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安學院原副院長李錦明受賄、偽造武裝部隊證件案一審宣判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李錦明受賄、偽造武裝部隊證件一案公開宣判。
對李錦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犯偽造武裝部隊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錦明利用擔任雲南省公安邊防總隊政治部主任、上海市公安邊防總隊後勤部部長、上海公安學院黨委委員、副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工程承接、租約補償、職務調整、企業經營、警員招錄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10萬餘元。2014年至2016年,李錦明使用本人照片和虛假的身份信息,先後偽造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警官證4本。
上海一中院認為:被告人李錦明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偽造武裝部隊證件罪,其中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上述罪行均應依法懲處,予以並罰。李錦明在部分受賄事實中具有索賄情節,依法從重處罰。鑑於李錦明部分受賄未遂,具有坦白、主動交代調查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當庭認罪悔罪等情節,結合查扣財物情況,對上述犯罪行為依法從輕處罰。
據此,法庭結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總枱記者 楊松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