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罐車事件爆發499天后,前湖北首富蘭世立和金龍魚“打”起來了
解红娟

(文/解紅娟 編輯/張廣凱)
499天后,金龍魚油罐車事件因“狂人”蘭世立重回大眾視線。
11月20日,蘭世立召開《蘭世立vs金龍魚》的新聞發佈會,會上,蘭世立要求金龍魚就當時的油罐車事件道歉,並質問金龍魚為何如此欺人太甚。
不過,蘭世立與油罐車事件是怎麼產生關係的?為何又在此時突然發聲?
蘭世立,是“中國民營航空第一人”、前湖北首富。2005年,蘭世立憑藉敏鋭的商業嗅覺創辦東星航空,一舉躋身福布斯中國富豪榜,可惜的是,東星航空於2009 年宣告破產,他本人也因逃避追繳欠税罪身陷囹圄,歷經數年羈押後重獲自由。
2016 年,蘭世立因涉及跨國股權收購的合同詐騙案被通緝,成為國際紅通人員,於2019 年在新加坡被抓獲並押解回廣州受審。這場漫長的司法拉鋸中,2021年廣州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判其無罪釋放,後續蘭世立還因此案獲得了 59.11 萬元的國家賠償。
蘭世立公開發聲宣戰金龍魚的風波源於2024年7月,當時蘭世立在個人自媒體賬號上評論了油罐車相關事件,言辭激烈矛頭直指金龍魚。
然而官方此後發佈的調查結果中,卻未顯示金龍魚與此事有關聯。
彼時,蘭世立被益海嘉裏以侵犯益海公司名譽權為由告上法庭,一審敗訴後,蘭世立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申請上訴,但依舊以敗訴結尾。
就在本月初,敗訴的蘭世立已經按照法院要求,在個人賬號上公開向金龍魚道歉。
不過糾紛並未到此為止。按照蘭世立的説法,他已經按照法院判決向金龍魚母公司益海嘉裏支付1萬元賠償款,但益海嘉裏在收到全部執行款後,未向法院報告款項已結清的事實,反而繼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強行將蘭世立的銀行賬户凍結,差點讓當時身處美國的蘭世立流落街頭。
“異地起訴我忍了,錢也賠了,也道歉了。”蘭世立直言,但無法忍受的是,“對方在道歉信發佈之後查封我的賬户,另值得一提的是,本來這個道歉賬户是沒有熱度的,只有五千左右的流量,但他們使用大量的錢去推流,僅僅是抖音賬號就有70多萬的流量,加上今日頭條流量一起已超百萬。”
蘭世立憤怒地説道,“這是對我名譽的傷害,這讓我忍無可忍,不顧一切的去反擊。”
油罐車事件引發的“戰火”
雙方恩怨源於2024 年金龍魚因涉事油罐車行車軌跡與其旗下工廠重合而捲入的 “罐車運輸亂象” 事件。
當年7月初,《新京報》發佈一篇調查報道《罐車運輸亂象調查:卸完煤制油直接裝運食用大豆油》,文中揭露了部分普貨罐車在運輸中存在嚴重違規操作:一輛滿載食用大豆油的罐車,三天前剛將一車煤制油從寧夏運到河北秦皇島,卸完後並未清洗儲存罐,就直接裝上食用大豆油繼續運輸。
當時的媒體報道顯示,中儲糧、匯福糧油集團和金龍魚等企業似乎都牽涉其中。
但7月9日益海嘉裏金龍魚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佈的聲明中,並未承認涉事。《聲明》內容如下:“作為世界 500 強企業,我們對食品安全有規範及完備的管理體系,對於散裝食用油運輸有嚴格監管。我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散裝食用油運輸的相關規定,制定了集團性管理制度,並嚴格落實。關注到近期出現散裝食用油運輸安全問題的報道後,集團內組織了全面自查,自查結果顯示:集團各企業在散裝食用油安全運輸中充分履行了監管責任,運輸車輛都進行了嚴格的查驗、檢驗手續。”
在蘭世立看來,益海嘉裏的回應十分官方,並未對金龍魚是否使用涉事車輛裝食用油一事作出正面回覆。隨後,蘭世立於2024 年 7 月 11 日通過抖音賬號“蘭世立”、今日頭條賬號“隨性自由的海洋 3”發佈標題為《武漢用油罐車運食油的事太離譜了!》的視頻。
在視頻中,蘭世立發表了“這個油罐車裝了食油進了金龍魚的工廠,金龍魚兩天之內跌了 6,500 個億。你以為為了省兩個成本幹了這種事情沒有報應,很快 6,500 億就沒有了。這件事情我估計金龍魚難逃其責……金龍魚第一個就應該退市”等言論。
然而,事件最終的走向並不如蘭世立所預料。
