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發佈長假提醒:替人“託帶”行李須謹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9號發佈,署令第198、235號修改)、《關於在全國各對外開放口岸實行新的進出境旅客申報制度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72號)等相關法律規定,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並接受海關查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税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屬走私行為,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根據《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等規定,除合法持有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證書外,禁止攜帶瀕危物種及其製品進出境,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供稿/ 北京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