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對中方信富罰款300萬元,並撤銷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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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羽扇觀金工作室】
近日,證監會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中方信富處以300萬元的罰款,並處撤銷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許可;對時任中方信富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張松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全文如下:

當事人:北京中方信富投資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方信富),住所:北京市朝陽區。
張松,女,時任中方信富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張松 資料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中方信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當事人中方信富、張松的申請,我會舉行聽證會,聽取中方信富、張松的陳述和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中方信富、張松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未按照規定保存有關文件和資料
2021年至2023年,中方信富未完整保存13名客户的營銷服務記錄;未完整保存2020年對221名客户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等環節的留痕記錄。
二、向證券監管部門報送的文件、資料有虛假陳述
(一)2020年2月27日,北京證監局對中方信富出具《關於對北京中方信富投資管理諮詢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暫停新增客户監管措施的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42號),責令中方信富全面整改,暫停新增客户六個月。2021年12月12日,中方信富向北京證監局報送《關於整改期間是否新增客户的情況説明》,稱在整改期間無新增客户。經查,中方信富存在暫停業務期間新增223名新客户行為,與中方信富報送的情況説明內容不符。
(二)中方信富報送的2021年12月、2022年12月的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監管報表中,中方信富2021年、2022年的“營業收入-本年累計金額”和“淨利潤-本年累計金額”與公司經審計的審計報告對應科目數據不符。
(三)2023年2月8日,中方信富向北京證監局報送的自查報告中,關於相關微信公眾號的運營及公眾號的文章撰寫情況存在虛假陳述。
中方信富未按照規定保存有關文件和資料的行為所涉客户數量大,相關行為曾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中方信富在行政監管措施禁止展業期間私下開展業務、拓展客户,且向證券監管部門報送虛假報告。上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性質惡劣。
以上違法事實,有相關現場檢查材料、相關情況説明、銀行賬户流水、詢問筆錄、公司自查報告、相關客户資料、審計報告等證據,足以證明。
中方信富未按照規定保存有關文件和資料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所述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張松作為中方信富時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對中方信富負有管理責任,是中方信富上述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中方信富向證券監管部門報送的文件、資料有虛假陳述行為構成《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述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
中方信富、張松在申辯材料及聽證過程中提出相關文件資料系因客觀原因造成缺失而無法提供,相關客户實為存量客户,財務報表數據差異問題系核算口徑理解不一致所致,公眾號自查報告問題系報送疏漏,主觀上無虛假陳述的故意,具有主動採取補救措施、如實陳述、積極配合查處、損害較小等應當或可以從輕處罰情形,處罰裁量明顯畸重,相關事項超過行政處罰時效等申辯意見,請求從輕、減輕處罰,免予撤銷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許可。
經複核,我會認為中方信富未按照規定完整保存相關客户文件和資料、向證券監管部門報送的文件資料有虛假陳述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提出的相關意見缺乏證據支持,不能構成免責事由,相關事項未超出行政處罰時效。我會已充分考慮本案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量罰並無不當。綜上,對相關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和《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北京中方信富投資管理諮詢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保存有關文件和資料的行為,處以300萬元的罰款,並處撤銷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許可。對張松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
二、對北京中方信富投資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向證券監管部門報送的文件、資料有虛假陳述的行為,處撤銷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許可。
綜合上述兩項違法事實:
一、對北京中方信富投資管理諮詢有限公司處以300萬元的罰款,並處撤銷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許可。
二、對張松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
張松作為中方信富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在中方信富重大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情節較為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三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我會決定:對張松採取6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會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本處罰決定書所附説明。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官網資料顯示,北京中方信富投資管理諮詢有限公司是一家面向國內和國際資本市場,從事資本市場投資諮詢及相關服務業務的全國性投資管理諮詢公司。公司註冊資金2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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