2024 年 8 月 25 日新華社發佈《國務院食安辦同伴對媒體反映的“罐車運輸食用植物油亂象問題”調查處置情況》。調查結果顯示,儘管《新京報》此前曝光的兩輛油罐車確實存在違法行為,但是涉及到的糧油企業僅僅有陝西勉縣新力油脂有限公司、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東勝區百勝隆糧油有限公司、中儲糧油脂(天津)有限公司、河北三河匯福糧油集團精煉植物油有限公司等4家,金龍魚並不在其列。
而聯合調查組還強調:“在全國範圍內組織開展全鏈條清理排查,從各地清查情況看,截至目前,未發現其他同類問題。”
也就是説,官方在全國範圍內只發現這兩輛車違規,違規方不包括金龍魚。
此後,益海嘉裏以蘭世立公開散佈有關益海公司的虛假信息,嚴重侵犯益海公司名譽權為由,訴至法院。名譽權糾紛一案於 2024 年 10 月 21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獨任普通程序,於 2025 年 3 月 5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在一審過程中,除了來自上述調查組的證據外,益海公司還提供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欲證明益海公司的產品均為符合國家和企業標準的質量合格產品,蘭世立無任何權威依據的前提下就質疑、誹謗益海公司產品是明顯錯誤的。
與此同時,益海公司提供由濰坊、淮北、柳州、棗莊、南寧、黃山、東營、隆堯、撫順等區域的金龍魚食用油銷商出具的《情況説明》及金龍魚股票日 k 線圖,欲證明在蘭世立的持續誤導下,造成益海公司的產品銷量明顯下降以及侵權行為對股價及市場價值造成了影響。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審過程中,被告蘭世立經法院公告傳喚,未到庭應訴,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基於上述資料和事實,法院認為,蘭世立無事實根據的描述及推測內容明顯將混裝油罐車與被告的產品金龍魚油進行關聯,容易誤導公眾金龍魚食用油為受污染食用油, 使得公眾對該品牌產品產生負面印象,損害了公眾對金龍魚油產 品經營主體的信賴,客觀上會造成原告益海公司及其產品的社會 評價降低。且油罐車事件已經調查後予以處理,並無證據證明與原告有關。
因此,法院於2025年4月8日作出判決,要求被告蘭世立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抖音”及 “今日頭條”網絡平台連續七天刊登聲明並賠禮道歉;支付原告益海嘉裏律師費 20,000 元、賠償原告益海嘉裏10,000 元。
屢戰屢敗
“我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判決,並提起了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一審訴訟請求。”蘭世立在會上説道。
談及上訴原因,蘭世立表示,自己在一審中曾提交授權委託手續,委託自己公司的員工單傳龍作為代理人,但 2025 年 3 月 5 日庭審當天,在單傳龍準時到場的情況下,一審拒絕單傳龍作為代理人、堅持缺席審判,此後在 3 月 18 日的線上庭審中也拒絕單傳龍作為代理人出庭,直到 4 月 8 日又作出了缺席判決,該些情形都剝奪了上訴人的訴訟權利,構成嚴重程序違法。
與此同時,蘭世立認為,自己在網上發佈視頻,是以良善公民的身份表達自己對社會熱點問題的關切和觀點,當時也有其他媒體報道了油罐車軌跡曾進入被上訴人廠區的消息,引發羣眾熱議,發佈視頻是正當的網絡維權行為,是為了保護公眾的食品安全。
蘭世立坦言自己並非專業人士,難免夾雜主觀情緒,即便言辭存在誇大、不實之處,也應以批評教育為主,還沒有達到影響被上訴人名譽的程度,“益海嘉裏作為上市公司、知名企業,對言論應有容忍義務。”蘭世立説道。
對此,益海公司辯稱:蘭世立對一審程序提出的質疑,完全不符合事實;油罐車事件發生後,益海公司第一時間就公開發布了澄清聲明,但蘭世立既忽視了聲明,也未理性地等待有關部門的調查結果,而是徑行在網絡上公開發布了明顯貶損益海公司名譽的言論和虛假信息,蘭世立自己作為一個具有百萬級數量粉絲的播主,應注意謹言慎行,避免誤導公眾,但蘭世立仍然僅憑個人好惡就發佈了涉案視頻,顯存過錯。
