情況,在出台具體產品相關要求時,設置3—5年過渡期,逐步建立政府採購中本國產品標準體系和動態調整機制。
二、本國產品標準的適用範圍
本國產品標準適用於貨物,包括政府採購貨物項目和服務項目中涉及的貨物。適用本國產品標準的貨物具體是指《政府採購品目分類目錄》中的貨物類產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構築物,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和檔案,特種動植物,農林牧漁業產品,礦與礦物,電力、城市燃氣、蒸汽和熱水、水,食品、飲料和煙草原料,無形資產。
三、對本國產品的支持政策
政府採購活動中既有本國產品又有非本國產品參與競爭的,依法對本國產品給予價格評審優惠,對本國產品的報價給予20%的價格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
當採購項目或者採購包中含有多種產品,供應商為該採購項目或者採購包提供的符合本國產品標準的產品成本之和佔該供應商提供的全部產品成本之和的比例達到80%以上時,依法對該供應商提供的全部產品給予價格評審優惠,即對該供應商提供的全部產品的總報價給予20%的價格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
四、政策執行要求
(一)產品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組件成本核算規則。產品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組件成本,按照《中國境內生產的組件成本核算基本規則》(見附件1)計算。
(二)有關證明文件。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採購文件中明確要求供應商對其提供的產品出具《關於符合本國產品標準的聲明函》(樣式見附件2,以下簡稱《聲明函》)或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聲明函》或有關證明文件的,該產品視為本國產品,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再要求供應商提供其他證明材料。供應商提供虛假《聲明函》、虛假證明文件謀取中標、成交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中標、成交供應商提供的《聲明函》或有關證明文件。
(三)平等對待各類經營主體。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等各類經營主體平等享受對本國產品的政府採購支持政策。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在政府採購信息發佈、供應商資格條件確定和資格審查、評審標準等方面,要對各類經營主體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切實保障各類經營主體公平競爭。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不得出台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政策措施,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不得指定品牌或者限制品牌註冊地、所有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投資者國別以及其他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政府採購中本國產品政策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條約、協定執行。
五、爭議處理
財政部門在政府採購投訴處理、監督檢查中,對涉及本國產品標準爭議事項的處理,按照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等執行,必要時由有關部門或者專業機構對相關事項予以核實。各有關部門、專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政府採購投訴處理、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一)政府採購投訴處理、監督檢查中,對產品或組件是否在中國境內生產存在爭議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對於組裝類產品或組件,相關供應商及製造商應當提供產品或組件的採購合同,進貨記錄,製造、加工、組裝記錄以及其他證明材料。上述證明材料能夠證明產品或組件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相關產品或組件即可視為在中國境內生產。
2.對於由原材料直接製造、加工形成的產品或組件,如鋼材、陶瓷製品、玻璃等,相關供應商及製造商應當提供產品或組件包裝上依法標註的生產廠址等信息。生產廠址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相關產品或組件即可視為在中國境內生產。
(二)政府採購投訴處理、監督檢查中,對產品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組件成本佔比、採購項目或採購包中本國產品成本佔比是否達到規定比例存在爭議的,相關供應商及製造商應當提供組件或產品的會計核算數據、採購合同、進貨記錄等,財政部門按照中國境內生產的組件成本核算相關規則予以認定。
(三)政府採購投訴處理、監督檢查中,對特定產品的關鍵組件是否在中國境內生產存在爭議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原則處理;對特定產品的關鍵工序是否在中國境內完成存在爭議的,相關供應商及製造商應當提供關鍵工序在中國境內完成的記錄等材料予以證明。
政府採購投訴處理、監督檢查中,相關供應商及製造商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證明產品符合本國產品標準的,不應當享受對本國產品的政府採購支持政策,由此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採購結果的,財政部門按照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等處理。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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