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二選一”上熱搜,美的、京東、抖音三方回應
张志峰

(文/張志峯 編輯/周毅)
日前,社交媒體流傳“美的集團因違反京東‘二選一’要求遭500萬元罰款”的消息,引發行業廣泛關注。隨着京東、抖音、美的三方的不斷回應,此事再度發酵。
網傳所謂“罰單截圖”顯示,京東於10月21日以“價格違規”為由,對美的集團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開出500萬元罰單,稱其商品價格“明顯高於同一時間段平台內或其他渠道同款商品價格”,且凍結對應資金。
美的集團第一時間闢謠稱,網絡上相關提及美的的文章均為不實信息。
針對傳聞,涉事平台陸續進行了回應。
此前有京東內部人士表示,近期“京東對美的鉅額罰款”、“京東二選一”等謠言,是因為京東要求在自己平台上的售價不能高於其他平台,引發與抖音直播間之間的價格競爭而產生的。
該人士還稱,近期所謂“京東對美的鉅額罰款”、“京東二選一”等針對京東的負面信息,屢屢登上抖音和今日頭條熱榜,甚至同一個話題反覆上榜。京東發出闢謠信息後,京東二選一謠言新聞仍然掛在今日頭條熱榜上,而同期其他平台並無此新聞的相關熱搜。
京東內部人士稱,美的等品牌在京東平台銷售量很大,京東要求在自己平台上的售價不能高於其他平台,這種做法是確保銷量大的平台價格具有競爭力,讓大多數消費者購買到合適的價格。這種主動比價本質是為消費者構築價格防護牆。二選一本質是限制去別的平台經營。所以京東不是二選一。“二選一”概念被模糊使用,既是對京東正常價格策略的曲解,也有借法律標籤製造負面輿論的嫌疑。
抖音電商內部人士在最新回應中稱,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1 年對某電商平台“二選一”案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禁止平台內經營者在其他競爭性平台開店和參加其他競爭性平台促銷活動”都屬於限制市場競爭的“二選一”違法行為。京東限制上述商家使用抖音的“雙十一”優惠券,禁止他們參與抖音“雙十一”促銷活動,無疑已經構成了“二選一”。
抖音電商內部人士則認為,京東的回應,證實了京東主動限制商家在其他平台的自主經營權這一事實。此外,京東還以鉅額罰款為威脅,禁止家居家電商家參與抖音電商的平台營銷活動。
據市場消息,有業內人士發現,“同期其他平台並無此新聞的相關熱搜"也不屬實。
抖音電商內部人士稱,期待有關部門可以對此事件予以核實,維護電商領域的正常市場秩序,保障商家的自主經營權。抖音電商願意與友商開展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競爭,共同為實體經濟和促消費,作出應有的努力與貢獻。
對於“二選一”及相關爭議,市場存在分歧。
河南建創律師事務所知名律師王康佳對觀察者網表示,傳統意義上的“二選一”,是電商平台利用優勢地位強令商家簽訂獨家合作協議,限制其入駐其他競爭性平台的排他性行為。京東的價格管控政策,未直接限制商家渠道選擇權,與典型“二選一”存在明確區別,但平台是否以鉅額罰款為威脅限制商家在其他平台的促銷行為,仍需結合監管審慎界定。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知名天使投資人郭濤稱,京東“平台價格不高於其他平台”屬縱向價格管控,非排他性交易。依據《反壟斷法》規定相關,若京東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且濫用該地位排除競爭,則可能構成“限定轉售最低價格”行為;反之,若僅為合理商業策略且未損害消費者權益,則不構成“二選一”。關鍵判別點在於:是否強制商家放棄其他平台銷售、是否導致價格壟斷或市場封鎖。若京東通過罰款機制干預定價,則有可能引發“變相二選一”爭議,需監管部門結合市場份額、實際損害綜合評估其正當性。
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研究所所長張欽昱表示,從《電子商務法》來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台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張欽昱表示,京東以“發出通知”“品牌罰款”“採銷處分”“下發文件”等方式,禁止平台內經營者在其他平台低價銷售,使得平台內經營者在“品牌難以和平台對抗”“京東渠道銷售額外受到影響”等擔憂下執行“二選一”要求,損害了平台內經營者的自主經營權,可能構成不合理限制平台內經營者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儘管“發出通知”“品牌罰款”“採銷處分”“下發文件”等方式未必完全對應法律明文規定的“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但“等”字意味着所有能夠與“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產生同等效果,不合理限制平台內經營者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的手段,亦為立法所包容。因此,京東的行為可能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五條。
在一些行業人士看來,此次事件被視為“雙11”期間平台價格競爭的具象化延伸,相關爭議已引發行業對電商平台競爭邊界的討論。監管部門尚未對此事作出明確表態,後續進展觀察者網將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