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版絕命毒師”再審改判,一錘定音
作者:张天培
2024年12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改判楊朝輝無期徒刑、張正波有期徒刑15年,馮靜、鮑俊喜維持二審原判有期徒刑8年。
該案系國內涉新精神活性物質犯罪的重大典型案件,被告張正波因其大學副教授、博士生導師的特殊身份,曾被炒作為“中國版絕命毒師”,社會關注度高。特別是原二審改判非法經營罪後,引起媒體廣泛關注。
“張正波案件歷時10年,5次審理、2次改判,2024年12月,再審判決實現罪名、刑期‘雙改’,表明了我國厲行禁毒的一貫立場和主張,有力震懾了毒品犯罪。”公安部禁毒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公安部禁毒局相關負責人介紹,2015年6月,武漢海關緝私局會同湖北公安禁毒部門成功破獲公安部督辦的張正波等人制販毒品案件。經查,自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張正波夥同楊朝輝、馮靜、鮑俊喜等4人制販國家管制等一類精神藥品110餘公斤。
2017年3月,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判處楊朝輝死緩、張正波無期徒刑,馮靜、鮑俊喜有期徒刑各15年。2018年4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2019年6月,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判處楊朝輝無期徒刑、張正波有期徒刑15年,鮑俊喜和馮靜分別13年和10年。2023年5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楊朝輝13年、張正波11年,鮑俊喜和馮靜各8年,審判結果出現實質性反轉。
據介紹,該案原二審改判非法經營罪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採納了被告人的辯護意見,認為被告人所研製的“產品”不屬於刑法意義的毒品,且流向與用途不明。
“本案原二審判決之所以出現明顯的錯判,主要原因在於將毒品認定、涉毒行為性質認定違法添加了‘目的、用途’的構成要件。”最高人民檢察院重大犯罪檢察廳二級高級檢察官胡耀先介紹,原二審判決不當增加了控方的相關舉證責任,在主觀故意方面增加了“作為毒品替代物”的內容,在危害後果方面增加了“流入毒品市場”的內容。“而這些只是量刑情節,並非定性情節。”胡耀先表示。
刑法第357條規定: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學院禁毒教研室主任張黎介紹,這裏所稱的“國家規定”,既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也包括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佈的決定和命令。2013年11月11日公佈的《精神藥品品種目錄(2013年版)》,是對行政法規的具體實施,屬於刑法規定的“國家規定”。
“被告人研製規避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質牟利、規避毒品犯罪打擊,在‘產品’被納入《精神藥品品種目錄》列管後仍繼續制販,具有實質性危害。”胡耀先表示,值得注意的是,列管麻精藥品是否被稱作“毒品”,應當以相關行為的合法性為劃分標準。列管的麻精藥品必須通過國家規定管制渠道流通,即依法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統稱“使用”)。非法使用的,是毒品;依法使用的,是藥品(醫療)、教具(教學)或樣品(科研)。
胡耀先表示,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單位嚴格法律監督程序、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指導辦案單位依法做好再審糾錯工作,公安部加強本案協調指導,提供技術支持,確保案件適用法律正確,使涉案被告人罰當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