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歲男子公共場所猥褻7歲女童一審被判兩年,女童母親:量刑畸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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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既有強姦犯罪前科,又是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幼童,情節惡劣,一審判其兩年我們不服並申請檢方抗訴,檢方最終也認為量刑畸輕,決定抗訴。”
11月19日,河南鄭州市民王女士(化姓)告訴新黃河記者,其7歲女兒被60歲男子殷某某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一案,在法院一審判決對方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後,經她向檢方提請抗訴,鄭州市上街區檢察院已於近日作出抗訴請求答覆書,認為“符合抗訴條件,一審判決量刑畸輕,決定抗訴”。

據王女士介紹,今年2月4日,其7歲女兒攜2歲弟弟在自家小區大門口玩耍時,遇到殷某某攜其2歲孫子,此後殷某某帶幾人一起在小區內玩耍。
“事發當天他(殷某某)把手伸進我女兒衣服裏,我女兒回來告訴我,説有人把手伸進她衣服裏摳她屁股,把她摳疼了,我得知後就報警了。”王女士表示,此事已對其女兒身心健康造成較大傷害,“她以前愛出去玩,現在也不愛出去了,在學校裏下課也總是坐在自己位置上,晚上睡覺有時也會驚醒大哭,怎麼哄都哄不好,以前都沒有出現過這種現象。”

案發現場木凳(女童家屬供圖)
11月19日,新黃河記者從王女士處獲悉,其7歲女兒被猥褻一案經鄭州市上街區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後,於11月6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殷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等。
一審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殷某某,男,1965年出生,曾因犯搶劫罪、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於2016年2月刑滿釋放。
判決書中,法院稱經審理查明,今年2月4日,殷某某帶孫子(2歲)在鄭州市某小區大門口玩耍時,遇到被害人(7歲女童)和其弟弟(2歲)。殷某某讓被害人帶着弟弟一起到小區小花園玩耍,後殷某某坐在小花園亭子旁邊的木凳上,讓被害人站到其前面,用左手伸入被害人上衣內撫摸其肚子,後沿着肚子向下用手摳摸被害人下體,對被害人進行猥褻,被害人喊叫拒絕後,殷某某將手抽出。
上述法院認為,殷某某猥褻兒童,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鑑於殷某某猥褻不滿12週歲的兒童,依法從嚴懲處;殷某某曾因強姦犯罪被判處刑罰,依法從嚴懲處;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依法從重處罰。

“一審判決後,我們認為量刑畸輕,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檢察院支持了我們的抗訴請求。”19日,王女士告知記者,她已收到來自鄭州市上街區檢察院的抗訴請求答覆書,“答覆書裏,檢方也認為一審判決量刑畸輕,決定抗訴。”
圍繞此案,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刑辯律師趙良善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強姦、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對兒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傷害或者嚴重後果的情形”以及“以生殖器以外的身體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門等方式實施猥褻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及“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
(新黃河記者:劉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