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事故調查報告引出的“隱藏式公開”法
guancha
11月8至9日,有媒體報道,河北省應急廳官網公佈了《“3·13”較大燃氣爆燃事故調查報告》。
2024年3月13日,河北廊坊三河市燕郊鎮發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7人死亡、27人受傷。
一年多後出台的這份調查報告顯示,事故直接原因:廊坊燕郊地鐵項目盾構施工作業時造成臨近天然氣管道破損,導致大量天然氣泄漏,擴散至涉事故建築封閉空間內逐漸聚集,遇點火源發生爆燃。報告還明確了事故的主要責任方及處理措施,總結了事故的主要教訓。
《金融時報》報道所附截圖顯示了該調查報告在河北省應急廳官網上的路徑和頁面,“首頁>安全生產>事故調查>事故調查報告>詳細信息”,時間為10月31日發佈。

但筆者在河北省應急廳官網上順藤查找,“安全生產”目錄下並沒有“事故調査”類別,只有“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應急救援”、“綜合信息”四類,直接打開四個目錄頁面,也沒有10月31日發佈的《“3·13”較大燃氣爆燃事故調查報告》這則信息。

直到使用標題中的關鍵詞搜索,才能在跳出的檢索結果流中看到上述調查報告。用“事故調查”“調查報告”關鍵詞檢索時,還能跳出多個其他事故的調查報告來,而這些報告同樣無法在網頁上正常瀏覽到。
事實上,對於事故調查報告的公佈,國家有明文規定。
國務院2007年公佈實施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佈,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當年,國務院法制辦、安全監管總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還強調,《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確立了事故處理情況的公佈制度”,這是保證及時、嚴肅地進行事故處理的四大舉措之一。
就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公佈實施的同一年,國務院還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其中第十九條規定,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河北省應急廳10月31日發佈調查報告,是在執行上述條例要求的規定動作。只是多了些“聰明”設計:正常瀏覽是無法看到的,只有通過搜索關鍵詞才能找到。

值得對比的是,應急管理部官網上對事故調查報告的公佈。
首頁頂部的分類導航條上,用清楚的大字寫着“公開”二字,鼠標挪過去就看到“事故及災害查處”,點擊進入後能看到“掛牌督辦”和“調查報告”兩大醒目分類。
“調查報告”下條例着7頁98條信息,最早的一份有全文的國家級調查報告是《黑龍江省雞西市煤業集團穆稜公司百興煤礦“2•23”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報告》,發佈於2004年7月;最新的一份是今年10月17日《江西新余佳樂苑臨街店鋪“1·24”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 裏面還附着、鏈着一個月前公佈的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組成部門信息,國務院調查組相關負責人就事故調查工作答記者問,還有多名責任人員被處理的信息等,頗為詳盡。
這些事故調查報告,在應急管理部官網上能夠便捷清楚地找到、瀏覽和下載。
反觀河北應急廳這種“隱藏式公佈”法,妨害了事故調查報告的功用發揮。
事故調查報告不僅僅是對事故的一個覆盤交代,光做不説就可;也不僅僅是一份歷史存證,歸檔保存就行;它還是一份前車之鑑,可為後車之師。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開篇第一條就介紹制定的初衷之一是,“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第一條也明確制定的初衷之一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羣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
一份應該讓公眾廣泛知曉的事故調查報告,都公開得遮遮掩掩、躲躲閃閃,如何能起到警示他人、服務社會的作用?!
耍聰明消解公眾的知情權,實際上是在損害政府的公信力。
(杜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