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部門提醒:未依法申報境外所得的居民個人要及時申報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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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京、福建、廣東、廈門、深圳和四川等地税務部門陸續曝光了6起對取得境外收入未依法申報人員開展引導規範的典型案件。税務部門提醒,依法納税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未依法申報境外所得的居民個人要及時申報繳税。
按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一個納税年度內居住滿183天的自然人)應就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申報納税。
“居民個人對境外所得申報納税,不是新增加的納税義務,這是我國1980年個人所得税法實施以來一直堅持的基本税收制度,也是國際税收慣例。”吉林財經大學税務學院院長張巍告訴記者,“近年來,我國參與國際税收徵管合作的廣度和深度不斷加大,特別是積極參與金融賬户涉税信息自動交換制度(CRS),税務部門對境外收入的監管能力有效提升。”
第一財經記者從税務部門瞭解到,目前,我國税務部門已與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現金融賬户信息的常態化自動交換,對居民個人自行申報境外收入低於境外金融賬户收入的情況能及時有效發現。為幫助取得境外收入的居民個人更好地防範化解涉税風險,税務部門一般會採取“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約談警示、立案稽查和公開曝光”的“五步工作法”開展引導規範。納税人接到提示提醒後應積極配合,按照要求對近年來境內外取得收入和申報納税情況進行梳理,確認是否存在未申報少申報收入的情況。如存在相關情況的,須及時辦理申報並繳税;如不存在相關情況的,也應及時向税務部門説明情況並提供佐證材料。
從税務部門前期工作情況來看,大部分接到提醒的居民個人,能夠積極配合税務部門自查整改,整體遵從度較高。但也有部分納税人因僥倖心理,以“無境外賬户”或者“境外賬户無收益”為由拒不配合整改。對於這部分納税人,税務部門會採取進一步措施。比如:税務部門利用專項税收情報交換獲取其境外金融賬户詳細數據後,如果發現其存在少申報收入的情況,將依法予以處理處罰,納税人不僅要補繳税款,還要多支付部分滯納金,情形嚴重的可能被立案檢查後予以罰款,額外增加個人損失。
張巍介紹,居民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申報或未如實申報境外所得,都是税收違法行為,除了要補繳税款外,還會被加收滯納金。如果納税人在税務部門提醒後仍未按要求進行申報,情形嚴重的可能被税務部門立案檢查,將面臨税收處罰。取得境外所得的納税人,如果發現自己此前申報存在問題,特別是少報、漏報境外所得的要及時補正,及時消除涉税風險。
(作者:亓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