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外衍生品業務存三方面問題,財通證券及高管被責令改正
guancha
近日,浙江證監局發佈《關於對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其中顯示,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場外衍生品業務存在以下問題:標的管理機制不健全,未對掛鈎標的實施及時動態調整;投資者資質年度複核工作不到位;未對業務管理系統權限、密碼實施有效管理。
上述情形不符合《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管理辦法》(中證協發〔2020〕104號)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管理辦法》(中證協發〔2021〕276號)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十六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條、第六條第一項,《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信息技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9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信息技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9號)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財通證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財通證券應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財通證券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此外,裴根財作為財通證券高級管理人員,分管相關業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管理責任。浙江證監局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信息技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9號)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裴根財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裴根財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開資料顯示,財通證券是一家總部在杭州的特色型綜合型證券控股集團。公司前身為創立於1993年的浙江財政證券公司,2017年10月在上交所掛牌上市,為浙江唯一省直屬券商。
目前,集團有在崗員工6000餘人,分支機構210餘家,實現業務全國佈局,浙江100%全域覆蓋,旗下設財通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財通資本投資有限公司、財通創新投資有限公司、財通證券(香港)有限公司、永安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和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家控(參)股子公司。截至2025年6月底,公司合併報表總資產總資產1392.46億元,歸屬於母公司的淨資產366.33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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