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官方附條件批准智利銅業與智利化工新設合營企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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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市場監管總局發佈公告,附加限制性條件批准智利國家銅業公司(以下簡稱智利銅業)與智利化工礦業公司(以下簡稱智利化工)新設合營企業案。
本案涉及進口碳酸鋰供應領域的重要整合,智利銅業與智利化工擬通過資產注入的方式形成合營企業,共同經營智利阿塔卡馬鹽湖鋰礦項目。
碳酸鋰是鋰電池、新能源汽車等產業的關鍵上游原料,市場監管總局在審查過程中,充分考慮交易對中國境內進口碳酸鋰市場競爭可能產生的影響。
通過附加限制性條件,智利銅業、智利化工及合營企業作出繼續履約、公平合理無歧視供應、及時報告重大供應變化等承諾,有利於碳酸鋰產品供應穩定、價格合理,保障下游客户和消費者利益,為我國新能源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創造公平競爭環境。
以下為公告全文: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附加限制性條件批准智利國家銅業公司與智利化工礦業公司新設合營企業案反壟斷審查決定的公告
市場監管總局收到智利國家銅業公司(以下簡稱智利銅業)與智利化工礦業公司(以下簡稱智利化工)新設合營企業案(以下稱本案)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經審查,市場監管總局決定附加限制性條件批准此項經營者集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受理和審查程序
2024年10月22日,市場監管總局收到本案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經審核,市場監管總局認為該申報材料不完備,要求申報方予以補充。2025年1月7日,市場監管總局確認經補充的申報材料符合《反壟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此項經營者集中予以受理並開始初步審查。1月27日,市場監管總局決定對此項經營者集中實施進一步審查。4月24日,經申報方同意,市場監管總局決定延長進一步審查期限。6月12日,市場監管總局對本案作出中止計算審查期限的決定,並於11月6日繼續計算審查期限。目前,本案處於進一步審查延長階段,截止日為2025年11月15日。市場監管總局認為,此項集中對中國境內進口碳酸鋰市場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在審查過程中,市場監管總局徵求了有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同業競爭者和下游客户意見,瞭解相關市場界定、市場結構、行業特徵和集中對各方面影響等信息,並對申報方提交的文件、材料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了審核。
二、案件基本情況
合營方一:智利銅業。1976年在智利成立,主要從事銅及相關副產品業務,並擁有馬裏昆加鹽湖、佩德納萊斯鹽湖等鋰礦項目許可及開採權益。
合營方二:智利化工。1968年在智利成立,聖地亞哥證券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分散,無最終控制人,主要從事鋰、碘、鉀等相關化工產品的生產銷售。
2024年5月,智利銅業與智利化工訂立合營企業協議,雙方擬通過資產注入的方式形成一家合營企業。交易前,智利化工在智利阿塔卡馬鹽湖經營礦產項目,該項目主要供應鋰產品,相關開採權益將於2030年末到期,智利銅業持有該礦產項目2031年至2060年的相關權益;交易完成後,智利銅業、智利化工將共同控制合營企業,合營企業將繼續運營該礦產項目。
三、相關市場
經審查,合營企業成立後將從事碳酸鋰和氫氧化鋰業務,與智利化工、智利銅業存在橫向重疊。
(一)相關商品市場。
1. 進口碳酸鋰市場。鋰是元素週期表中的第一位金屬元素,同時也是最輕的金屬,在所有金屬中具有最高的比容量以及強大的得失電子能力,是製造電池的理想材料。碳酸鋰、氫氧化鋰是主要的鋰化合物產品。其中,碳酸鋰是一種含碳酸鹽的鋰化合物,主要用於製造磷酸鐵鋰電池和低鎳三元鋰電池,還可以用於生產地板處理劑、水泥緻密劑、雙相情感障礙藥物等。為滿足鋰資源缺口,我國需要進口碳酸鋰。進口碳酸鋰主要來自智利、阿根廷等地的鹽湖,綜合生產成本較低,而國內生產的碳酸鋰,主要通過進口鋰精礦或國內資源冶煉,綜合生產成本較高,在進口碳酸鋰出現需求缺口時,國內碳酸鋰產品難以完全替代。因此,本案將進口碳酸鋰界定為單獨的相關商品市場。
2. 氫氧化鋰市場。氫氧化鋰是一種無機化合物,主要用於生產高鎳三元鋰電池,還可用作潤滑脂增稠劑、航天器和潛水艇的二氧化碳吸收劑,以及核反應堆的緩蝕劑等。我國氫氧化鋰產能充足,進口量較小且出口規模大,無需根據產品來源進一步細分。因此,本案將氫氧化鋰界定為單獨的相關商品市場。
(二)相關地域市場。
進口碳酸鋰的相關地域市場界定為中國境內。我國鋰資源消費量大於國內開採量,對進口碳酸鋰具有剛性需求,且相關產品在國內流通不存在政策、運輸等壁壘。
氫氧化鋰的相關地域市場界定為全球。氫氧化鋰的主要供應商在全球範圍內開展競爭,相關產品在全球範圍內流通沒有顯著障礙。
四、競爭分析
