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蘋果税”舉報人:中國開發者有權享受更低的佣金
方周“实习中”

(文/方周 編輯/呂棟)
近日,一封題為《關於蘋果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舉報信》在網絡曝光,引發廣泛關注。
10月24日,觀察者網與本次舉報的發起人之一的律師田軍偉,就此次舉報的背景、未來走向等進行深入交流。
田軍偉對此次舉報的前景持樂觀態度,他認為“立案調查是遲早的,只是時間問題”。而一旦成功針對蘋果公司發起反壟斷調查,該公司未來最高可能面臨334.76億美元(約合人民幣2384億元)的“天價”罰款。
田軍偉還透露,未來,他計劃針對蘋果公司在未獲增值電信業務許可的情況下持續運營App Store並通過應用內支付服務收取佣金的“無證經營行為”再次發起舉報,推動蘋果公司儘快在中國設立運營蘋果應用商店的市場主體。
在這封舉報信中,以王瓊飛、田軍偉為代表的55名中國消費者,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起行政舉報,指控蘋果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強制限制應用程序分發和支付渠道,並收取高額佣金。
此次舉報,主要針對蘋果應用商店及支付渠道的抽成規則,也就是坊間廣為熟知的“蘋果税”。
在信中,舉報人認為中國消費者相較歐美迄今仍被蘋果封鎖,禁止像歐美一樣使用除IAP(In-App purchase,指蘋果App Store的應用內購買)以外的第三方數字商品及服務支付渠道,禁止像歐盟一樣使用除App Store以外的第三方應用商店/網站等應用獲取渠道,被剝奪了支付渠道與應用獲取渠道選擇權,被迫承受遠高於歐美的最高30%的“蘋果税”負擔。
所謂“蘋果税”,是指當蘋果用户通過蘋果手機應用商店,付費下載應用或在應用內部購買數字商品或服務時,需先打款給蘋果支付系統,蘋果抽成10%-30%後,再將剩下的款項轉給開發者。多年以來,其高昂的抽成比率已讓來自全球的應用開發商乃至個人消費者怨聲載道,可謂“天下苦蘋果税久矣” 。
田軍偉表示,此次舉報籌備已有數月時間。自2023年下半年以來,多位與蘋果公司發生糾紛的消費者向其求助,為了固定蘋果公司存在過錯的證據,田軍偉已輔助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蘋果公司發起多次投訴舉報,由於蘋果公司未在中國設立運營蘋果應用商店的市場主體,相關投訴舉報均以失敗告終。
這並非田軍偉首次向蘋果發起投訴。今年2月,以田軍偉為代表的48名消費者向市場監管總局寄去了聯名舉報信,指控蘋果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強制消費者使用免密支付。
市場監管總局曾回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七條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根據該規定,反壟斷法規制的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申請人認為蘋果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強制其在蘋果應用商店只能使用免密支付方式付款,導致其賬户被盜,該舉報所針對的行為不屬於上述規定所稱的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本局答覆稱“難以認定相關行為構成壟斷行為”並無不當。
在數次投訴舉報無功而返之後,田軍偉注意到行業內有另一位律師也在研究相關問題,就是本次舉報的另一位發起人——王瓊飛。
公開資料顯示,王瓊飛任職於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曾供職於騰訊和阿里法務部。其曾負責過騰訊訴奇虎QQ保鏢不正當競爭案、淘寶訴美景公司大數據不正當競爭案、百度訴陳偉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等。而田軍偉律師任職于山東納源律師事務所,此前曾代理京東賬户盜刷保險理賠案等。
早在2021年1月,消費者金某將蘋果公司、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蘋果上海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前述兩被告立即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停止通過“應用內購買”收取交易金額30%佣金的不公平高價行為;停止要求“應用內購買”只能選擇IAP系統進行支付的強制搭售、限定交易和拒絕交易的行為。
此案便是由王瓊飛代理。2024年5月,該案一審判決認定蘋果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但駁回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訴請,雙方均提起上訴,目前案件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中。
在一審判決中,法院認為,鑑於涉案App Store平台龐大的經營體系,就蘋果公司為運營涉案平台所支出的具體成本事實上難以查清,故法院無法評估蘋果公司運營成本與收取佣金之間的差異,進而無法依據前述差異評價其佣金是否過高。