另對委託代理人身份被拒絕一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民 事 判 決 書作出解釋:“案外人單傳龍於 2025 年 3 月 5 日到一審法院,欲以蘭世立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出庭,一審法院對其進行了談話並製作筆錄,單傳龍在談話中自認‘委託手續今天沒帶’,法院向單傳龍告知了此前的送達情況,單傳龍確認‘13907176808 號碼是蘭世立,今天開庭是蘭世立説他收到了今天開庭的短信通知,所以他讓我來開庭’,法院要求單傳龍轉告蘭世立‘既然收到開庭通知,知曉今天開庭,向其發送的訴訟材料也顯示已送達,若有未盡意見,及時向法庭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否則相應的法律後果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由於在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金龍魚欺人太甚”
11月6日,蘭世立發佈一則《道歉聲明》,稱此前視頻的不實言論,構成對益海嘉裏食品營銷有限公司名譽權的侵犯。現經法院調查,上述言論均與事實不符。根據(2024)滬0115民初96638號民事判決書,本人向益海嘉裏食品營銷有限公司致以誠摯的道歉。同時本人承諾今後不再發布任何不實言論,以此為戒,守住法律底線,誠懇接受廣大市民的監督與批評。
本以為此事已塵埃落定 ,但又因蘭世立賬户查封和道歉信的熱度飆升再起波瀾。
“異地起訴我忍了,錢也賠了,也道歉了。”蘭世立直言,但無法忍受的是,“對方在道歉信發佈之後查封我的賬户,另值得一提的是,本來這個道歉賬户是沒有熱度的,只有五千左右的流量,但他們使用大量的錢去推流,僅僅是抖音賬號就有70多萬的流量,加上今日頭條流量一起已超百萬。”
蘭世立憤怒的説道,“這是對我名譽的傷害,金龍魚欺人太甚,這讓我忍無可忍,不顧一切的去反擊。”
屢戰屢敗的蘭世立決定繼續上訴。
蘭世立將上訴的重點聚集在三個方面,一是為何異地起訴,道歉後還凍結銀行賬户;二問法院查明油罐車違規運油事實存在,金龍魚為何迴避道歉;三問金龍魚為何如此欺人太甚。
據蘭世立介紹,之所以堅持維權,核心在於其轉發的媒體報道內容有充分的事實依據,且該事實已得到法院生效文書的確認。根據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查明的內容,涉事油罐車(車牌號冀E5476W)確實存在未經清洗即運送食用油的違法事實。
雖然相關部門在調查後認定,違規運油的直接責任在於運輸公司,而非金龍魚。但在蘭世立看來,金龍魚作為食用油的生產銷售企業,對運輸環節的食品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監督管理責任。使用未經清洗的油罐車運送食用油,本身就存在交叉污染的風險,威脅消費者健康,金龍魚即便不承擔直接的運輸責任,也應就供應鏈管理中的漏洞向公眾致歉,並採取整改措施,而非一味迴避和打壓。
另外,在收到二審判決後,蘭世立當即支付了判決要求的1萬元賠償款,卻因財務操作失誤多付了9萬元,總計向金龍魚支付10萬元。然而,益海嘉裏在收到全部執行款後,未向法院報告款項已結清的事實,反而繼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強行將蘭世立的銀行賬户凍結。彼時蘭世立正在美國出差,賬户凍結使其陷入資金困境,險些流落街頭。
蘭世立表示,金龍魚在明知款項已足額支付的情況下,仍採取此類行為,是典型的濫用訴訟權力,違法隱匿已收到執行款的事實,非法凍結當事人銀行賬户。
目前,蘭世立已正式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名譽權糾紛一案。同時對於金龍魚隱匿收款事實、申請強制執行導致賬户凍結的行為,蘭世立將另行起訴,要求其返還多收的9萬元非法所得、公開賠禮道歉,並承擔全部訴訟費用及律師費。
“若再審無法得到公正結果,將持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蘭世立説道。
不過,儘管蘭世立“屢敗屢戰”,現實情況對他並不有利。
對於他提出的“異地審判”問題,《民事訴訟法》中儘管規定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如果被告居住地不在中國,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益海嘉裏總部所在地正是上海浦東。
至於蘭世立要求金龍魚就油罐車事件道歉,由於官方調查結果已經排除金龍魚的嫌疑,看上去也難度極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