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養老理財產品試點地區擴大至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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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網站10月30日消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發佈關於促進養老理財業務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明確將穩步擴大養老理財產品試點,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養老理財產品試點地區擴大至全國,試點期限三年。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通知》穩步擴大養老理財產品試點,加強養老理財產品試點與個人養老金制度統籌銜接。養老理財產品試點地區擴大至全國,與個人養老金制度實施範圍一致。試點期限延長至三年。試點機構擴大至符合開業滿三年、經營管理審慎等條件的理財公司。試點額度提高至各試點機構上年末淨資本扣除風險資本後餘額的五倍,金融監管總局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調整。理財公司同時參與養老理財產品試點和個人養老金理財業務的,新發行的養老理財產品可以自動納入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名單。
通知全文如下:
各金融監管局,各理財公司及其控股股東,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展銀髮經濟增進老年人福祉的意見》(國辦發〔2024〕1號)等要求,推動理財公司紮實做好養老金融大文章,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穩步擴大養老理財產品試點
(一)試點地區和期限。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養老理財產品試點地區擴大至全國,試點期限三年。
(二)試點機構和額度。理財公司參與試點應當符合開業滿三年、經營管理審慎、具備較強長期投資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等審慎監管要求。單家理財公司養老理財產品募集資金總規模上限提高至該機構上年末淨資本扣除風險資本後餘額的五倍,金融監管總局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調整。
(三)統籌養老理財產品試點和個人養老金理財業務。理財公司同時參與養老理財產品試點和個人養老金理財業務的,該機構新發行的養老理財產品可以自動納入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名單。
二、不斷完善養老理財產品設計
(四)豐富產品形態。鼓勵試點理財公司發行10年期以上,或者最短持有期5年以上等長期限養老理財產品。對10年期以上養老理財產品規模佔比較高的試點理財公司,在監管評級中予以適當加分。支持試點理財公司依法在養老理財產品購買、贖回、分紅等方面進行靈活設計,更好匹配投資者個性化養老需求。支持試點理財公司將養老理財產品收益領取與健康、養老照護等養老場景有機結合,為投資者提供養老金融綜合解決方案。支持試點理財公司研發符合個人養老金參加人養老需求、具有長期限特徵且具有一定收益率的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
(五)完善收費模式。支持養老理財產品發行機構、銷售機構和託管機構在商業可持續基礎上,對養老理財產品管理費、銷售費和託管費等實施一定費率優惠。
(六)適度提高產品流動性。依託現有市場及金融基礎設施,研究建立養老理財產品轉讓、質押等服務機制,滿足投資者罹患重大疾病等情形下流動性需求。健全風險防控安排,切實維護投資者權益,確保產品轉讓、質押等服務機制平穩有序運行。
三、探索提供多樣化養老金融服務
(七)為投資者提供養老理財賬户服務。支持試點理財公司為每位投資者開立養老理財賬户,記載投資者持有養老理財產品份額及其變動情況,協助投資者做好養老資金儲備和規劃。
(八)為投資者提供養老理財顧問諮詢服務。支持試點理財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為投資者提供養老理財顧問諮詢服務。相關理財公司應當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建立利益衝突防控制度。
(九)為投資者提供信息查詢服務。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應當持續優化理財行業信息平台,做好與個人養老金信息管理服務平台、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參與機構的對接,豐富投資者養老理財產品和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信息查詢功能,保障投資者知情權。
四、持續完善內部管理機制
(十)健全長期考核機制。理財公司應當堅持長期投資、價值投資理念,建立健全長期考核機制,將投資者長期投資收益等納入投資人員和銷售人員考核評價和薪酬體系,不得單一使用當期收益、短期收益或規模排名等評價標準。支持理財公司對養老金融業務中業績突出、表現優異的人員,在績效考核等方面給予傾斜。
(十一)完善專業管理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理財公司探索設立養老專門部門,在人員團隊、投資管理、風險管控、信息系統等方面持續加大投入,提高養老金融服務水平。
五、積極支持養老產業發展
(十二)加大資金支持力度。支持理財公司投資與養老特徵相匹配的長期優質資產,通過適當方式參與投資國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建設,加大對健康產業、養老產業和銀髮經濟的支持力度。支持理財公司在風險可控前提下,綜合考慮養老理財產品所投資資產的風險收益特徵與投資者的風險偏好,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統一。
(十三)多元化投資方式。支持理財公司在堅守職能定位、依法合規的前提下,以債券、股票、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和衍生品等多種方式投資養老領域資產。
(十四)推動優勢互補。支持理財公司與信託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等持牌資管機構在專户管理、運營託管、交易執行等方面依法開展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更好服務養老產業發展。
六、切實加強風險管理
(十五)養老名稱專屬。除養老理財產品和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外,理財公司發行的其他理財產品不得在產品名稱或者銷售文件中使用“養老”或其他可能造成混淆誤導的字樣。
(十六)強化信息披露。試點理財公司新發行的養老理財產品和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應當將產品業績展示與基礎資產表現相掛鈎,客觀反映基礎資產風險收益特徵。養老理財產品和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發行機構、銷售機構等信息披露義務人在產品存續期間,應當按照產品説明書約定的投資資產分類標準,持續披露產品投資資產類別和比例。
(十七)充分提示風險。養老理財產品和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發行機構、銷售機構應當通過醒目方式揭示養老理財產品和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的投資風險,向投資者提示養老理財產品和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在不同風險條件下的收益結果可能性,引導投資者建立合理預期,不得承諾或宣傳產品保本或者保收益。
(十八)嚴格產品代銷准入。養老理財產品和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在產品准入審查時,應當綜合考慮產品業績比較基準過往達成情況、產品風險收益匹配情況、產品業績展示和信息披露合規情況等因素,不得簡單依據產品業績比較基準或者過往業績高低進行准入審查。
(十九)強化期限匹配。養老理財產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應當嚴格執行期限匹配有關法規要求,增強產品與底層資產匹配性。
(二十)優化產品估值規則。對定期開放式養老理財產品在封閉期內持有的債券資產,試點理財公司在符合會計準則、充分信息披露、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前提下,可以合理審慎選擇適當的估值方法。
(二十一)健全風險化解機制。試點理財公司應當規範運用養老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支持試點理財公司、資產推介機構、投資合作機構等相關方研究建立養老理財產品多重風險緩釋機制,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二十二)統一平台管理。養老理財產品和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信息披露、信息交互和數據交換應當通過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理財行業平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