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財產、逃避執行“刑”不“刑”?兩高:構成“拒執罪”
今天(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主要包括以虛假和解方式放棄到期債權逃避執行,通過虛構長期租賃關係逃避執行,通過協議離婚方式轉移財產、抗拒執行,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等幾種常見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形等,也包括檢察機關依法認定不構成犯罪從而決定不起訴等案例。
通過虛構長期租賃關係
逃避執行
虛構借貸關係、偽造長期租賃合同,意圖造成後續房屋帶租拍賣低價受讓,是不動產強制處置中較為典型的拒執犯罪行為。今天發佈的一起通過虛構長期租賃關係逃避執行的典型案例案情顯示,2022年,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房屋租賃糾紛中,審理法官發現,原告朱某與被告邱某並非單純的出租人與承租人關係,二人在2015年即多有交集。邱某深陷多起債務糾紛導致房屋於2018年被姑蘇法院拍賣,而成功競拍的買受人正是朱某。審理法官迅速與該院執行法官取得聯繫,共同調取相關執行案件卷宗進行研判,最終認定朱某等人存在拒執犯罪嫌疑。於是法院將該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經偵查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間,邱某因對外負債無力償還引發多起糾紛陸續進入訴訟程序,其與配偶鬱某名下共同所有的房屋被法院查封。為規避法院執行,邱某與朱某等人共謀,虛構該房屋存在長達15年的租賃關係,並偽造支付租金的憑證等材料,導致該房屋在處置中“帶租拍賣”,並由朱某以300萬餘元低價競得。嗣後,朱某又將該房屋以54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
2022年12月,經姑蘇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審理,以邱某、朱某、鬱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分別判處邱某、朱某、鬱某二年至六個月不等的刑期,並適用緩刑。
最高法表示,本案中,被執行人邱某與朱某等人串通,偽造長期租賃合同,意圖使被執行房屋在處置中帶租拍賣並由朱某低價買受後出售,以實現非法佔有部分房屋價款的目的,進而規避執行,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該案處理中,法院審執部門密切協作,高效開展線索甄別,最終依法追究朱某等人的拒執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體現了司法機關嚴厲打擊拒執犯罪的鮮明態度,有效維護了司法權威。
通過協議離婚方式
轉移財產、抗拒執行
今天(1月20日)發佈的一起通過協議離婚方式轉移財產、抗拒執行的典型案例案情顯示,李某與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12月作出民事判決,判令被告王某償還李某借款50萬元及利息4萬元。判決生效後,王某未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李某於2020年1月向寶坻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法院強制提取了被執行人王某在法院另一執行案件中應得執行款25158元,強制扣劃了王某名下賬户存款1240元,共執行到位26398元,此外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後經法院查明,被執行人王某於2020年1月收到強制執行通知書後,與其妻王某某商議,預謀轉移財產,王某某明知王某被強制執行,為抗拒執行,仍與王某於次日辦理離婚手續,協議將所有財產轉移給王某某,所有債務由王某負擔。2021年6月,王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寶坻區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此後,法院還查明王某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將錢款用於賭博。王某與王某某的上述逃避法律義務、對抗執行的行為致使法院判決長期無法執行。
寶坻區法院將王某、王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交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立案偵查。王某因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於2021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審。王某某因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於2022年8月被取保候審。在王某被刑事拘留期間,其家屬於2021年11月主動將判決確定的借款金額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全部給付申請執行人李某,同時李某向王某、王某某出具了諒解書。2022年8月,經寶坻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審理,以王某、王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分別判處王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判處王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最高法表示,本案被執行人收到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後,不僅沒有考慮依法履行法律義務,還與妻子共謀以協議離婚的方法將其名下全部財產轉移到妻子名下,抗拒法院執行。其與妻子漠視法律、對抗執行的行為,既是對申請執行人權益的侵害,也是對司法權威的挑釁,依法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總枱央視記者 張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