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證券從業人員違法炒股虧損13.98萬元,又被罰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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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中國證監會廈門監管局公佈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10號,全文如下:
當事人:劉澤方,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劉澤方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證券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劉澤方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20年1月10日至2024年11月22日期間,劉澤方作為光大證券廈門展鴻路營業部證券從業人員,控制使用開立在光大證券廈門展鴻路營業部的“劉某紅”“劉某輝”“劉某昆”賬户委託買賣股票及可轉換公司債券,總成交金額39,141,591.80元,合計虧損139,803.64元。
上述事實有人事檔案、證券賬户開户資料、證券賬户交易流水、銀行賬户資金流水、詢問筆錄、相關情況説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8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屬於《證券法》規定的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劉澤方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修訂的《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的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劉澤方處以45,000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本處罰決定書所附説明。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廈門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廈門證監局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