對於蘋果強制搭售、限定交易或拒絕交易的行為,法院認為,蘋果公司使用IAP模塊所涉及的對象系開發者,不會對消費者利益有所影響,原告並無就該行為的訴訟利益;即使原告具備相應訴訟利益,本案中IAP模塊也並非獨立的可售產品,原告亦未能證明被告存在拒絕交易的行為。此外,蘋果公司雖然限定了開發者所使用的支付模塊,但是確實保護了交易相對人和消費者利益,切實保護了數據安全,維護了合理的經營模式,因此蘋果公司的行為不會產生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後果。
但法院也裁定蘋果公司在中國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法院認為,蘋果公司系中華人民共和國除港澳台地區以外的區域iOS系統下的智能終端應用程序交易平台的主要經營者。蘋果國際經銷公司雖然也參與平台與消費者的服務,但蘋果公司與蘋果國際經銷公司系關聯公司,其他經營者無法進入該平台。
在該案一審判決“出爐”後,田軍偉主動聯繫了王瓊飛尋求幫助,隨後二人開始共同研究這一問題。經歷數個月的籌備,才有了這一次的聯合舉報。據其介紹,本次參與聯合舉報的55名消費者,大多數是賬號遭盜刷的蘋果消費者。田軍偉表示,這些消費者是慕名而來,來自天南地北的各個省份,涉及各個行業。他認為此次召集到超50名消費者,“已經不少了”。
根據QuestMobile TRUTH中國移動互聯網數據庫此前發佈的數據,2025年6月,蘋果的活躍用户量達到2.71億。
從他自己的親身體驗來説,“面對國外的科技巨頭,感覺到深深的無力感”,田軍偉説道。
以之前王瓊飛代理的“金某案”為例,田軍偉分析道:“作為涉外訴訟,按照法律規定本身就沒有審限規定,反壟斷案件本身也確實比較複雜,因此目前二審仍未有結果。但據我瞭解,蘋果公司方面一開始就提出明顯不成立的管轄權異議,再加上文書都需要跨國遞送給蘋果公司,整個過程耗費了當事人大量的時間。”
“在法律從業者來看,這明顯是蘋果公司拖延時間、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的的策略”,田軍偉説。
蘋果公司為維權的消費者設立的障礙不僅限於法院應訴階段。田軍偉補充道,蘋果公司雖在北京、上海設有經營實體,根據蘋果公司單方擬定的《Apple媒體服務條款和條件》,中國消費者對應的合同方是愛爾蘭的 Apple Dis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td.,且爭議管轄法院約定為美國加州法院。中國消費者在蘋果應用商店消費與蘋果公司之間發生糾紛後,如果投訴舉報蘋果公司在北京或上海的經營實體,這些實體對外均宣稱不運營蘋果應用商店,相關投訴舉報無法得到受理;如果消費者對蘋果公司在北京、上海的經營實體提起民事訴訟,由於法院在立案階段一般僅作初步的形式審查,一般先按照合同約定確定管轄法院,若消費者沒有找律師代理,可能由於專業知識所限直接卡在立案關,法院會以約定的管轄法院不在中國為由而不予受理。蘋果公司當然知曉其通過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在所在國起訴的條款是無效的,但仍然在用户協議約定管轄法院在美國加州法院,蘋果公司在擬定註冊協議時就已經處心積慮為消費者起訴維權增加難度。如果消費者不掌握專業法律知識或沒有律師代理,可能直接卡在立案關,進而放棄維權。

田律師向觀察者網提供的信息顯示,其多次嘗試均未成功立案 受訪者提供
而從《反壟斷法》的角度切入的優勢就在於,行政執法部門的管轄沒有任何障礙,按照《反壟斷法》的規定,境外公司的行為如果對國內產生了影響,中國一樣有管轄權。“這也是我當時梳理完以後,最終選擇從《反壟斷法》角度投訴舉報蘋果公司的一個原因”,田軍偉説道。
但田軍偉一開始並未選擇《反壟斷法》的原因就在於舉證過於艱難。他表示,作為個體消費者,要蒐集足夠的證據在法庭上證明蘋果公司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難度非常大。
因此,田軍偉希望能夠藉助行政監管部門的力量。而這正是此次舉報的出發點之一。
“簡單來説,舉報的背後都是為了給後續的民事訴訟降低一些難度,或者説降低維權成本。”
田軍偉對前景持有樂觀的態度。“我認為立案是遲早的,只是時間問題”,他説道。
“從國外的反壟斷執法實踐來看,可以説大的司法轄區,可能也就中國大陸尚未對蘋果公司展開反壟斷調查,就算沒有消費者或開發者提出舉報,中國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能也在開始前期的初步調查工作了,中國的反壟斷立法時就借鑑了很多國外的反壟斷法律,反壟斷執法具有全球趨同性,所以我認為舉報的勝算非常大。”
“從法律角度來説,‘金某案’一審法院已經認定蘋果公司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反壟斷執法中,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非常重要,雖然民事訴訟與行政執法的標準不完全相同,但一審關於蘋果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在二審中被推翻的可能很低,如果最終二審判決仍然認可蘋果公司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那麼反壟斷的執法機構的主要內容就在於認定蘋果公司是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國外的反壟斷執法結果肯定對國內有影響,個人認為只不過是中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到底認定蘋果公司存在多少濫用行為的問題。
