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發展
本報北京2月6日電 (記者汪文正)國家税務總局近日發佈關於支持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發展出口退(免)税有關事項的公告,決定對納税人以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以下簡稱“出口海外倉”)方式出口的貨物實行“離境即退税”。
根據公告,納税人以出口海外倉方式(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810”)出口的貨物,在貨物報關離境後,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税。納税人在辦理出口退(免)税申報時,貨物已實現銷售的,按照現行規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税;貨物尚未實現銷售的,按照“離境即退税、銷售再核算”方式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税,即:在貨物報關離境後,即可預先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税,後續再根據貨物銷售情況進行税款核算。
據悉,為幫助納税人精準高效辦理核算,税務機關通過電子税務局、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等信息系統,向納税人推送税務機關已辦結、但納税人尚未核算的出口預退税數據清單。納税人應當根據實際銷售情況,對貨物是否已實現銷售、出口預退税是否需要調整等情況進行確認。
公告自2025年1月27日起施行。納税人在公告施行前以出口海外倉方式出口、但尚未申報出口退(免)税的貨物,均應按照“離境即退税”辦法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税。