根據《反壟斷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參考《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指引》,市場監管總局從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集中對下游用户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等方面,深入分析了此項經營者集中對市場競爭的影響,認為此項集中對中國境內進口碳酸鋰市場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一)我國鋰資源缺口較大,對進口碳酸鋰存在剛性需求,且主要來自智利。
全球鋰礦產業鏈主要分為“鋰礦開採—鋰鹽加工—電池材料加工”三個環節。我國的相關產業主要集中在碳酸鋰、氫氧化鋰等鋰鹽加工和電池材料加工,在上游鋰礦開採領域相對不足。據有關行業協會統計,2024年我國約60%的鋰原料來自於進口。近年來,我國需要通過進口碳酸鋰、鋰輝石精礦等,來滿足國內鋰資源需求缺口,其中碳酸鋰主要進口來源國為智利,2021年至2024年智利碳酸鋰佔我國進口的比重分別為75%—80%、85%—90%、85%—90%、75%—80%。
(二)交易將進一步增強集中後實體在中國境內進口碳酸鋰市場的控制力。
2021年至2024年,智利化工一直是我國最大的碳酸鋰進口供應商,在中國境內進口碳酸鋰市場的份額分別為45%—50%、50%—55%、65%—70%、50%—55%。除阿塔卡馬鹽湖項目(交易後該項目將由合營企業運營)外,智利化工還擁有在運營的澳大利亞荷蘭山項目以及十餘個未開採的鋰礦項目。智利銅業擁有智利馬裏昆加鹽湖、佩德納萊斯鹽湖等鋰礦項目許可及開採權,這些項目雖然目前尚未開採,但未來會對市場形成有效供給。交易將整合雙方資源及技術,削弱智利化工與智利銅業的競爭,強化集中後實體在我國進口碳酸鋰市場的控制力。近年來,我國鋰電池產業發展較快,下游客户對碳酸鋰需求日益增加。同時,我國進口碳酸鋰主要是來自智利、阿根廷等地的鹽湖提鋰產品,鹽湖開採的前期準備工作繁複,市場進入較為困難。
(三)交易將增加在我國進口碳酸鋰市場產生協調行為的可能。
碳酸鋰屬於大宗資源產品,第三方機構定期發佈價格信息,市場透明度較高。我國進口碳酸鋰市場結構較為穩定,2021年以來,市場份額排名前三位的供應商合計市場份額均超過75%,市場經營者不多,成本差異較小。同時,鋰礦等礦產項目前期投入大,大型礦產公司可能通過成立合營企業開發特定項目,產生較多業務聯繫。交易將強化我國進口碳酸鋰市場主要競爭者之間的業務聯繫,可能會產生協調效應。
五、附加限制性條件的商談
審查過程中,市場監管總局將本案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審查意見及時告知申報方,並與申報方就如何減少此項經營者集中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等有關問題進行了多輪商談。對申報方提交的限制性條件承諾,市場監管總局按照《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重點從限制性條件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時性方面進行了評估。
經評估,市場監管總局認為,申報方於2025年11月6日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條件承諾方案(見附件)可以有效減少此項經營者集中對競爭造成的不利影響。
六、審查決定
鑑於此項經營者集中在中國境內進口碳酸鋰市場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根據申報方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條件承諾方案,市場監管總局決定附加限制性條件批准此項集中,要求集中雙方和集中後實體履行如下義務:
(一)繼續遵守並履行現有中國客户合同項下的義務及所有商業條款,除非客户實質違反合同義務或合同依約定終止。
(二)依據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繼續向中國客户供應相關產品,不得拒絕、限制或延遲供應,或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除非出現需求不足的情況,年度供應量不低於一定規模【保密信息】;年度平均價格不超過基準市場價格的一定比例【保密信息】。
(三)如果發生重大供應變化,盡合理最大努力繼續向中國客户供應碳酸鋰產品,成立專項問題解決小組,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相關情況並提供解決方案。
(四)合營雙方、合營企業與第三方鋰市場經營者間保持獨立競爭,除法律要求的情形外,不得交換可能影響市場決策的受限信息。
(五)【保密信息】。
上述限制性條件的監督執行除按本公告辦理外,申報方於2025年11月6日向市場監管總局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條件承諾方案對交易雙方和集中後實體具有法律約束力。自生效日起,交易雙方和集中後實體每半年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本承諾方案的履行情況,直至本承諾方案的各項限制性條件終止。上述承諾自本項集中交割日起10年內有效,期限屆滿後自動終止。
市場監管總局有權通過監督受託人或自行監督檢查申報方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申報方如未履行或違反上述義務,市場監管總局將根據《反壟斷法》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本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市場監管總局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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