目前,歐盟、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日本、韓國等十多個國家都已經響應本國開發者訴求,通過立法、執法、訴訟等方式監管“蘋果税”,蘋果公司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已經做出讓步。
綜合公開信息顯示,自歐盟2024年《數字市場法》實施以來,蘋果已允許開發者引導用户使用外部支付渠道,並將佣金降至10%–20%(視服務類型和開發者規模而定);而蘋果在美國雖仍強制用户使用IAP,但已允許通過外鏈跳轉第三方支付,且不收取任何佣金;韓國與俄羅斯則在允許外部支付的同時,分別收取11%–26%和12%–27%的階梯式佣金。
相較之下,中國目前仍嚴格執行封閉生態政策:所有iOS應用內的數字商品交易必須通過蘋果官方支付系統,標準佣金高達30%,僅對年收入低於100萬美元的小型開發者提供15%優惠費率,且嚴禁跳轉至微信支付、支付寶等本土支付方式。
而這種區別對待的背後,是蘋果公司作為行業頭部企業所彰顯的“傲慢”態度。這一點,兩位律師都深有體會。
日前,王瓊飛向鳳凰網科技説道,“從蘋果應對全球反壟斷監管的歷史來看,我認為蘋果是一家比較傲慢的公司……除非一個地區對它採取嚴厲的法律行動,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監管,否則它不會改變。”
田軍偉也表示,“中國開發者也應有權享受更低的佣金、擁有更多的支付渠道選擇權,但權益是爭取來的,沒有壓力,蘋果公司顯然不會主動向中國開發者讓利。不是到最後一步了,我就不做讓步,這種感覺在蘋果公司身上特別明顯。”
當蘋果税龐大的經濟利益與消費者的權益被置於天平的兩端,蘋果公司的選擇已無需多言。
公開報道顯示,2024年中國消費者繳納蘋果税的金額為64.4億美元,在其中國區營收中佔比達10%,僅次於美國的148億美元,超過了蘋果第二大市場歐洲,後者的蘋果税負擔為48億美元。
“《反壟斷法》有一種‘震懾力’,其罰款力度是絕大多數公司都無法接受的,而這也是我想推動對蘋果公司進行反壟斷調查的一個原因——一旦啓動反壟斷調查,蘋果有可能迅速妥協”,田軍偉説道。
他解釋道:
《反壟斷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定蘋果公司存在壟斷行為並予以處罰,除了蘋果公司的違法所得應予以沒收,還會以蘋果公司上一年度的銷售額為基數予以罰款。根據蘋果2024財年財報,蘋果公司在大中華區的銷售收入為669.52億美元,雖然蘋果公司未單列中國大陸地區的銷售收入,鑑於中國大陸的銷售收入在大中華區的份額佔比很高,可以按此數據進行初步估算,按最低百分之一的罰款比例計算,罰款數額將為6.6952億美元,按百分之十的罰款比例計算,最高罰款為66.952億美元。
《反壟斷法》第六十三條進一步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在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
蘋果公司在多個國家因類似壟斷行為已受到處罰,但其未主動在中國市場改正違法行為,因此也可能會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理論上有可能在第五十七條的基礎上加重處罰。如果是這樣,蘋果公司可能面臨的最大罰款金額為66.952億美元的5倍,即334.76億美元。同時考慮到反壟斷調查的複雜性,案件調查可能持續數年,鑑於罰款數額與上一年度銷售額相關,鑑於蘋果税在中國市場的營收逐年上升,且中國反壟斷執法機構理論上也可能會以蘋果公司的全球營收作為罰款基數,最終的罰款數額理論上可能會更高。
自舉報信公開發布以來,已引起了輿論的廣泛關注。
針對外界猜測,田軍偉表示:“我們的目的很明確,就是儘快推動中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對蘋果公司啓動反壟斷調查,這樣可以給後續的消費者民事訴訟降低難度並節省大量的消費維權成本”
田軍偉還提到,後續還想針對蘋果公司‘無證經營’發起集體舉報。他介紹,在中國從事應用軟件商店業務需要取得增值電信業務許可,但蘋果公司長期在未獲許可的情況下通過其App Store的應用內支付服務收取佣金。
田軍偉表示,如果後續有關“無證經營”的舉報成立,蘋果公司將面臨“退出中國市場”或是“在中國境內設立蘋果應用商店的運營主體”的二選一。
他認為,這將給中國消費者、App Store開發者以及著作權人帶來重大利好,並徹底改變消費者維權困境:消費者在App Store發生消費糾紛時,可以直接起訴蘋果應用商店的中國運營主體,而無需再跨國起訴美國蘋果公司或愛爾蘭的 Apple Dis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td.,這將使消費者不再面臨繁瑣的涉外訴訟程序,避免高額的域外送達費用,同時也免除了跨國訴訟長達數年的審理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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