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研究生向父親索要“讀研費”遭拒,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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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異家庭的子女撫養問題,往往涉及細緻的權責劃分。現如今,隨着教育層次不斷提升,成年子女讀研已越發普及。當“讀研深造”需求遇上“撫養義務”邊界,該如何平衡?父母有沒有義務支付讀研費用?
鄭州金水區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金水區人民法院”消息,近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成年子女訴請父親支付讀研期間費用的案件。經過審理,法院最終駁回女兒的訴請。
原告小琳(化名)18歲時,父母因感情不和離婚。彼時,父母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小琳由母親直接撫養,小琳的學費由父親承擔,同時父親需每月向小琳支付撫養費2000元。
此後,小琳順利考入大學。四年本科期間,父親始終按照離婚協議履行義務,不僅承擔了學費,還按時足額支付每月2000元的生活費,保障了小琳的學業與生活。
2024年,小琳本科畢業後繼續攻讀碩士研究生,此時她已年滿23週歲。然而,父親在支付第一年讀研學費後,卻提出不再繼續支付學費及生活費,理由是自己年歲已大,掙錢不容易,小琳已成年且具備獨立生活能力,讀研並非法定義務教育,已超出法定撫養範圍。
多次溝通無果後,小琳認為父親違反了離婚協議約定,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父親繼續支付其研究生階段的學費,並按每月2000元標準支付生活費,直至研究生畢業。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規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在小琳父母簽訂離婚協議書時,小琳已年滿18週歲;截至小琳起訴之日,小琳已年滿24週歲。
雖然在現實生活中,尚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子女往往無法獨立承擔學費、生活費等開銷,讓大學生在大學學習期間利用課餘時間以自己的勞動來支付自己的教育費、生活費一般來説有一定困難,但這也正是培養當代青年人獨立自主能力的應有之義。
就我國人情倫理及社會傳統習慣而言,大多數具有經濟能力的父母願意培養子女進入高等學府,供養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從道德層面來講,作為有負擔能力的父母,也應對尚在就讀高等教育,一時還無法獨立承擔自己生活、教育開銷的成年子女承擔撫養責任,讓孩子完成學業。但依照我國法律規定,父母為成年大學生支付撫養費的行為只是基於親情和道義,而不是法定義務。
本案中,小琳父親已基於道義向其支付了大學本科期間的撫養費。另結合小琳父親的庭審陳述及其提交的證據,小琳父親目前月收入為四千餘元,再苛責其負擔小琳研究生期間的撫養費及學費顯然不當,亦於法無據。
綜上,法院駁回了小琳的訴訟請求。
法官何萌表示,父母撫養子女本是法定義務,而子女成年後也要樹立獨立意識,通過自身努力承擔起生活與學業的責任,而不是將壓力完全轉嫁到父母身上。金小法也提醒大家,家庭關係的維繫需要雙方的理解與包容,父母應在法定範圍內履行撫養義務,給予子女必要的支持;成年子女也應尊重父母的意願,主動承擔起成年人的責任,通過勤工儉學、助學貸款追求學業夢想,在自身奮鬥中實現人生價值,共同營造和諧健康的家庭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