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錢“偷”來的甘蔗特別甜?這一讓人上癮的鄉村體驗引發熱議
邓军
【文/觀察者網 鄧軍 編輯/趙乾坤】
在甘蔗地邊立着一塊牌子,上面寫着:“自助‘偷’甘蔗,19點至次日5點,18元/根,甘蔗隨便吃。”這個創意讓這片甘蔗地搖身一變,成為都市人深夜解壓的“快樂基地”——最近浙江省紹興市新昌縣的一畝半甘蔗地,成為了夜間“網紅打卡點”。有人專程前來,手持鋤頭與削皮刀,在夜色中體驗“小時候想做卻不敢做的事”。
但此舉,也在網上引發了一場關於道德和法律邊界的探討。有法律人士告訴觀察者網,雖然這種模式和做法不違法,但至少不值得提倡。
據不少體驗者分享,多數人反饋十分愉快:“這樣‘偷’來的甘蔗格外甜”“付一根的錢,吃了三根”“做了一次不用提心吊膽的‘賊’”“前幾天剛去,體驗感直接拉滿,太有意思了”……還有人表示,這個活動勾起了他們的童年記憶。
不少網友看到相關消息後也紛紛表示:“光看內容就忍不住想去”“開心農場,‘偷’得盡興”“作為一個90後,表示這種方式很解壓”“把偷菜搬到現實生活,還能賺錢!一舉多得”……
據甘蔗地的主人王勇龍介紹,近期甘蔗成熟,他在網上發佈了推廣視頻。網友留言“好久沒體驗過小時候偷甘蔗的感覺了,真想來一次”啓發了他。王勇龍和母親商量後,決定立一塊明碼標價的牌子,將夜間的甘蔗地打造成“自助偷甘蔗體驗區”——在田邊備好削皮刀、砍刀等工具,無人值守,顧客可以盡情品嚐後再掃碼付款,若覺得口感不佳也可不購買。

央視網
截至目前,牌子已設立20多天,王勇龍已收到“偷款”6000多元。這塊地裏還有1000多根甘蔗,“偷甘蔗”活動仍在繼續。
面對網友關於“18元一根是否太貴”的疑問,王勇龍回應稱,這些甘蔗是用玫瑰酵素種植的,可以免費試吃。大家願意付錢就付,不願意付錢也可以直接拿走。
對於甘蔗地的意外走紅,王勇龍的母親表示:“我們其實是想提倡一種沉浸式自助採摘,就像把這裏當成大家的‘後花園’。現在的年輕人工作壓力大,他們需要這樣的方式釋放壓力,感受鄉村不一樣的氣息,或是彌補兒時的遺憾。”
接下來,王勇龍計劃將這一模式拓展到其他作物,並打算擴大甘蔗種植規模。他説:“很多網友反映甘蔗不夠‘偷’,明年我打算把甘蔗地擴大到兩三畝,還想嘗試開放自助摘藍莓和玫瑰的項目,讓大家在不同季節都能體驗採摘的樂趣。”
傳統的甘蔗銷售,往往是在路邊叫賣或在市場擺攤,顧客挑選、老闆議價,過程中難免有些生分。而“偷甘蔗”這一創意,則瞬間拉近了距離,將消費行為轉化為一場可互動的遊戲。甘蔗地主人未花一分宣傳費,僅憑“可偷”二字,就讓這片地成為網紅打卡點:網友自發傳播打卡視頻,既帶動了銷售,也贏得了口碑。
另據媒體報道,近期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的部分農户在收穫後,開放馬鈴薯田供遊客撿拾原本會被廢棄的小土豆,並配套推出“撿土豆地圖”與“免費烤土豆點”。遊客在泥土中揮灑汗水、收穫喜悦,農户則減少浪費、拓寬收入來源。“下地幹活式旅遊”以樸素的形式實現多方共贏,也讓旅遊的快樂迴歸本真、落地生根。
有分析指出,儘管有人質疑這類做法屬於“炒作”,但關鍵在於“炒作”是否真誠、價格是否透明。相比套路滿滿的營銷,這種“直白的幽默+十足的誠意”更易贏得消費者的認同。而此類模式之所以吸引人,正如一些人所言:它讓人重拾童真與野趣,也抓住了當下文旅的核心——人們不再滿足於“看風景”,而是希望“融入風景”,在真實的農村體驗中獲得情緒價值,讓旅遊迴歸生活,也讓鄉村重新煥發出人與自然、人與土地相互滋養的魅力。從更廣泛的角度看,這也為地方文旅創新提供了有益啓示。
清華大學文化創意發展研究院智庫專家洪濤對觀察者網表示,“可偷甘蔗地”成為網紅打卡點,背後反映出遊戲與現實相融合的趨勢,即兒時記憶與線上遊戲的“實景化”呈現。當年玩“偷菜”遊戲的人已經長大、步入職場,而“可偷甘蔗地”不僅喚起了他們的情感與回憶,也提供了沉浸式的趣味體驗,成為不少城市居民暫時脱離日常生活角色的一種新方式。
洪濤認為,從客觀效果來看,“可偷甘蔗地”這類模式或做法,對鄉村地區重新煥發人與自然、人與土地相互滋養的魅力,具有正面和積極的推動作用。洪濤建議,文旅行業在應對類似新興鄉村消費需求時,應善用年輕人的思維與創意,進一步推動社會創新與鄉村振興。
不過,也有聲音擔憂,這種以“偷”為賣點的營銷,是否美化了違法行為,甚至觸及法律與倫理的底線?
有網友表示:“(‘可偷甘蔗地成打卡點’)會不會助長偷的習慣,其實還是應該叫自助採摘比較好,偷聽着不舒服。”
還有網友認為:“再怎麼包裝,‘偷’就是偷,把違法的事當成賣點,傳遞的價值觀有問題,尤其是容易帶壞小孩。”“普通甘蔗也就幾塊錢一根,18元明顯是在為‘偷的體驗’買單,這屬於炒作溢價,有點割韭菜。”“今天能有‘偷甘蔗’,明天會不會有‘偷水果’‘偷蔬菜’?這種模式一旦流行,很可能引發真的盜竊。”
對此,北京市律師協會政府公共服務與應急處置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張黨偉律師對觀察者網分析稱,甘蔗地的主人實際上是通過一種特殊條款合同的形式發佈銷售廣告,這在民法上屬於合同邀約。願意以“偷”的方式取走甘蔗並付款的行為,本質上可視作接受廣告條款、同意履行合同的購買行為。由此,雙方以“偷取並付款”的方式達成了甘蔗買賣,該做法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對於那些取走甘蔗卻未付款的人,賣方實際上放棄了追索權利,相當於作出了無償贈與,從法律層面也無法再追究其盜竊責任。
張黨偉律師進一步指出,儘管該模式未觸犯法律強制性規定,卻並不值得提倡。自古以來,“偷竊”行為始終受到道德的約束與譴責。法律是最底線的道德規範,不僅劃定行為邊界,還承擔着引導社會行為、維護公序良俗與誠實信用的功能。此類刻意設置“偷甘蔗”環節的銷售手段,實質上是一種挑戰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營銷噱頭,不應被鼓勵和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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